什么是日本的司法交易(协议・合意制度)|用于逮捕诈骗案上级角色的制度与共犯须知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司法交易(协议・合意制度)是指检察官与诈骗等「特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合意,以其协助查明他人刑事案件为交换,给予不起诉或从轻求刑等利益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2018年6月施行)。日本的制度仅限于针对他人案件的「侦查・审判协助型」,没有以认罪换取减刑的「自我认罪型」。
本文要点
- 适用对象仅限「特定犯罪」,包括诈骗(刑法第246条至第250条)、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的犯罪、毒品・枪支犯罪、财政经济犯罪(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
- 协商须有律师参与,合意须经律师同意(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3、第350条之4)。
- 违反合意作虚假供述或提交伪造证据的,处5年以下拘禁刑(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15)。
- 据报道已有以共犯基于合意的供述为线索逮捕上级角色的案例。因他人供述被捕的一方可以对其可信性提出争辩。
- 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因诈骗罪被判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报道案件概要
据报道,2026年9月末,广岛县警宣布,在一起匿名・流动型犯罪集团参与的诈骗案中,以协议・合意制度(即司法交易)获得的信息为线索,以诈骗罪嫌疑逮捕了一名被认为处于团伙上级地位的30多岁中国籍公司董事。据称是先前被捕的共犯与检察官达成合意,作出了关于上级角色的供述。案件处于嫌疑阶段,尚未有有罪判决。
司法交易(协议・合意制度)是怎样的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助查明「他人的刑事案件」,检察官作为交换给予处分上的利益,双方就此达成合意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检察官可以与特定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合意:本人就他人的刑事案件作真实供述、在证人询问中作真实证言、提交证据等;检察官则作为交换,作出不起诉、撤回公诉、以特定罪名起诉、提出量刑意见、申请简易命令等。作为协助对象的「他人的刑事案件」也必须是特定犯罪。合意内容以书面形式确定,并在相关审判中提交法院(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7)。
哪些罪属于「特定犯罪」?
包括诈骗在内的部分财产犯罪、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的犯罪、毒品・枪支犯罪、财政经济犯罪等。
特定犯罪列举于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第2项。刑法上的犯罪包括诈骗、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准诈骗、恐吓及其未遂(第246条至第250条),以及贿赂、伪造文书等。此外还有有组织犯罪处罚法的犯罪、兴奋剂取缔法等毒品犯罪、枪刀法的犯罪、税法・反垄断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等财政经济犯罪。杀人、伤害等侵害生命身体的犯罪,出于对被害人感情的考虑被排除在外。从这一列举可以看出,特殊诈骗团伙案件正是司法交易预设的典型适用场景。
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交易能得到什么?
不起诉、以较轻罪名起诉、量刑意见、申请简易命令等与处分阶段相应的利益。
| 协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 检察官可给予的利益 |
|---|---|
| 在讯问中就他人案件作真实供述 | 不起诉处分、撤回公诉 |
| 在证人询问中作真实证言 | 以特定罪名・罚条起诉,变更罪名・罚条 |
| 协助收集证据、提交证据 | 量刑意见、申请简易命令 |
可以设想的用法是:以取现者或回收员身份被捕的人提供指挥者的信息,自己则止于简易命令的罚金或不起诉。但检察官是否同意协商属于其裁量,并非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就一定成立。
律师如何参与?
协商原则上在律师参与下进行,合意必须经律师同意。
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3要求合意须经律师同意,第350条之4规定协商在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律师之间进行。仅犯罪嫌疑人本人在讯问室被侦查人员告知「说出同伙就能从轻」而作供述,并不是法律上的司法交易,也没有利益保障。律师会比较协助所能获得的利益与供述所带来的风险(共犯的报复、虚假供述罪、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与本人共同判断是否应达成合意。
日本的司法交易与美国有什么不同?
日本只有协助他人案件的「侦查・审判协助型」,不承认以认罪换取减刑的「自我认罪型」。
美国的司法交易(辩诉交易)以被告人认罪换取较轻罪名或量刑的自我认罪型为主,大多数案件以此方式结案。日本考虑到可能诱发虚假自白等问题,未引入自我认罪型,仅为查明有组织犯罪的上级人员,限于就他人案件的协助承认合意。此外,在日本法院不是合意的当事人,量刑最终由法院决定。
因共犯的供述被捕,如何争辩?
基于合意的供述存在为自身利益牵连他人的危险,可以要求对其可信性进行严格审查。
司法交易最大的问题是「牵连」的危险。达成合意者有减轻自己处分的动机,可能夸大他人的参与程度,或把没有记忆的事说得像事实一样。因此,合意内容书面会提交法院,供述者作为证人时律师可进行反询问,并核对其与通讯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是否吻合。此外,合意者若作虚假供述将被追究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15的罪,这也是争辩可信性的前提。为避免仅凭他人供述就被认定为指挥者,从逮捕之初就应采取包括保全客观证据和行使沉默权在内的应对。
对外国人(中国籍人士)在留资格的影响
作为司法交易对象的诈骗罪属于刑法第2编第37章的犯罪。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附表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留学、经营・管理等)的人因第37章的犯罪被判拘禁刑的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即使缓刑也同样适用。因此,通过司法交易争取从轻处分时,对附表一的人而言,「避免拘禁刑,止于不起诉或罚金(简易命令)」是能否保住在留资格的分水岭。永住者、日本人的配偶等附表二的人不适用第4号之2,但被判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符合第24条第4号第9目(全部缓刑除外)。
另一方面,即使通过司法交易协助而获得不起诉,在入管的在留期间更新和永住许可审查中,涉案本身也可能影响对品行的评价。符合强制遣返事由的,仍有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余地。被强制遣返者的拒绝入境期间原则上为5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则无期限地被拒绝入境(同项第4号)。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讯问中被劝诱「说出同伙就从轻处分」时。由律师判断是否应通过正式的协议・合意进行。
- 以共犯供述为依据被作为指挥者、上级角色逮捕时。需要争辩供述的可信性及其与客观证据的一致性。
- 以取现者、回收员身份被捕,希望通过司法交易争取不起诉或罚金时。
- 合意后想改变供述内容或退出合意时。需要在了解虚假供述罪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建议。
- 想知道处分内容(不起诉、罚金、拘禁刑)会如何影响在留资格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我们坚持要求律师到场陪同讯问(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但在讯问前与侦查人员进行交涉本身就有意义)。我们将刑事辩护与出入境(入管)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在刑事案件中有过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接受司法交易,自己就一定能不起诉吗?
取决于合意的内容。除不起诉外,以较轻罪名起诉、量刑意见、申请简易命令等都可以作为合意对象,具体是哪一种由协商决定。此外,合意只有在检察官、本人和律师三方以书面确定后才生效,讯问中的口头承诺没有约束力。
共犯通过司法交易供出了我,我会怎么样?
可能以共犯的供述为线索被逮捕。不过,基于合意的供述存在为减轻自己刑罚而牵连他人的危险,因此在审判中合意内容书面会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性会受到严格审查。律师可以通过反询问和指出与客观证据的矛盾来争辩。
在司法交易中说谎会怎样?
违反合意作虚假供述或提交伪造、变造证据的,处5年以下拘禁刑(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15)。不仅失去司法交易所得的利益,还会被追究新的罪名。
外国人也能使用司法交易吗?
没有国籍限制。但协商以日语进行,必须通过翻译准确理解内容,并在律师同意下达成合意。还应结合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作出判断,因此与熟悉出入境案件的律师商量很重要。
讯问时被告知「说出同伙的事就从轻处理」,这是司法交易吗?
不是。正式的协议・合意由检察官在律师参与下进行并以书面确定。侦查人员的口头劝诱不是法律上的司法交易,据此作出供述也得不到利益保障。请先咨询律师,判断是否应通过正式程序进行。
依据条文与出处
- 刑事诉讼法第350条之2(合意)、第350条之3(律师同意)、第350条之4(协商)、第350条之7(提交合意内容书面)、第350条之15(虚假供述等罪)(已在e-Gov法令检索核对)
- 刑法第246条(诈骗)、第250条(未遂)
- 《有组织犯罪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法》第3条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第50条
- 2026年9月至10月的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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