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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走私黄金(违反关税法、消费税法)被捕会怎样?处罚、没收追缴与对在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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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走私黄金(违反关税法、消费税法)被捕会怎样?处罚、没收追缴与对在留的影响

因走私黄金(违反关税法、消费税法)被捕会怎样?处罚、没收追缴与对在留的影响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因走私黄金被捕,就无许可进口(关税法第111条)和逃避消费税(消费税法第64条),最高可面临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并科),金块本身会被没收,无法没收时则责令追缴。关于中国籍人士的在留问题,这些罪不包含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中,因此是否为超过1年的实刑(同条第4号第9目)成为分水岭。

本文要点

  • 不申报即携带黄金入境构成无许可进口罪,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未遂也受处罚(关税法第111条第1项、第3项)。
  • 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逃避消费税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消费税法第64条第1项)。
  • 犯罪相关的金块被没收,无法没收时责令追缴(关税法第118条)。
  • 即使是运送者,只要认识到可能是黄金就被认定有故意,作为共犯受罚。
  • 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以是否为超过1年的实刑(同条第4号第9目)判断是否符合强制遣返事由。

报道案件概要

据报道,2026年6月至7月,5名40多岁至50多岁的中国籍男女和1名日本人共6人,因涉嫌将价值约10亿日元的金块藏在人偶中试图带入日本国内,以违反关税法(无许可进口未遂)等嫌疑被逮捕,之后据称全员被起诉。另据报道,还扣押了价值约53亿日元的黄金。报道基于侦查机关的公布,本文不涉及个案事实的是非,仅就黄金走私案件的一般问题进行解说。

走私黄金为什么构成犯罪?

进口黄金须缴纳消费税,不申报带入并在国内出售就能把消费税部分变成差价,这一行为作为无许可进口和逃避消费税受到处罚。

黄金本身并不是禁止进口的物品。但从外国进口黄金时,需要向海关申报并在进口时缴纳消费税。走私就是不缴纳这笔消费税把黄金带入日本,再以含税价格卖给国内的收购商,从而把未缴的消费税变成利润的手法。金价越高,同样重量获得的利润越大,因此有组织的走私屡禁不止。海关在机场和港口进行行李检查和人身检查,查获藏在人偶、衣物、体内等处的金块。不申报带入的行为可能构成无许可进口(关税法第111条),逃避消费税的行为可能构成消费税法第64条的罪。

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的处罚是怎样的?

无许可进口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逃避消费税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逃避关税的还涉及关税法第110条的罪。

关税法第111条第1项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货物或作虚假申报的,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货物价格的5倍超过1000万日元时,罚金上限为价格的5倍以下,因此高额金块的罚金会很高。依同条第3项未遂也受处罚,像报道案件那样在海关被发现的,以未遂立案。消费税法第64条第1项规定,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逃避消费税的,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关税法第110条第1项是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逃避关税的罪,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黄金是不征收关税的品目,因此实务上以第111条和消费税法第64条为中心,但若同时走私其他应税品目,第110条也会成为问题。

罪名法定刑没收、追缴对中国籍人士在留的影响
无许可进口及未遂(关税法第111条第1项、第3项)5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货物价格5倍更高时为5倍以下)依关税法第118条没收金块,无法没收时追缴超过1年的实刑属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缓刑、罚金在更新审查中考虑品行
逃避消费税(消费税法第64条第1项)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另需缴纳逃避的税款同上
逃避关税(关税法第110条第1项)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罚金上限可提高至逃避关税额的10倍)依关税法第118条没收、追缴同上

金块会被没收吗?追缴是什么制度?

犯罪相关的金块被没收,已经出售等无法没收时,责令追缴相当于其价格的金额。

关税法第118条规定了对关税法特定犯罪相关货物的没收,以及无法没收时的追缴。在海关被扣押的金块是没收对象,不会归还本人。已在国内出售而没有实物的,会被责令向国库缴纳相当于其价格的金额。没收和追缴与罚金分别科处,因此在罚金之外还要承担金块相当额,经济影响很大。即使运送者不是金块的所有人,成为没收对象这一点也不会改变。

海关的通告处分与刑事程序是什么关系?

关税法的犯则案件有海关长的通告处分程序,但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的案件由海关向检察官告发,进入警察、检察机关逮捕、起诉的程序。

关税法规定了海关职员调查犯则案件、海关长根据调查结果通告缴纳相当于罚金的金额等的程序(关于犯则案件的调查及处分的规定)。履行通告内容就不进入刑事程序。但通告处分在实务上以较轻微的案件为对象,像报道案件那样试图藏匿带入数亿日元规模金块的案件,通常由海关向检察官告发,由警察和检察机关以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逮捕、羁押并起诉。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24小时内申请羁押、羁押10天并最多延长10天,流程与一般刑事程序相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有组织的案件中,为防止与共犯串供,多会作出禁止会见等的决定。

运送者说「不知道」就没事了吗?

若被认定认识到可能是黄金仍然运送,即作为未必故意受罚,报酬金额和藏匿方式对故意的认定影响很大。

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是故意犯,运送者若未认识到是金块则不受处罚。但如果存在受陌生人以高额报酬委托运送物品、被指示不要确认物品内容、重量或藏匿方式不自然、过去也曾做过同样的运送等情况,就容易被认定为认识到可能是黄金仍然运送的未必故意。领取旅费和报酬反复来日的,还可能作为组织成员被追究共同正犯的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委托经过、本人的年龄和语言能力、物品外观等,也有能够具体说明确实没有认识的情况。在讯问初期不要轻易作出承认的供述,与辩护律师整理事实关系非常重要。

对外国人(中国籍人士)在留资格的影响

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因此即使是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缓刑或罚金也不符合强制遣返事由,被判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时才符合(同条第4号第9目)。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将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因刑法的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章节的罪或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等的罪被判拘禁刑的情形,不论是否缓刑均列为强制遣返事由,但关税法和消费税法不在该列举之内。因此,不论在留资格种类,以是否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同条第4号第9目,全部缓刑的除外)为基准。金块价额巨大的案件有被判实刑的例子,此时服刑完毕后进入强制遣返程序。以缓刑或罚金结案的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但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会考虑品行,存在不获许可的风险。此外,被判1年以上拘禁刑的人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无期限地属于拒绝入境事由,被强制遣返的人5年(再次则10年)拒绝入境(同项第9号)。进入强制遣返程序的,在在留特别许可(同法第50条)审查中会考虑家庭关系和在留期间。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接到通知说家人在机场被海关拦下并随即被逮捕时。
  • 只是受托运送物品而不知内容,却在讯问中被要求承认故意时。
  • 正在接受海关调查,想知道会以通告处分结案还是进入刑事程序时。
  • 持有工作或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判决内容可能影响在留期间更新时。
  • 想了解起诉后的保释,以及没收、追缴范围的预期时。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我们坚持要求辩护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尽管目前几乎不被允许。本所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作为一体处理,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走私黄金为什么是犯罪?携带黄金本身不违法吧?

进口黄金本身并不被禁止,但进口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消费税。不申报就带入构成无许可进口(关税法第111条),逃避消费税的部分还会产生消费税法第64条的问题。走私的动机在于把本应在进口时缴纳的消费税加在国内售价上赚取差价,因此成为海关查处的对象。

只是受人之托运送,不知道里面是黄金,会怎样?

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的成立需要故意。「不知道里面是什么」的主张,会根据接收物品和报酬的经过、指示的内容、运送方式等,审查是否认识到可能是黄金。报酬金额高、藏匿方式不自然的情况下,容易被认定为未必故意。在讯问中轻易作出承认的供述之前,与辩护律师整理事实关系非常重要。

被查获的金块会被没收吗?追缴是什么?

关税法第118条规定了对犯罪相关货物的没收,以及无法没收时的追缴。被扣押的金块是没收对象;已经处分而无法没收的,可能被责令追缴相当于其价格的金额。没收和追缴与罚金分别科处,金块价值越高经济负担越重。

海关的通告处分是什么?通告处分结案就不会被逮捕吗?

在关税法的犯则案件中,海关长可以根据调查结果通告缴纳相当于罚金的金额等,履行后就不进入刑事程序。但像走私金块这样金额巨大、被认为情节恶劣的案件,通常由海关向检察官告发,由警察和检察机关逮捕、起诉。进入哪种程序因案而异。

我是中国籍,持有工作在留资格。被判有罪会被强制遣返吗?

关税法违反、消费税法违反不包含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中,因此缓刑判决或罚金不符合强制遣返事由,被判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时才符合(同条第4号第9目)。不过,即使不属于强制遣返事由,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也会考虑品行,存在不获许可的风险。

依据条文与出处

  • 关税法第110条第1项、第111条第1项、第3项(经e-Gov法令检索确认),第118条(仅列条文名),关于犯则案件的调查及处分的规定(仅列条文名)
  • 消费税法第64条第1项(同上)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205条、第208条(同上)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项第4号、第9号,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第50条(同上)
  • 2026年6月至7月日本各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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