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归化是什么|2026年4月起审查收紧(原则在留10年)、归化条件与不许可后的应对(日本律师解说)
2026/10/11
归化(日语:帰化)是外国籍人士经日本法务大臣许可取得日本国籍的程序(日本国籍法4条)。许可自刊登于官报(官報)之日起生效(同法10条),当日起即成为日本国民。自2026年4月1日起,法律条文未作修改,但在审查运用上开始要求“原则在留10年以上”。
本文要点
- 归化的法定条件是国籍法5条1项规定的6项(住所5年、18岁以上、素行、生计、防止双重国籍、遵守宪法)。但这只是许可的“必要条件”,满足条件并不等于一定获得许可。
- 自2026年4月1日起,在审查“融入日本社会”时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确认税金、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期间也被延长。这不是修法,而是法务大臣基于裁量的运用变更。
- 日本人的配偶者、在日本出生者等,法律上有放宽住所条件等的“简易归化”(国籍法6条至8条)。
- 不许可时不提示理由(行政手続法3条1项10号),也不能提起审查请求(行政不服審査法7条1项10号)。如要争议,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撤销诉讼(行政事件訴訟法14条1项)。
- 罚金刑和交通违章也是判断“素行”的材料。卷入刑事案件时争取不起诉,也关系到将来的永住与归化。
什么是归化?与永住有什么区别?
归化是“取得日本国籍”的程序,永住则是“保留外国国籍、无期限居住在日本”的在留资格。两者都是长期在日本生活的选项,但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归化后会建立日本户籍(戸籍),持有日本护照,并取得选举权。也不再需要更新在留卡,不再面临入管法上的退去强制(驱逐出境)问题。相应地,原则上会丧失原国籍。与此相对,永住者仍是外国籍,需要继续办理在留卡更新,一旦有严重犯罪等情形,可能成为退去强制或撤销在留资格的对象。
| 项目 | 归化 | 永住许可 |
|---|---|---|
| 法律性质 | 取得日本国籍(国籍法4条) | 取得在留资格“永住者”(入管法22条) |
| 申请机关 | 管辖住所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 | 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
| 原国籍 | 原则上丧失(国籍法5条1项5号) | 保留 |
| 在留卡・更新 | 不需要(成为日本国民) | 需要更新在留卡 |
| 退去强制 | 不适用 | 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可能适用 |
| 选举权 | 有 | 无 |
| 在留期间的标准 | 法律上5年以上,2026年4月以后运用上原则10年以上 | 依指导方针,原则10年以上(其中以就劳资格或居住资格在留5年以上) |
选择哪一个,取决于与本国的关系(财产、家人、将来是否回国)以及工作、家庭情况。归化的在留期间标准与永住同为“原则10年”之后,需要比较两者再作选择的情形预计会比以往更多。
归化的条件是什么(国籍法5条)?
归化条件是国籍法5条1项规定的以下6项。条文原文引自e-Gov法令检索的现行条文,并附中文参考译文。
| 号 | 条文原文(日语) | 参考译文与实务要点 |
|---|---|---|
| 1号 住所条件 | 「引き続き五年以上日本に住所を有すること。」 | 连续五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以合法在留为前提。长期出境可能被认为中断了“连续”。 |
| 2号 能力条件 | 「十八歳以上で本国法によつて行為能力を有すること。」 | 年满十八岁且依本国法有行为能力。与父母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等,此条件可能被放宽(国籍法8条等)。 |
| 3号 素行条件 | 「素行が善良であること。」 | 素行善良。除前科、交通违章外,还会查看税金、年金、健康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
| 4号 生计条件 | 「自己又は生計を一にする配偶者その他の親族の資産又は技能によつて生計を営むことができること。」 | 能依靠本人或共同生计的配偶者及其他亲属的资产或技能维持生计。同住家人的收入、资产足够即可。 |
| 5号 防止双重国籍条件 | 「国籍を有せず、又は日本の国籍の取得によつてその国籍を失うべきこと。」 | 无国籍,或因取得日本国籍而应丧失原国籍。依本国法律无法脱离国籍时有特例(同条2项)。 |
| 6号 遵守宪法条件 | 「日本国憲法施行の日以後において、日本国憲法又はその下に成立した政府を暴力で破壊することを企て、若しくは主張し、又はこれを企て、若しくは主張する政党その他の団体を結成し、若しくはこれに加入したことがないこと。」 | 未曾企图或主张以暴力破坏日本国宪法或其下成立的政府,也未曾结成或加入此类团体。一般申请中很少成为问题。 |
需要注意的是,满足这6项并不当然获得许可。日本法务省民事局的宣传册《帰化による日本国籍の取得》(令和5年7月)在条文的6项条件之外,还列出了第7项条件(据东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5月12日判决的认定):
「日常生活に支障のない程度の日本語能力(会話及び読み書き)を有するなど、日本社会に融和していること。」(参考译文:具有不影响日常生活程度的日语能力(会话及读写)等,融入日本社会。)
这一法律中没有写明的“融入日本社会”条件,成为2026年4月运用变更的落脚点。
2026年4月起,归化审查有什么变化?
结论是:法定住所条件(5年)不变,但审查运用上开始要求“原则在留10年以上”。同时,确认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期间也被延长。
法务大臣在令和8年(2026年)3月27日内阁会议后的记者会上表示如下(引自法务省网站刊登的会见概要原文):
「本年4月1日から、帰化の審査において、「日本社会に融和していること」の要件につき、原則として10年以上在留し、日本社会に融和していることを必要とするとともに、素行の善良性・生計条件につき、税金や社会保険料の納付状況を確認する期間を延ばす旨の厳格化を実施します。」(参考译文:自今年4月1日起,在归化审查中,就“融入日本社会”的要件,原则上要求在留10年以上并融入日本社会;同时就素行善良及生计条件,延长确认税金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期间,以实施收紧。)
此次调整依据的是令和8年1月23日汇总的《外国人の受入れ・秩序ある共生のための総合的対応策》,目的据称是“与永住许可审查保持一致”。在同一记者会上,大臣回答记者提问时还表示:
「この見直しは、法務大臣の裁量の範囲内で一定の在留期間を要するとするものであり、特段の問題はないと考えています。」(参考译文:此次调整是在法务大臣裁量范围内要求一定的在留期间,认为并无特别问题。)
具体有哪些变化
| 项目 | 2026年3月为止 | 2026年4月1日起 |
|---|---|---|
| 在留期间标准 | 国籍法5条1项1号“连续五年以上” | 法律不变。审查运用上原则需要在留10年以上 |
| 确认税金缴纳情况的期间 | (据报道等)最近1年 | (据报道等)最近5年 |
| 确认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期间 | (据报道等)最近1年 | (据报道等)最近2年 |
| 法律依据 | 国籍法5条 | 国籍法5条(未修改)+法务大臣裁量下的运用 |
另外,上述记者会并未说明税金、社会保险费确认期间的具体年数。表中年数来自报道和实务人士的解说,未能确认为法务省公布的正式数字。令和8年7月28日的政府答辩书(内閣参質二二一第九一号)也以可能妨碍调查的正当进行为由,未回答“融入日本社会”的具体判断标准。哪些期间计入“10年”(留学期间、出境期间的处理等)同样未公布。
从数字看归化现状
根据日本法务省民事局的统计,近年归化申请人数持续增加。
| 年 | 归化许可申请人数 | 归化许可人数 | 归化不许可人数 |
|---|---|---|---|
| 令和3年(2021年) | 9,562人 | 8,167人 | 863人 |
| 令和4年(2022年) | 9,023人 | 7,059人 | 686人 |
| 令和5年(2023年) | 9,836人 | 8,800人 | 813人 |
| 令和6年(2024年) | 12,248人 | 8,863人 | 639人 |
| 令和7年(2025年) | 14,103人 | 9,258人 | 666人 |
以上均为日历年人数,当年申请者与当年许可、不许可之间并无对应关系,因此不能据此简单计算“许可率”。此外,不许可人数较少,也可以认为反映了不少人在法务局事前咨询阶段就放弃申请的情况。
律师的看法
国会以法律规定“五年以上”的条件,由行政运用实质提高到“十年”,从依法行政原则以及申请人的可预测性角度看,我们认为存在讨论余地。不过,大臣使用的是“原则上”的表述,即使未满10年,只要能具体说明融入日本社会的事由,仍有要求作为例外处理的空间。细致地积累个别情况,比以往更加重要。
日本人的配偶者或在日本出生的人也需要10年吗(简易归化)?
对于与日本有特殊关系的人,国籍法6条至8条在法律上直接放宽了住所条件等。这一般称为“简易归化”。
| 条文 | 对象(要旨) | 被放宽的条件 |
|---|---|---|
| 6条1号 | 曾为日本国民者的子女(养子女除外),连续3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 | 住所条件(5条1项1号) |
| 6条2号 | 在日本出生且连续3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或其父或母(养父母除外)在日本出生 | 住所条件 |
| 6条3号 | 连续10年以上在日本有居所 | 住所条件 |
| 7条 | 日本国民的配偶者,连续3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且现在日本有住所/结婚满3年且连续1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 | 住所条件・能力条件 |
| 8条1号 | 日本国民的子女(养子女除外),在日本有住所 | 住所条件・能力条件・生计条件 |
| 8条2号 | 日本国民的养子女,连续1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且收养时依本国法为未成年 | 住所条件・能力条件・生计条件 |
| 8条3号 | 曾丧失日本国籍者(归化日本后丧失者除外),在日本有住所 | 住所条件・能力条件・生计条件 |
| 8条4号 | 在日本出生、自出生时起无国籍,且自出生时起连续3年以上在日本有住所 | 住所条件・能力条件・生计条件 |
法务大臣对此次调整的说明是“以归化申请人满足国籍法规定的5年以上住所条件为前提”。从这一说明来看,可以理解为主要针对一般归化(5条)。但对简易归化者如何适用“融入日本社会”及缴税情况的确认,并未公布。申请前向管辖的法务局确认最为稳妥。
归化申请的流程和所需时间?
归化申请须本人亲自前往管辖住所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以书面方式提出。未满15岁者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国籍法18条)。大致流程如下:
- 向法务局咨询(多为预约制),接受所需材料的说明。
- 收集、制作材料:准备本国的出生、亲属关系等证明(公证书)及日文译文,纳税、社会保险证明,履历书、动机书等。
- 提出申请(本人到场)。
- 审查:可能进行面谈、日语读写确认、对工作单位和住所的确认等。
- 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获得许可后刊登于官报,自刊登之日起成为日本国民(国籍法10条)。
- 提交归化申报:自官报刊登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区町村政府申报(戸籍法102条の2)。
从申请到出结果,一般认为多需要1年左右,但因个案差异较大。审查期间如有搬家、换工作、长期出境、家庭成员变化等,务必联系法务局。申请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会直接影响审查。
归化不许可后应该怎么办?
首先要了解,原则上不会告知不许可的理由。行政手続法3条1项10号规定,对于“外国人の出入国、…又は帰化に関する処分及び行政指導”,不适用该法包括提示理由在内的规定。此外,与归化有关的处分也被排除在行政不服審査法的对象之外(同法7条1项10号),因此不能提起审查请求。
可选的应对大致有以下3种:
- 查明原因并加以改善后重新申请(法律上对次数和等待期间没有限制)。
- 通过保有个人信息公开请求,确认部分审查记录(公开范围可能有限)。
- 提起不许可处分的撤销诉讼(必要时同时提起要求许可归化的义务付诉讼)。起诉期限为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行政事件訴訟法14条1项)。
诉讼的门槛很高。东京地方裁判所令和8年5月12日判决(令和5年(行ウ)第171号等)就国籍法5条指出:“同法5条は、法務大臣が帰化を許可する場合の必要条件を定めたものにすぎず、同大臣は、同条所定の条件を備える外国人についても、なおその帰化を許可するか否かを決する裁量権を有するものと解するのが相当である。”(参考译文:同法5条只是规定了法务大臣许可归化时的必要条件,对于具备该条所定条件的外国人,同大臣仍有决定是否许可其归化的裁量权。)并就审查框架作出如下判示:
「法務大臣は、国籍法5条所定の帰化の条件を備える外国人についても、なおその帰化を許可するか否かにつき、政治的、社会的な諸事情をも考慮してこれを決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広範な裁量権を有するものと解され、同大臣の帰化を許可しない旨の処分は、その判断が全く事実の基礎を欠き、又は社会通念上著しく妥当性を欠くことが明らかである場合に限り、裁量権の範囲を逸脱し、又はその濫用があったものとして違法となるものというべきである。」(参考译文:法务大臣对具备国籍法5条所定条件的外国人,仍享有考虑政治、社会等各种情况来决定是否许可归化的广泛裁量权;只有在其判断明显完全缺乏事实基础,或依社会通念明显极不妥当时,不许可处分才构成逸脱或滥用裁量权而违法。)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当事人会话和听力虽然充分,但日语“书写能力”不足,这一点左右了结论。能否用手写正确书写,比想象中更受重视。
尽管如此,诉讼仍有其意义。在诉讼中要求国家说明不许可理由,有时才能首次弄清理由。对于怀疑存在事实误认(把已缴税金当作未缴、与他人信息混淆等),或以不透明标准附加法律没有规定的要件的案件,值得考虑提起撤销诉讼。本所以在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促使撤回违法行政处分等行政案件中取得成果的经验为基础,坦率地告知不许可后的前景。
有前科或交通违章就不能归化吗(与刑事案件的关系)?
有前科或交通违章,并不因此立即无法归化。但在判断国籍法5条1项3号“素行善良”时,会综合考虑刑事处分的有无与轻重、此后经过的期间、反省情况及生活状况等。
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罚金刑也属于前科。例如,抱着轻率的心态接受了略式程序的罚金,结果多年后在归化审查中成为问题。与此相对,如果是不起诉处分(包括起诉犹豫),则不会留下前科。
对外国籍人士而言,刑事案件的结果不仅影响退去强制和在留资格更新,还会影响将来的永住和归化。本所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从早期就着手应对讯问、推进和解(示談),正是着眼于这种长期影响。归化申请期间如被逮捕或被传唤,请连同申请如何处理在内,立即咨询律师。
此外,切勿在申请材料中隐瞒前科或违章记录。一旦被发现,这本身就会大大降低对素行的评价。
中国籍人士归化时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日本法务省民事局的统计,令和7年(2025年)按国籍分类的归化许可人数中,中国以3,533人居首,继令和6年(3,122人)之后连续位列第一。考虑归化的中国籍人士,除日本方面的手续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丧失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 对中国国内的影响:中国国内的户口、不动产、继承、银行账户、回国时的入境手续等都会受到影响。归化前有需要整理的事项。
- 本国材料:需要取得证明出生、亲属关系的公证书等,并附日文译文。
- 归化后的姓名:须使用日本户籍可使用的文字确定姓名,在中国使用的简体字有时无法直接使用。
本所有持有中国律师资格(中国律师)的人员在籍,可以从日本法律程序和中国方面情况两个角度提供咨询。
常见问题
Q. 在日本住满5年可以申请归化吗?
A. 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国籍法5条1项1号的住所条件仍为“连续五年以上”。但自2026年4月1日起,审查运用上原则要求在留10年以上,在留5年以上未满10年的人,关键在于能否具体说明应作为“原则之例外”处理的事由。
Q. 和日本人结婚了,也要等10年吗?
A. 日本人的配偶者依国籍法7条,住所条件在法律上已被放宽(例如在日本连续3年以上有住所或居所等)。法务大臣说明,此次调整是以“满足国籍法规定的5年以上住所条件为前提”的运用,对简易归化如何适用并未公布。目前最稳妥的做法是事先向管辖的法务局个别确认。
Q. 归化不许可时,会告诉我理由吗?
A. 原则上不会告知。因为与归化有关的处分不适用行政手续法关于提示理由的规定(行政手続法3条1项10号)。不许可后,可以通过保有个人信息公开请求确认部分审查记录,或在撤销诉讼中要求国家作出说明,以此接近不许可的理由。
Q. 归化不许可后,可以马上重新申请吗?
A. 法律上对重新申请的次数和等待期间没有限制。但如果不改善被认为导致不许可的事由(税金、社会保险费未缴纳,日语读写能力,素行等)就重新申请,结果很可能相同。
Q. 有罚金刑或交通违章,就不能归化吗?
A. 并非立即不能归化,但会在国籍法5条1项3号“素行善良”的判断中被考虑。罚金刑也是前科。如果在刑事案件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会留下前科,因此对将来打算归化的人而言,侦查阶段的辩护活动意义重大。
Q. 中国籍人士归化日本后,中国国籍会怎样?
A. 中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日本也以防止双重国籍为归化条件(国籍法5条1项5号),因此归化后将丧失中国国籍。对中国国内的户口、财产、继承以及入境中国手续的影响,需要事先确认。
总结
经过2026年4月的运用变更,归化已从“住满5年即可申请的程序”,转变为“原则在留10年,并须具体证明融入日本社会的程序”。条件不止于法律条文,也可能在不告知理由的情况下被不许可。正因如此,申请前准确掌握自身状况,花时间补强纳税、社会保险、素行、日语读写等薄弱环节非常重要。已收到不许可决定的人,或担心刑事案件影响归化的人,请尽早咨询。
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咨询律师。本文内容以2026年10月11日时点的法令及公开资料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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