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更新|中国经营者在审查中被问到的要点、应准备的材料与不许可时的应对,中文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更新,是指在日本从事事业经营或管理的外国人,为继续在留而依据入管法第21条接受的审查。审查考察事业是否实际开展并有持续的前景、本人是否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是否履行纳税和社会保险等义务,能否用客观材料证明这些,决定了结果。
本文要点
- 更新只有在有「相当理由」时才被许可(入管法第21条第3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列出了考虑事项。
- 经营・管理要求持续符合登陆许可标准省令中关于办公场所、事业规模等的要件,2025年10月的修改收紧了要件(具体数值请以修改后的省令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资料为准)。
- 决算亏损、资不抵债,办公场所没有实体,本人长期不在,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员工非法就业,是不许可的典型理由。
- 被不许可后在特例期间(入管法第21条第4项)内仍可在留,基本做法是听取理由后再申请,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视案情考虑。
- 公司没有实体、本人长期待在中国等情形,也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
常见的具体情形
- 成立贸易公司取得了经营・管理签证,但第一年决算亏损,担心下次更新。
- 经营餐馆,本人忙于中国的生意,日本的店交给亲戚,一年里一半以上时间在中国。
- 没有发放董事报酬,也没有加入社会保险,就到了更新时期。
- 设立时租的办公室已经退租,现在用自家的一个房间作为办公室。
- 雇用的留学生打工时间超过了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
经营・管理的更新审查什么?
五大支柱:在留资格该当性(是否实际从事经营、管理)、符合标准省令(办公场所、事业规模等)、事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共义务的履行、品行。
在留资格该当性看本人是否实际进行事业的经营或管理。只是挂名代表,实际经营由他人进行的,不符合。标准省令规定了办公场所的确保、资本金和专职员工等事业规模、管理者的经验等,2025年10月的修改在资本金等金额、专职员工的雇用、经营经验或学位、日语能力等方面提高了要件。更新时需要按照修改后的省令内容和过渡措施做准备。事业的持续性根据决算书和事业计划判断,公共义务的履行通过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记录确认。品行是指有无刑事案件和过去违反申报义务的情况。
| 审查支柱 | 主要确认材料 | 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
|---|---|---|
| 在留资格该当性 | 董事登记、董事报酬、业务日志、合同 | 挂名代表、本人长期不在 |
| 符合标准省令 | 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和照片、资本金证明、雇用合同 | 与住宅混用没有区分、员工没有实体 |
| 事业的持续性 | 决算书、纳税申报书、事业计划、交易资料 | 连续亏损、资不抵债、营业额没有凭证 |
| 公共义务的履行 | 法人税、住民税、源泉所得税的纳税证明,社会保险加入记录 | 欠缴、未加入、延迟缴纳 |
| 品行、守法 | 许可证、员工在留卡的确认记录 | 无证经营、助长非法就业(入管法第73条之2) |
决算亏损、资不抵债时该怎么办?
仅凭亏损不会直接决定不许可,关键在于能否用有数字支撑的材料说明事业持续的合理前景。
入管局会区分单年度亏损和持续资不抵债、看不到事业持续前景的状态。如果是设立初期投资造成的亏损,就用营业额的变化、订单和合同的预期、资金周转计划来说明持续性。资不抵债的,实务上会附上增资、董事借款转为资本、削减费用等具体改善措施,以及佐证这些措施的专业人士评估报告。账簿和申报不健全,说明本身就不会被采信,因此首先要与税理士配合,使决算书、申报书、纳税证明相互一致。
本人长期待在中国会影响更新吗?
会。经营・管理是本人在日本从事经营、管理的在留资格,长期不在会被视为未从事活动,成为更新不许可或在留资格取消的理由。
为了与中国的交易经常出差,本身可以作为业务上的需要来说明,但出入境记录显示在日本的时间很短,就会被认为没有在日本从事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把持附表一在留资格的人无正当理由持续未从事活动作为取消事由,有时在更新之前就会收到取消的意见听取通知。对策是记录出差的目的、期间、成果,并能具体展示在日本的业务(管理员工、与客户会面、与金融机构和行政机关办理手续)。
纳税、社会保险、雇用员工方面要注意什么?
法人和本人的纳税,社会保险的加入和缴纳,员工在留资格和工作时间的确认,都是更新审查直接考察的义务,未履行会成为不许可的理由。
法人税、消费税、法人住民税的申报缴纳,董事报酬的源泉所得税缴纳,本人住民税的缴纳,都通过纳税证明确认。法人是社会保险的适用单位,本人和专职员工需要加入并缴纳保险费。关于员工,录用时要通过在留卡确认能否就业以及资格外活动的范围,并留下记录。让留学生超出资格外活动范围工作,经营者会被追究助长非法就业(入管法第73条之2)的刑事责任,更新时也会作为品行问题受到影响。以不正当手段逃避消费税的,依消费税法第64条第1项可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处),税务上的不正当行为会同时波及刑事案件和在留。
更新被不许可后怎么应对?
基本做法是在特例期间内听取不许可理由,准备针对理由的材料后再申请;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则在事实误认或裁量逾越明显的案件中慎重选择。
收到不许可通知后,在在留期限或特例期间(入管法第21条第4项)结束前仍可以原在留资格在留。首先到入管局窗口听取理由说明,确定问题是事业的持续性、本人的参与,还是公共义务。再申请时准备律师署名的理由书,以及佐证改善的客观材料(增资的登记、社会保险加入记录、纳税证明、办公场所合同)。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的处分不属于行政不服审查法审查请求的对象(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撤销诉讼须在知道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案件诉讼法第14条第1项)。不许可这种消极处分一般认为不适合停止执行,出境后诉的利益也会成为问题,所以诉讼要与再申请并行慎重判断。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中国籍人士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 与中国总公司的关系:即使是作为中国公司的日本子公司设立的,审查的仍是日本法人的事业实体和本人的参与。仅凭中国总公司的资金和业绩,不能说明持续性。
- 资金来源:资本金或增资的资金从中国汇入的,请保存汇款记录和来源说明。说不清来源的资金在审查中不利。
- 家人的在留:配偶、子女的家族滞在签证与本人的在留资格联动,本人更新不许可直接影响家人的在留。
- 代办中介与材料:中介制作的事业计划或雇用材料与实际不符,会作为虚假文件引起在留资格取消和刑事案件的问题。内容请本人掌握。
- 与刑事案件的关系:助长非法就业或税务不正当行为,即使是缓刑或罚金,更新审查时也会作为品行问题考虑;如被判拘禁刑,可能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决算亏损、资不抵债,想为下次更新整理如何说明持续性时。
- 本人不在日本的时间较长,收到在留资格取消的意见听取通知时。
- 因员工非法就业或税务问题接受侦查,想连同对在留的影响一起应对时。
- 更新被不许可,要在再申请和诉讼之间作出选择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把入管案件与刑事辩护作为一体办理,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会要求辩护人陪同讯问(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决算亏损还能更新吗?
仅凭亏损不会立即被不许可,审查的是事业的持续性。资不抵债的,需要用显示改善前景的材料(事业计划、专业人士的评估报告等)来说明持续性。
我经常在中国,日本的公司交给员工管理,有问题吗?
本人实际从事经营、管理是这一在留资格的前提。长期不在日本会被视为未从事活动,可能成为更新不许可或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理由。
没有加入社会保险就不能更新吗?
法人是社会保险的适用单位,未加入或欠缴在更新审查中会被不利考虑。更新前应完成加入手续和缴纳,并提交记录。
更新被不许可了该怎么办?
基本做法是在特例期间内听取不许可理由,准备针对理由的材料后再申请。认为存在事实误认的,可视案情考虑撤销诉讼、课予义务诉讼的可能性。
2025年要件的收紧,对已经在留的人也适用吗?
修改后的标准省令内容和过渡措施的处理,需要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资料确认。更新审查历来都考察事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修改后材料的准备变得更加重要。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附表一之二(经营・管理)、第21条(在留期间的更新。第3项「相当理由」、第4项特例期间)、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第73条之2(助长非法就业)、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
- 规定入管法第7条第1项第2号标准的省令(登陆许可标准省令)经营・管理项(2025年10月修改)
- 日本消费税法第64条第1项(不正当逃税)
-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条第2项、第6项第2号、第14条第1项、第25条、第30条、第37条之3/行政不服审查法第7条第1项第10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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