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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破产与在留资格|对永住许可、在留期间更新的影响,以及为什么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外国人在日本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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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破产与在留资格|对永住许可、在留期间更新的影响,以及为什么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外国人在日本破产)

自我破产与在留资格|对永住许可、在留期间更新的影响,以及为什么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外国人在日本破产)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在日本申请自我破产,本身不会导致在留资格丧失,也不属于强制遣返(退去强制)的对象。但在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和永住许可(入管法第22条)的审查中,会考虑品行是否善良以及能否维持独立生计,因此,如何说明破产的经过和免责后的生活重建,就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要点

  • 破产和债务不履行既不在入管法第24条的强制遣返事由之列,也不在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事由之列。
  • 获得免责许可(破产法第252条)后还款义务免除,但税款、抚养费、因恶意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等非免责债权(破产法第253条)仍然保留。
  • 永住许可的审查以“品行善良”和“拥有足以维持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为要件(入管法第22条第2项)。
  • 在留期间更新是综合在留状况,判断是否有“足以认定更新为适当的相当理由”(入管法第21条第3项)。
  • 借款经过中存在虚假申报或用途问题的,可能构成免责不许可事由(破产法第252条第1项)或发展为刑事案件,在那个阶段会直接影响在留资格。

常见的具体情形

  • 计划明年申请永住,但信用卡贷款还不上了,被建议申请自我破产。
  • 持“经营·管理”签证经营公司,因客户倒闭公司难以为继,个人担保的借款也还不了。
  • 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工作,在留期间更新还有半年,正在考虑申请破产。
  • 持“日本人配偶者等”签证,瞒着配偶借了很多钱,结果不得不破产。
  • 破产程序进行中,需要回国照顾生病的父母,听说要经法院许可而不知所措。

自我破产会成为强制遣返或取消在留资格的理由吗?

不会。强制遣返事由和在留资格取消事由中,都不包括破产和欠款不还。

入管法第24条列举了强制遣返事由,核心是非法入境、非法滞留、资格外活动,以及因一定的刑罚法令违反被判有罪(第4号第8目、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等)。破产程序的开始决定和免责是民事程序而非刑罚,不属于这些情形。在留资格的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则以通过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登陆许可或在留资格、在一定期间内未从事在留活动等为理由,经济上的破产不是其对象。因此,出发点是:不会仅仅因为申请了自我破产就被要求离开日本。

在留期间更新时会怎么看待破产?

更新以是否有“足以认定更新为适当的相当理由”(入管法第21条第3项)来判断,比起破产本身,更看在留活动是否持续、生计是否成立。

工作类在留资格的核心审查事项,是目前是否受雇并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对应的活动。上班族即使破产,只要雇佣关系持续、有工资收入,在留活动的实际状况并没有改变。审查中也会看纳税情况和公共义务的履行,如果有拖欠住民税或社会保险费,可能会被要求就破产以外的这些问题作出说明。相比之下,“经营·管理”的在留活动就是事业本身的持续。公司倒闭与个人破产叠加时,为了更新,要么重建事业,要么考虑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0条)。

永住许可审查中破产有什么影响?

永住许可以“品行善良”和“拥有足以维持独立生计的资产或技能”为要件(入管法第22条第2项),破产的事实主要关系到后者的评价。

永住许可赋予的是所有在留资格中最稳定的地位,因此审查比更新更严格。独立生计要件问的是今后能否预期稳定的生活,刚刚破产时,即使有收入,家计的稳定性也容易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如果已经获得免责、债务清零,之后一段时间靠稳定收入生活并持续纳税,反而可以说明生计已经恢复健康。关于品行要件,破产本身不是违法行为,只要借款经过没有不正当之处,不会直接得到否定评价。成问题的是借款时虚报收入、或没有还款意愿却借钱的情形,这既是品行问题,同时也是刑事案件问题。

程序、在留资格审查视角破产影响的表现应准备的说明
在留期间更新(工作类)在留活动的持续、纳税等公共义务(入管法第21条第3项)雇佣持续的话影响有限在职证明、工资的持续、有无拖欠
在留期间更新(经营·管理)事业的持续性、稳定性与公司倒闭叠加时影响很大事业重建计划,或研究变更在留资格
永住许可品行善良、独立生计(入管法第22条第2项)免责刚结束时生计稳定性受质疑免责后的收入、纳税实绩,破产的经过
身份类(配偶者等、定住者)婚姻的实际状况、家庭生计以家庭为单位生计成立的话影响有限包括配偶收入在内的家庭收支

真的有免责不了的债务吗?

是的。即使获得免责许可,税款、抚养费、恶意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等非免责债权(破产法第253条)的还款义务仍然保留。

免责(破产法第252条)是让破产人从债务中解脱、实现经济上重新出发的制度,但并非所有债务都在其范围内。税收等请求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抚养费等被排除在免责对象之外(破产法第253条)。从在留审查的角度看,拖欠税款作为纳税义务的不履行,会直接影响更新和永住的审查,因此要在破产之外,通过协商分期缴纳等方式,显示出正在解决的动向。此外,借款过程中提交过虚假材料、或隐匿财产的,构成免责不许可事由(破产法第252条第1项),免责本身可能不被批准。

破产程序中可以临时回国或出差吗?

破产程序中,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居住地(破产法第37条),回国或出差前需要取得许可。

破产法第37条限制破产人未经法院许可离开居住地。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配合程序的规定,说明理由并获得许可后,为照顾父母或业务出差而出境也是可能获准的。擅自出境会被评价为不配合程序,可能影响免责。同时,出境时还要满足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许可的要件,在留期限内不回来就会丧失在留资格。需要确认破产程序和在留资格两方面的限制后再安排日程。

借款经过有问题会怎样?

存在伪造收入或无还款意愿的借款时,不仅是免责不许可的问题,还会成为诈骗(刑法第246条)等刑事案件,一旦定罪会直接影响在留资格。

自我破产本身不影响在留,但作为其前提的借款如果有不正当之处,性质就变成了刑事案件。用虚假收入证明获得贷款,会涉及诈骗(刑法第246条)和伪造私文书(刑法第159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诈骗或伪造文书罪被判拘禁刑,即使是缓刑(执行猶予)也符合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则符合第4号第9目。有这方面情况的人,需要在申请破产之前,与律师一起评估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可能性,以及届时对在留的影响。

中国籍人士特有的注意事项

第一,要用日语准确准备在留审查所要求的说明。破产的经过、免责后的收入、纳税情况,需要在申请表和附件中前后一致地呈现,必须先用中文仔细核对事实,再制作日语说明文。第二,是向中国家人和同胞的借款。这些在日本的破产程序中可以作为债权人处理,但日本的免责未必会被中国法院直接承认,回国后在中国被追讨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第三,是否以回国为前提。破产程序中出境需要法院许可(破产法第37条),同时还要管理在留期限和再入国许可。第四,如果借破产之机考虑变更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0条),能否变更按新在留资格的要件审查,因此要尽早确定收入前景和活动内容。第五,因借款相关问题接到警方传唤时,请在接受讯问之前咨询律师。对外国人的刑事案件,本所的方针是要求辩护人在讯问时在场(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即将申请永住或更新在留期间,不知道破产的时机和申请的时机该如何安排。
  • 持“经营·管理”签证,公司倒闭,必须同时决定个人担保债务和在留资格怎么办。
  • 有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拖欠,想理清破产后仍保留的债务及其对在留审查的影响。
  • 对借款时的申报内容有顾虑,想确认会不会成为刑事案件以及对在留的影响。
  • 破产程序中需要回国或出差,想确认法院许可和在留资格两方面的手续。

本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把债务整理、在留手续和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整体来处理。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自我破产会被强制遣返吗?

不会。强制遣返事由(入管法第24条)列举的是非法滞留、违反刑罚法令等情形,不包括破产。不会因为破产而启动强制遣返程序。

有义务向入管局申报破产的事实吗?

申请表上通常没有填写破产记录的栏目。但收入、资产、纳税情况属于申报事项,填写虚假内容可能成为取消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原因,因此对被问到的事项必须如实回答。

永住申请前夕破产了,应该推迟申请吗?

免责刚结束时往往难以说明“独立生计”,等到能够用免责后的收入和生活稳定的实绩来证明时再申请,可以降低不许可的风险。具体时机请个别咨询。

配偶破产了,会影响我的在留资格吗?

配偶的破产不会成为本人的强制遣返事由。但持“家族滞在”或“日本人配偶者等”、家庭生计依赖扶养人收入的,更新时可能需要说明整个家庭的生计状况。

持“经营·管理”签证,公司倒闭、个人也破产了,还能更新吗?

“经营·管理”的在留活动内容就是事业的持续,事业完全停止后更新会很困难。需要尽早考虑重新开展其他事业,或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0条)。

依据条文与出处

  • 入管法第21条(在留期间的更新)、第22条(永住许可)、第20条(在留资格的变更)、第22条之4(在留资格的取消)、第24条(强制遣返事由。第4号第8目、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
  • 破产法第252条(免责许可决定、免责不许可事由)、第253条(免责的效力、非免责债权)、第37条(破产人居住的限制)
  • 刑法第246条(诈骗)、第159条(伪造私文书等)
  • 贷金业法第21条(催收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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