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如何争取不起诉(不起訴)|嫌疑不足与暂缓起诉的区别、前科与前历、律师辩护
2026/10/16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6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在日本要获得不起诉(不起訴),否认案件需要让检察官认识到“现有证据不足以起诉”,认罪案件则需要通过示谈(示談)、赔偿、反省和环境调整等,积累“没有必要起诉”的情节。不起诉不会留下前科,但羁押案件必须在羁押(勾留)期满前作出决定,越早委托律师,可采取的措施越多。
本文要点
- 不起诉主要分为“无嫌疑(嫌疑なし)”“嫌疑不足(嫌疑不十分)”“暂缓起诉(起訴猶予)”三类,目标不同,辩护重点也不同。
- 否认案件:避免在讯问中形成不利笔录,具体指出证据的薄弱之处,争取嫌疑不足。
- 认罪案件:通过示谈、赔偿、反省、环境调整、赎罪捐款(贖罪寄付),争取暂缓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 不起诉不构成前科,但接受侦查的记录(前歴)会保留在侦查机关。
- 羁押案件从逮捕到处分最长约23天,辩护必须以羁押期满为期限倒推安排。
日本的不起诉有哪几种?
实务中主要涉及“无嫌疑”“嫌疑不足”“暂缓起诉”三种不起诉,含义差别很大。
不起诉是检察官决定不将案件提交法院审判的处分。不起诉的理由由法务省的《事件事务规程》(事件事務規程)细分,刑事辩护中最常涉及的是以下三种。本文重点讲“怎样才能获得不起诉”。
无嫌疑和嫌疑不足,都是“无法证明犯罪”的判断,是否认案件的目标。暂缓起诉则是“虽有犯罪嫌疑,但不予起诉”的判断,是认罪案件的目标。当事人是否承认事实,决定了律师的辩护方向几乎完全相反。
另外,对于被不起诉的人,如有充分理由认定其没有犯罪,可以依据《被疑者补偿规程》(被疑者補償規程,法务省训令)就被羁押期间申请补偿。
| 类别 | 含义 | 适用情形 | 辩护重点 |
|---|---|---|---|
| 无嫌疑(嫌疑なし) | 明显不是犯罪人,或明显没有认定犯罪的证据 | 认错人、毫无印象的指控 | 提出客观情况,考虑申请补偿 |
| 嫌疑不足(嫌疑不十分) | 认定犯罪成立的证据不足 | 否认故意或共谋、证据薄弱的案件 | 保持供述一致,指出证据弱点,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 |
| 暂缓起诉(起訴猶予) | 有犯罪嫌疑,但根据情节等无需追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 承认事实的案件 | 示谈与赔偿、反省、环境调整、赎罪捐款 |
否认案件怎样才能获得不起诉?
否认案件的关键,是不让侦查机关形成不利的供述笔录,并让检察官判断“凭现有证据无法在法庭上证明有罪”。
否认案件的目标是嫌疑不足,有时是无嫌疑。检察官会根据能否在公审中证明有罪来决定是否起诉。因此律师要尽早掌握证据的薄弱之处,防止侦查阶段把这些漏洞补上。
首先是应对讯问(取調べ)。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保障任何人不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讯问前须告知可以拒绝供述。在争议故意或共谋的案件中,措辞上的细微差别就可能被写成“明知”。律师通过反复会见(接見,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针对具体案件决定是保持沉默,还是在什么范围内如何陈述,确保当事人的供述前后一致。
其次是研究证据和判例。分析以往判例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了“明知”,在什么情况下没有认定,从中找出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对表面上不利的情节,也具体说明存在其他合理解释。这些分析会在处分决定前,以意见书形式提交检察官。
同时争取解除人身拘束。对羁押裁定可以提出准抗告(準抗告,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款第2项)。获释后,当事人能更从容地应对讯问。如遇不当逮捕或违法、不当的讯问,律师会当场提出抗议。
认罪案件怎样才能获得不起诉?
认罪案件需要在处分前,通过示谈、赔偿、反省和环境调整等,备齐刑事诉讼法第248条所说“无需追诉”的情节。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可根据犯罪人的性格、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在无需追诉时不提起公诉。这就是暂缓起诉的依据。认罪案件的辩护,就是围绕这些情节,特别是“犯罪后的情况”逐项积累。
有被害人的案件中,示谈最为重要。道歉并赔偿损失,如能在示谈书中写明被害人不希望追究处罚(宥恕),对暂缓起诉的判断影响很大。需要告诉才能追诉的犯罪,撤回告诉只能在提起公诉之前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因此在起诉前达成示谈尤为关键。
即使被拒绝示谈,也不意味着没有办法。可以继续提出赔偿、递交道歉信、向律师协会等进行赎罪捐款以表示反省、由家属监督并调整生活和工作环境(环境调整)。如有可在法律上争议之处,也可以在承认事实的前提下作补充主张。律师会把这些情况整理成意见书,在处分前提交检察官。
- 示谈:制作包含道歉、赔偿、宥恕条款和禁止接触条款的示谈书
- 赔偿:即使未达成示谈,也持续提出赔偿并向检察官报告经过
- 反省:通过道歉信、本人反省书表明正视自己的行为
- 环境调整:家属监督、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防止再犯
- 赎罪捐款:无法示谈时,向律师协会等捐款以表示反省
- 意见书:汇总上述情节,在处分前提交检察官
不起诉会留下前科吗?
不起诉不会留下前科,但接受侦查的记录(前歴)会保留在侦查机关。
前科一般指被判有罪的经历。罚金也是刑罚,通过简易程序(略式手続)缴纳罚金同样构成前科。不起诉意味着不交付审判,无论是嫌疑不足还是暂缓起诉,都不构成前科。
被逮捕或接受讯问的记录会作为前历留在侦查机关。前历不会记载在户籍或住民票上,一般人也无法查阅,但今后如再涉案,检察官决定处分时可能会予以考虑。
有些人觉得“只是罚款而已”,便放弃示谈和辩护。但罚金同样是前科,与不起诉差别不小,还可能影响职业资格,外国籍人士还可能影响在留资格。即使检察官已暗示罚金,也值得研究是否还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 处分 | 是否构成前科 | 是否留有前历 |
|---|---|---|
| 不起诉(无嫌疑、嫌疑不足、暂缓起诉) | 否 | 是 |
| 简易程序罚金 | 是 | 是 |
| 公审有罪判决(含缓刑) | 是 | 是 |
不起诉什么时候决定?
羁押案件原则上在羁押期满前决定,在宅案件(在宅事件)没有法定期限,有时需要几个月以上。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同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羁押期间为10天,有不得已事由时最多可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检察官须在羁押期满前决定起诉、不起诉或暂不处分释放(処分保留釈放)。
也就是说,羁押案件从逮捕到处分最长约23天。示谈、提交意见书等辩护工作都要在此期间内完成。临近期满才委托也有来得及的情况,但越早行动,可用的手段越多。
在宅案件(未被逮捕或已获释的案件)没有法定处分期限,可能要等几个月甚至更久。有时间慢慢推进示谈和环境调整,但如果放任不管,传唤不断,不安也会持续。
| 阶段 | 期限 | 依据 | 律师的主要工作 |
|---|---|---|---|
| 逮捕至移送 | 48小时内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 | 初次会见,指导应对讯问 |
| 移送至申请羁押 | 24小时内(自逮捕起72小时内) |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第2款 | 向检察官、法官提交不予羁押的意见 |
| 羁押 | 10天 |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 准抗告、示谈、研究证据 |
| 延长羁押 | 最多10天 |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 报告示谈结果,期满前提交意见书 |
| 在宅案件 | 无法定期限 | 无相应规定 | 示谈与环境调整,确认处分走向 |
外国人获得不起诉,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对外国籍人士而言,不起诉是避免因有罪判决或罚金而影响在留资格的重要途径。
外国籍人士成为犯罪嫌疑人后,刑事处分结果可能影响今后在留资格的更新、变更审查,甚至关系到是否被强制遣返(退去強制)。即使只是罚金,也可能带来在留上的不利,因此争取不起诉的意义比日本人案件更大。
本所在初次会见时,就会让当事人准确了解刑事处分可能对在留资格产生的影响。会见时由本所的中文专职翻译或中国律师陪同,并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警察署出差会见。外国人案件中,我们会积极要求律师在讯问时在场(取調べ立会い)。目前在场请求几乎不被准许,但在讯问前与警察协商、形成牵制,从而获得有利处分的例子很多。
在认罪案件中请求暂缓起诉时,我们也会主张处分时应当考虑对在留资格的不利影响。下文中国留学生的案例,就是在被拒绝示谈的情况下仍获不起诉、保住在留资格的例子。中文咨询可通过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 联系,夜间和周末也受理咨询。
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旧版1万日元纸币伪造货币行使案:以嫌疑不足不起诉
在海外经营赌场的委托人,将客人带来的圣德太子像旧版1万日元纸币在日本兑换,事后有数人被逮捕。委托人在兑换时曾经金融机构和回收店鉴定为真币。伪造货币行使罪属于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对“明知是伪币”的认定容易流于草率。律师分析以往判例,提炼有利情节,对表面不利的情节也逐一防御,并为解除人身拘束开展了包括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在内的辩护。最终以嫌疑不足不起诉。
涉嫌持续化给付金诈骗:抗议不当逮捕获释,最终不起诉
委托人始终主张“是被第三者强迫申请的,没有犯罪认识”(否认故意)。律师具体指导其如何应对讯问。委托人已表示愿意自愿到案,却被突然逮捕,律师立即以不当逮捕提出抗议,使其获释。此后在检察官讯问中,委托人始终坚持一致的主张,最终不起诉。
便利店盗窃嫌疑:更换律师后达成示谈,不起诉
委托人因家庭原因无法承受长时间讯问,但高压讯问仍在持续。前任律师被受害店铺拒绝示谈,委托人因此更换律师。律师强烈抗议违法、不当的讯问,同时坚持向受害店铺道歉并进行示谈交涉,最终达成示谈,店方撤回被害申报,案件不起诉。
中国留学生商店盗窃案:被拒绝示谈仍获不起诉,保住在留资格
中国留学生委托人涉嫌在杂货店盗窃约3万日元商品被逮捕,且过去有过盗窃记录。国选律师提出的示谈因公司方针被拒,检察官暗示将处以罚金。委托人在处分前夕委托本所,再次提出示谈仍被拒绝。律师以委托人承认的事实为基础,同时在法律上补充争议犯罪是否成立,引用应在量刑上考虑在留资格不利影响的判例,并将相当于罚金的金额向律师协会进行赎罪捐款,主张其已受到社会制裁。最终不起诉,在留资格得以维持。
涉嫌监禁被羁押:期满前达成示谈,获释并不起诉
委托人与对方说法不一,羁押期满可能被起诉。本所作为私选辩护人受任后立即提交辩护人选任书,多次会见,把在羁押期间内达成示谈放在首位。律师在坚持必要主张的同时,向被害人说明在羁押期间了结纠纷对其也有利,并联系家属准备示谈金。示谈书写明道歉、支付和解金、宽恕并请求不起诉,并设置保密、禁止接触以及今后不再介入纠纷起因的条款。示谈成立后立即报告检察官,未等羁押期满即获释,最终不起诉。
无证驾驶过失致伤、超速、积分不正当获取等案件不起诉
本所有无证驾驶过失致伤案件不起诉的案例,有超速(违反道路交通法)案件不起诉并保住在留资格的案例,也有利用职务地位不正当获取积分案件不起诉的案例。从交通案件到财产案件,均针对具体案情争取不起诉。
更多案例请参阅成功案例一览(日语)。
以下情况请尽早咨询律师
- 家人被逮捕,希望在羁押期满前争取不起诉
- 根本没有做过,或没有犯罪认识,却在讯问中被逼认罪
- 被害人拒绝示谈,或前任律师未能谈成示谈
- 检察官暗示罚金,但希望避免留下前科
- 在宅案件反复被传唤,不清楚处分走向
- 外国籍人士,担心刑事处分影响在留资格
常见问题
怎样才能获得不起诉?
否认案件的重点是不形成不利笔录,并向检察官指出证据不足;认罪案件则需在处分前备齐示谈、赔偿、反省、环境调整等情节。羁押案件都必须在羁押期满前完成,请尽早咨询律师。
不起诉会留下前科吗?会有前历吗?
不起诉不会留下前科。被逮捕或接受讯问的记录(前歴)会保留在侦查机关,但不会记载在户籍或住民票上,也不对外公开。
示谈和不起诉有什么区别?达成示谈就一定不起诉吗?
示谈是与被害人的协议,不起诉是检察官作出的处分。示谈对暂缓起诉的判断影响很大,但根据案件内容和前历,达成示谈后仍可能被起诉。示谈书的内容(如宥恕条款)及示谈以外的情节同样需要准备。
被拒绝示谈就会被起诉吗?
仅仅被拒绝示谈,并不等于一定起诉。通过提出赔偿、道歉信、赎罪捐款、环境调整等表示反省,也有获得不起诉的案例(如本文的中国留学生盗窃案)。
什么时候能知道是否不起诉?
羁押案件在羁押期满(自逮捕起最长约23天)前作出判断。在宅案件没有法定期限,可能需要几个月以上。
嫌疑不足和暂缓起诉有什么区别?
嫌疑不足是认定犯罪成立的证据不够;暂缓起诉是虽有犯罪嫌疑,但根据情节等无需追诉(刑事诉讼法第248条)。两者都不构成前科。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起诉便宜主义・暂缓起诉)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款、第205条第1款・第2款、第208条(逮捕・羁押的时限与期间)
-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撤回告诉须在提起公诉之前)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辩护人会见)、第198条第2款(讯问前告知沉默权)、第429条第1款第2项(对羁押裁定的准抗告)
- 日本宪法第38条第1款(不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 事件事务规程(法务省训令,不起诉的分类)
- 被疑者补偿规程(法务省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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