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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否认案件、不起诉、无罪、释放、和解的日本刑事律师|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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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否认案件、不起诉、无罪、释放、和解的日本刑事律师|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擅长否认案件、不起诉、无罪、释放、和解的日本刑事律师|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2026/10/16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6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协会・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在否认共谋的觉醒剂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在伪造货币行使案件中获得嫌疑不足(嫌疑不十分)的不起诉(不起訴)。此外,他还通过让法院驳回羁押请求实现早期释放,并在被害人拒绝和解后仍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本文要点

  • 在否认案件(否認事件)中,通过具体的应对审讯指导和指出证据的薄弱之处,取得过驳回羁押请求、释放以及不起诉的结果。
  • 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案件中否认共谋,在庭审中主张无罪,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
  • 在伪造货币行使案件中分析以往判例构建防御,最终以嫌疑不足为由不起诉。
  • 深夜接受委托的盗窃(万引き)案件,天亮前完成和解,当天上午法院驳回羁押请求,当事人获释。
  • 即使被害人拒绝和解,也有通过持续交涉或赎罪捐款(贖罪寄付)最终获得不起诉的案例。

否认案件、不起诉、无罪、释放、和解分别是什么意思?

否认是面对案件的态度,不起诉和无罪是案件的结局,释放是解除人身拘束,和解(示談)是与被害人之间的解决方式,五者的辩护目标和所用程序各不相同。

在日本的刑事咨询中,这五个词经常被混在一起使用。比如“和解了就一定不起诉”“否认就放不出来”这样的说法,只说对了一半。先弄清楚处在哪个阶段、使用哪个程序、目标是什么,辩护方针才能定下来。

下表把五个词的含义、辩护目标、法律依据和本所已公开的案例对应起来。各案例的具体经过,请参看后文“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这五者并不是互不相关的。有的否认案件先因羁押请求被驳回而获释,随后以不起诉结案;也有案件因为达成和解,同时实现了羁押期满前释放和不起诉。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考虑释放和最终处分,是刑事辩护的基本做法。

用语含义辩护目标法律依据本所案例
否认案件(否認事件)不承认被怀疑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行为、故意、共谋等)不让对方制作与事实不符的笔录,指出证据的漏洞宪法第38条第1项,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第311条第1项持续化给付金诈骗(否认故意)获释并不起诉;暴行(毫无印象)羁押请求被驳回并不起诉
不起诉(不起訴)检察官决定不提起公诉。分为嫌疑不存在、嫌疑不足、起诉犹豫(起訴猶予)等不进入审判、不留前科地结束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48条,事件事务规程伪造货币行使案嫌疑不足不起诉;监禁案达成和解后不起诉
无罪(無罪)被告案件不构成犯罪,或犯罪未得到证明时,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庭审中证明检察官的举证存在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336条,刑事补偿法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否认共谋)获无罪判决(部分无罪)
释放(釈放)解除因逮捕、羁押(勾留)造成的人身拘束阻止羁押,或尽早解除拘束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第87条、第207条第1项、第429条第1项第2号盗窃案深夜会见后次日上午羁押请求被驳回;税理士妨碍公务案通过准抗告(準抗告)获释
和解(示談)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等,在当事人之间解决案件的协议促成撤回报案或告诉,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分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第248条前任律师未能谈成的便利店盗窃案达成和解后不起诉

否认案件中,律师会做些什么?

否认案件的重点是不让侦查机关制作与事实不符的供述笔录(供述調書),并尽早看清侦查机关手中证据的薄弱环节。

否认案件是指不承认被怀疑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案件。不仅包括“我当时根本不在场”这种全面否认,也包括“有这个行为,但不知道是犯罪”的故意否认,以及“没有和他人商量一起犯罪”的共谋否认。争议的部分不同,应对审讯的方式和需要收集的证据也不同。

律师首先要做的是会见(接見)。被逮捕的人可以在无人在场的情况下与律师会面、交接文件(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会见时,律师会详细听取本人的记忆,判断侦查机关怀疑的依据,再与本人确认否认哪些点、怎样否认。

接下来是具体指导如何应对审讯(取調べ)。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宪法第38条第1项),审讯前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可以不违背本人意愿作供述(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是保持沉默,还是在一定范围内陈述;笔录内容和自己说的不一样时怎么办(不同意内容时可以拒绝签名盖章),这些都要根据案件逐一决定。在否认案件中,不利的笔录一旦形成就很难推翻,这一阶段的指导往往左右结果。

同时,律师要判断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在一起暴行嫌疑案中,唯一的证据是案发现场留下的手机号码与委托人名下的号码一致。本所向法院说明刚来日本不久的外国人之间有互相借用手机号码的习惯,主张仅凭号码一致不能证明嫌疑事实,最终法院驳回羁押请求,委托人获释,之后也未再被审讯,以不起诉结案。具体指出证据与“犯人就是本人”之间的空隙,是否认案件辩护的核心。

在一起持续化给付金诈骗嫌疑案中,委托人一直主张“是被第三人强迫申请的,没有犯罪的认识”。本所指导其应对审讯,委托人在检察官审讯中也坚持同样的主张,最终不起诉。在否认故意的案件中,供述前后一致本身就能支撑主张的可信度。

在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中,本所会积极要求律师在审讯时在场。目前这种要求几乎得不到准许,但在审讯前与警察进行协商、牵制不当审讯,从而带来有利处分的例子并不少。

争取不起诉时,律师会做些什么?

对于争议事实的案件,目标是嫌疑不存在或嫌疑不足;对于承认事实的案件,目标是起诉犹豫。律师会在检察官作出处分之前,连同相关材料提出应当不起诉的理由。

不起诉是检察官决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处分。主要分为没有犯罪嫌疑的“嫌疑不存在(嫌疑なし)”、证据不足以起诉并证明有罪的“嫌疑不足(嫌疑不十分)”,以及虽能认定犯罪但综合情况不予起诉的“起诉犹豫(起訴猶予)”(事件事务规程)。起诉犹豫是指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情况,认为没有追诉必要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248条)。

在一起涉及圣德太子旧版1万日元纸币的伪造货币行使案中,在海外经营赌场的委托人把客人带来的旧版1万日元纸币拿到日本兑换。兑换时曾在金融机关和回收店接受过真币鉴定,但事后仍有数人被捕。伪造货币行使罪属于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对“是否知道是假币”的认定容易流于草率。本所分析以往判例,提炼出对委托人有利的情节,对看似不利的情节也逐一准备了防御。为解除人身拘束,本所甚至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最终以嫌疑不足为由不起诉。

对于承认事实的案件,本所会准备争取起诉犹豫的材料。有被害人的案件以和解为中心;即使无法和解,也会以书面形式提出赎罪捐款、防止再犯的措施、家属承诺监督等,让检察官能够判断“没有起诉的必要”。外国人案件中,被判有罪后对在留资格(在留資格)的不利影响,本所也会作为处分时应当考虑的情节加以主张。

不起诉意味着不进入审判,因此不会留下前科。但接受过侦查的记录(前歴)会留在侦查机关。此外,不起诉的人中,如有充分理由认定其没有犯罪,还可能依据被疑者补偿规程(法务省训令)获得补偿。

争取不起诉的关键在于时机。检察官一旦作出处分,和解和意见书都来不及了。即使是在处分前夕才接受委托,本所也会判断剩余时间内能做什么,当天就开始行动。

类别含义主要辩护活动
嫌疑不存在(嫌疑なし)明显不是行为人,或明显没有可以认定犯罪是否成立的证据提出不在场证明或客观证据,否定犯人身份或犯罪成立
嫌疑不足(嫌疑不十分)认定犯罪成立的证据不充分指出证据薄弱,说明故意、共谋等要件无法证明
起诉犹豫(起訴猶予)有犯罪嫌疑,但根据情节等没有追诉必要提出和解、赔偿、赎罪捐款、悔改情况、家属监督、对在留的不利影响等情节

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案件争的是什么?

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案件中,本所针对委托人被认定与他人共谋这一点进行争辩,在庭审中主张无罪,获得了无罪判决(部分无罪)。

该案委托人是一名20多岁的女性,因毫无印象的嫌疑被逮捕。委托人从侦查阶段起始终否认参与案件,被起诉后也在庭审中主张无罪。最终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

共谋(共謀)是指多人约定共同实施犯罪。一旦认定共谋,即使本人没有亲自实施行为,也可能作为共犯受到处罚。在多人参与的毒品案件中,侦查机关有时会根据“在一起”“有联系”等周边情况推定存在共谋,否认的一方需要结合证据具体说明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被告案件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未得到证明时,法院必须宣告无罪(刑事诉讼法第336条)。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检察官,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庭审辩护就是向法院说明检察官的举证在哪些地方还留有合理怀疑。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1项),在法庭上说什么、不说什么,也要与律师商量决定。

“部分无罪”是指被起诉的事实中,有一部分被判无罪。即使不是全部无罪,也意味着法院认定被起诉事实的一部分犯罪未得到证明。

无罪判决确定后,可以就被拘束的期间等依据刑事补偿法请求补偿。另外,检察官也可能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控訴),因此判决后律师会一直跟进到判决确定。

为了早期释放,律师会做些什么?

在羁押请求前后提交意见书,争取不被羁押;羁押决定作出后通过准抗告争辩;再通过和解等方式,争取在羁押期满前获释。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检察官须在收到后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羁押一旦获准,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可再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从逮捕到决定起诉与否,人身拘束最长可达23天。

羁押的条件是: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并且存在住所不定、有毁灭罪证之虞、有逃亡之虞中的任一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律师会具体说明本人有固定住所、家属愿意担任身份担保人(身元引受人)、不会接触被害人和相关人员、已经达成和解等,向法官说明没有羁押的理由和必要。

在一起外国籍委托人因盗窃被捕的案件中,检察官已经提出羁押请求,法官可能在当天午后作出决定。本所在深夜接受委托,当夜即会见,天亮前完成和解交涉,上午11点左右提交请求释放的意见书。法院在上午11点30分左右驳回羁押请求,委托人获释,之后不起诉。在羁押请求阶段,律师要从法官作出判断的时间倒推安排行动。

即使羁押已被决定,也可以对羁押裁判提出准抗告,请由其他法官组成的合议庭重新判断(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在一起税理士在税务调查中因妨碍公务被捕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准抗告使其获释。在伪造货币行使案件中,为解除人身拘束,本所还向最高法院提出了特别抗告。

在持续化给付金诈骗嫌疑案中,委托人已表示愿意主动到案却突然被捕,本所立即以不当逮捕提出抗议,实现了释放。在一起监禁嫌疑案中,本所把在羁押期间内达成和解放在首位,达成后立即报告检察官,委托人在羁押期满前即获释放。

被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保釈)(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并不是只要否认就不能保释,但否认案件容易被认为有毁灭罪证之虞,因此需要准备不接触相关人员的保证书、身份担保人的监督等具体措施再提出申请。

阶段期限与内容律师的工作
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立即会见,指导应对审讯,与家属联系
移送检察官收到后24小时内、逮捕后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同法第205条)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请求不申请羁押
羁押请求法官判断是否准许羁押(同法第207条第1项)向法官提交意见书,说明没有羁押的理由和必要
羁押决定后原则10天,最多延长10天(同法第208条)准抗告(同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请求撤销羁押(同法第87条)、请求开示羁押理由(宪法第34条)
羁押期满前检察官决定起诉或不起诉通过和解或意见书争取期满前释放和不起诉
起诉后可以申请保释(同法第89条、第90条)申请保释,安排身份担保人

和解(示談)怎么谈?被拒绝后怎么办?

由律师作为窗口向被害人道歉并提出赔偿,制作包含宽恕和处分相关条款的和解书;被拒绝时继续交涉,仍有困难时,通过赎罪捐款等其他方式表明悔改和承担责任。

和解是加害方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等,在当事人之间解决案件的协议。和解本身只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起诉由检察官决定。因此,达成和解并不一定不起诉,但在判断起诉犹豫时(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它会作为“犯罪后的情况”被考虑。对于需要告诉才能起诉的犯罪,在提起公诉之前可以撤回告诉(同法第237条第1项),所以在起诉前达成和解的意义尤其大。

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不会告诉加害人本人,一般由律师通过侦查机关征得被害人同意后再联系。在一起监禁嫌疑案中,委托人与对方说法不一,羁押期满就有被起诉的危险。本所以私选辩护人身份接受委托后立即提交辩护人选任书,多次会见,把在羁押期间内达成和解放在首位。在坚持该主张的地方据理力争的同时,向被害人说明在本人被拘束期间了结关系对被害人也有利,并与家属联系准备和解金。

该案和解书中写入了以下条款。和解达成后立即报告检察官,委托人在羁押期满前获释,并被不起诉。

被拒绝和解并不意味着到此为止。在一起便利店盗窃嫌疑案中,前任律师在时被害店铺拒绝和解,更换辩护人后由本所接手。委托人因家庭原因无法承受长时间审讯,却一直遭受高压审讯。本所强烈抗议违法、不当的审讯,同时坚持向店铺道歉并继续交涉,最终达成和解,店铺撤回报案,委托人不起诉。

也有被害方以公司方针为由不接受和解的情况。在一起中国留学生涉嫌在杂货店盗窃约3万日元商品而被捕的案件中,委托人过去也有盗窃记录,国选辩护人提出的和解因公司方针被拒,检察官暗示将处以罚金。本所在处分前夕接受委托,再次提出和解,仍被拒绝。于是本所以委托人承认的事实为基础,在法律上补充争辩犯罪是否成立,引用应在量刑上考虑对在留资格不利影响的判例,并把相当于罚金的金额捐给律师协会作为赎罪捐款,主张委托人已受到社会制裁。结果不起诉,委托人保住了在留资格。

赎罪捐款(贖罪寄付)是通过向律师协会等捐款来表示悔改的方式。它不能替代和解,但在被害人拒绝接受赔偿时,可以作为体现悔改和责任的方式向检察官出示。

  • 道歉并支付解决金
  • 被害人宽恕(宥恕)委托人,并请求不起诉
  • 对和解内容的保密义务
  • 禁止当事人之间相互接触
  • 今后不再介入引发纠纷的事项

选择日本刑事律师时,应该确认什么?

请确认律师能多快前来会见、是否有否认案件的辩护经验、和解被拒时有无对策,以及外国人案件中能否预判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选择律师时,与其看头衔和广告词,不如具体问一问以下几点。

本所有中文专职翻译和中国律师在职。本所可前往日本全国各地警察署出差会见,曾有深夜接受委托、当夜会见、次日早上前完成和解的案件。外国人案件中,本所会把刑事处分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一并纳入辩护方针。也有在超速(道路交通法违反)和盗窃案件中获得不起诉、保住在留资格的例子。

松村大介律师在刑事辩护之外也办理行政案件,相关成果已刊登于学术期刊,并成为学者的研究对象。在跟踪骚扰规制法(ストーカー規制法)嫌疑案件中,曾多次通过彻底争辩法律解释阻止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在围绕该法第4条第1项书面警告的诉讼中,使大阪高等法院在令和6年6月26日判决中承认了警告的法律效力。对于刑事案件周边产生的在留、警告等问题,本所也以同样的态度应对。

欢迎通过微信(WeChat)ID matsumura1119 咨询。

  • 会见速度:逮捕后不久的阶段,家属往往无法会面,只有律师能与本人交谈。请确认接受委托后多快能去会见。
  • 否认案件经验:能否具体指导应对审讯,是否有指出侦查机关证据漏洞的经验。
  • 和解交涉:能否重启曾被拒绝的和解,持续被拒时能否提出赎罪捐款等其他办法。
  • 在留影响:外国人案件中,刑事处分的结果可能关系到在留资格更新或强制遣返(退去強制),律师能否据此制定方针。
  • 语言障碍:是否有可靠的翻译陪同会见。

松村大介律师的成功案例

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否认共谋)获无罪判决(部分无罪)

一名20多岁的女性因毫无印象的觉醒剂取缔法违反嫌疑被捕。委托人始终否认参与,起诉后在庭审中也否认共谋并主张无罪。经过庭审争辩,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

旧版1万日元纸币伪造货币行使案以嫌疑不足不起诉

在海外经营赌场的委托人将客人带来的圣德太子旧版1万日元纸币在日本兑换,兑换时曾在金融机关和回收店接受真币鉴定,但事后数人被捕。该罪属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是否知道是假币”容易被草率认定。本所分析以往判例提炼有利情节,并对不利情节准备防御,开展了包括向最高法院特别抗告在内的解除拘束活动,最终以嫌疑不足不起诉。

持续化给付金诈骗嫌疑(否认故意)获释并不起诉

委托人始终主张“是被第三人强迫申请的,没有犯罪认识”。本所指导其应对审讯。委托人已表示愿意主动到案却突然被捕,本所立即以不当逮捕提出抗议,实现释放。委托人在检察官审讯中坚持一贯主张,最终不起诉。

暴行嫌疑(毫无印象)羁押请求被驳回并不起诉

委托人对暴行毫无印象,被要求到案后随即被捕。证据只有案发现场留下的手机号码与委托人名下号码一致。本所向法院说明刚来日本的外国人之间有互借手机号码的习惯,主张嫌疑事实未得到证明,法院驳回羁押请求,委托人获释,之后未再被审讯,以不起诉结案。

盗窃案深夜会见,次日上午羁押请求被驳回并不起诉

外国籍委托人因盗窃被捕,检察官已请求羁押,当天午后可能作出决定。本所深夜接受委托后当夜会见,天亮前完成和解,上午11点左右提交请求释放的意见书,法院在上午11点30分左右驳回羁押请求,委托人获释,之后不起诉。

前任律师未能谈成和解的便利店盗窃案达成和解并不起诉

委托人因家庭原因无法承受长时间审讯,却持续遭受高压审讯。前任律师在时被害店铺拒绝和解,于是更换辩护人。本所强烈抗议违法、不当的审讯,坚持道歉和交涉,最终达成和解,店铺撤回报案,委托人不起诉。

和解被拒的盗窃案通过赎罪捐款获不起诉并保住在留资格

中国留学生涉嫌在杂货店盗窃约3万日元商品被捕,过去也有盗窃记录。国选辩护人的和解因公司方针被拒,检察官暗示罚金。本所在处分前夕接受委托,再次和解仍被拒绝,于是以委托人承认的事实为基础,补充争辩犯罪是否成立,引用应在量刑上考虑在留资格不利影响的判例,并将相当于罚金的金额捐给律师协会,主张已受社会制裁。最终不起诉,保住了在留资格。

监禁嫌疑案达成和解,羁押期满前获释并不起诉

委托人因监禁嫌疑被捕、羁押,与对方说法不一,期满就有被起诉的危险。本所以私选辩护人身份接受委托后立即提交选任书,多次会见,优先在羁押期间内达成和解。与家属联系准备和解金,签订包含道歉与支付解决金、宽恕并请求不起诉、保密与禁止接触、今后不再介入纠纷原因等条款的和解书,并立即报告检察官。委托人在羁押期满前获释,并被不起诉。

更多案例请参阅成功案例一览(日语)。

以下情况请尽早咨询律师

  • 家人被逮捕,羁押尚未决定时
  • 因毫无印象的嫌疑被警察要求到案时
  • 想要争辩“没有故意”“没有共谋”等部分事实时
  • 提出和解后被被害人或店铺拒绝时
  • 对国选辩护人或前任律师的方针感到不安,考虑更换辩护人时
  • 检察官即将作出处分,并暗示罚金或起诉时
  • 被起诉后,想在庭审中主张无罪时
  • 作为外国籍人士,担心刑事处分影响在留资格时

常见问题

否认案件也能保释吗?

被起诉后,即使是否认案件也可以申请保释(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并不是只要否认就不能保释。但否认案件容易被认为有毁灭罪证之虞,因此需要提出不接触相关人员的保证、身份担保人的监督等具体措施。

不起诉就不会有前科吗?会留下记录吗?

不起诉意味着不进入审判,所以不会留下前科。但接受过侦查的记录(前歴)会留在侦查机关。如有充分理由认定没有犯罪,还可能依据被疑者补偿规程获得补偿。

被拒绝和解,就会被起诉吗?

不会仅因和解被拒就决定起诉。本所有在前任律师时被拒的和解经持续交涉后达成的案例,也有和解被拒后通过赎罪捐款并主张对在留资格的不利影响等,最终不起诉的案例。

达成和解后,也有可能被起诉吗?

有可能。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案件内容和情节判断(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和解是判断起诉犹豫时考虑的情节之一,因此需要完善和解书内容,并与其他情节一起向检察官提出。

被羁押后,多久能释放?

羁押原则上为10天,有不得已的事由时最多再延长10天(刑事诉讼法第208条)。不过,也可以在羁押请求阶段提交意见书争取驳回,通过准抗告争辩羁押,或达成和解在期满前获释。本所有深夜接受委托、次日上午即获驳回羁押请求并释放的案例。

获得无罪判决后有补偿吗?检察官会上诉吗?

无罪判决确定后,可以就被拘束期间等依据刑事补偿法请求补偿。另一方面,检察官也可能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因此需要与律师一起跟进到判决确定为止。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国宪法第34条(羁押理由的告知与开示)
  • 日本国宪法第38条第1项(不得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项(与辩护人的会见交通)
  •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项(羁押的理由)
  • 刑事诉讼法第87条(撤销羁押)
  •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0条(保释)
  •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项(审讯前告知供述拒绝权)
  • 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第1项(警察移送检察官的时限)
  •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项、第2项(检察官请求羁押的时限)
  •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接受羁押请求的法官)
  •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羁押期间及延长)
  •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撤回告诉)
  •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起诉犹豫)
  • 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1项(被告人的沉默权)
  • 刑事诉讼法第336条(无罪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429条第1项第2号(对羁押裁判的准抗告)
  • 刑事补偿法
  • 被疑者补偿规程(法务省训令)
  • 事件事务规程(不起诉的类别)

相关解说

咨询与联系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3-4-10 布施大厦本馆3楼)
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
可前往日本全国的警察署会见。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并有中国律师在所)。
电话:050-7587-4639
微信(WeChat)ID:matsumura1119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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