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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人士如何在日本离婚|日本离婚的程序与准据法(协议离婚、调解、诉讼)中文律师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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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人士如何在日本离婚|日本离婚的程序与准据法(协议离婚、调解、诉讼)中文律师解说

中国籍人士如何在日本离婚|日本离婚的程序与准据法(协议离婚、调解、诉讼)中文律师解说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中国籍人士的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国籍时的离婚。这类离婚需要同时解决三个问题:依据哪国法律判断能否离婚及其条件(准据法)、在日本还是在中国办理离婚手续,以及离婚后的在留资格如何处理。只要住在日本,多数情况下可以在日本的市区町村或家庭法院办理,但要让离婚在中国的婚姻登记中生效,还需要另行办理手续。

本文要点

  • 离婚的准据法按以下顺序确定:夫妻本国法相同的适用该法;没有的,经常居住地法相同的适用该法;都没有的,适用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夫妻一方是在日本有经常居所的日本人时,适用日本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27条、第25条)。
  • 按日本法离婚,依次有协议离婚(民法第763条)、家庭法院调解(家事案件程序法第244条、第257条)、诉讼离婚(民法第770条、人事诉讼法)。
  • 有未成年子女时,必须确定亲权人(民法第819条)、探视和抚养费(民法第766条),并处理财产分割(民法第768条)。
  • 离婚会使“日本人的配偶等”“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失去前提,在一定期间内不再从事配偶身份活动的,将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
  • 在日本成立的离婚要在中国的婚姻登记和户口中生效,需要另行办理认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等中国一方的手续。

常见的具体情形

  • 夫妻双方都是中国籍,长期在日本生活,不知道应该向日本的市役所提交离婚届,还是回国到民政局办理。
  • 日本籍丈夫与中国籍妻子分居中,丈夫既不同意离婚也不肯协商,妻子的在留期限却临近。
  • 中国籍丈夫回国后失去联系,留在日本的妻子想办理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费。
  • 被要求在日文离婚届上签字,但看不懂内容,不知道在没有约定财产分割和亲权的情况下能否签字。
  • 只在中国办了结婚登记、没有在日本提交婚姻届的夫妻,不知道在日本应当如何离婚。

中国籍人士的离婚适用哪国法律?

按通则法第27条准用第25条的顺序确定:夫妻双方都是中国籍的适用中国法;日本人与中国籍人士的夫妻,日本人一方在日本有经常居所的适用日本法。

日本的法律适用通则法第27条规定离婚准用第25条:夫妻本国法相同的,适用该法;没有的,夫妻经常居住地法相同的,适用该法;都没有的,适用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但书规定,夫妻一方是在日本有经常居所的日本人时,适用日本法。因此住在日本的日本人与中国籍人士离婚,适用日本法。夫妻双方都是中国籍的,本国法相同,准据法是中国法,能否离婚及条件按中国法判断,但手续本身可以在日本的市区町村或家庭法院办理。准据法和办理手续的国家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这是涉外离婚首先要理清的。

中国籍夫妻可以向日本的市区町村提交离婚届吗?

由于准据法即中国法承认夫妻合意离婚,日本的市区町村通常会受理协议离婚的申报,但中国一方如何对待这一离婚需要另行确认。

日本的协议离婚,是夫妻就离婚达成一致,取得成年证人签名后向市区町村提交离婚届即告成立(民法第763条、第764条、户籍法)。外国人之间的离婚届是否受理,取决于准据法是否承认协议离婚;中国法承认夫妻合意离婚,所以实务上会受理。受理后可以申请离婚届受理证明书,这是在日本已离婚的证明。但中国的合意离婚是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制度,日本役所成立的离婚未必能直接反映到中国的登记中,需要凭经过认证的文件办理中国一方的手续。反过来,如果担心对方擅自提交离婚届,可以依据户籍法第27条之2向市区町村提出不受理申请。

对方不同意离婚时怎么办?

先向家庭法院申请离婚调解(调解前置,家事案件程序法第257条),调解不成立的,提起离婚诉讼(人事诉讼法),主张民法第770条第1项规定的离婚事由。

在日本,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家庭法院的调解(家事案件程序法第257条)。调解是在调解委员主持下的协商,对方在中国无法出席的,会以没有成立的可能为由宣告不成立,然后进入诉讼。离婚诉讼依人事诉讼法由家庭法院审理,需要具备民法第770条第1项规定的离婚事由,如不贞行为、恶意遗弃、生死不明持续一定期间、难以继续婚姻的重大事由等。对方居住在中国时,首先要看日本法院是否有国际管辖权(人事诉讼法第3条之2、家事案件程序法第3条之13),原告在日本有住所且对方下落不明等一定情形下,可以在日本审理。起诉状要通过中国当局的司法协助送达,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应当在估计好这一进程后再申请。

离婚时必须确定哪些事项?

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探视与抚养费、财产分割、养老金分割、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各项的准据法可能不同。

按日本法,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必须确定亲权人(民法第819条),修改后的民法施行后,离婚后也可以选择父母双方共同担任亲权人(共同亲权)。作为子女监护的必要事项,还要确定探视(面会交流)和抚养费(民法第766条)。财产分割(民法第768条)是对婚姻期间形成财产的清算,位于中国的存款和不动产也可能成为对象,但在中国执行是另一个问题。精神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民法第709条)的请求。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子女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同的适用该法,否则适用子女经常居住地法(通则法第32条)。

需确定的事项日本法依据准据法的考虑中国籍人士的注意点
离婚本身民法第763条、第770条通则法第27条、第25条中国籍夫妻适用中国法,日本人配偶在日本有经常居所的适用日本法
亲权人的指定民法第819条通则法第32条(父母子女间法律关系)子女是中国籍还是日本籍可能改变准据法
探视、抚养费民法第766条通则法第32条、抚养义务准据法一方回国后如何确保履行是难点
财产分割民法第768条离婚的准据法(通则法第27条)位于中国的财产难以查明和执行
精神损害赔偿民法第709条侵权行为准据法(通则法第17条)需要翻译证据并确认证据能力

在日本成立的离婚在中国也有效吗?

不会自动生效。需要对离婚届受理证明书或判决书办理认证后在中国办手续,诉讼离婚还涉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如果日本的离婚没有反映到中国的婚姻登记和户口中,在中国仍然处于婚姻状态,会影响在中国再婚或处分不动产。协议离婚的,一般流程是对离婚届受理证明书办理日本外务省的认证(附加证明书,即海牙认证),附中文译文后提交中国有关机关。诉讼离婚或调解离婚的,中国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程序,离婚成立的部分有获得承认的先例,但财产分割和抚养费部分可能另行处理。中日之间就互惠(民事诉讼法第118条)是否存在一直有争议,涉及金钱给付的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难度较大,因此需要分割位于中国的财产时,有时从一开始就在中国办理手续更为稳妥。在哪国办手续,应当根据财产所在地和当事人居住地倒推决定。

离婚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日本人的配偶等”“永住者的配偶等”“家族滞在”会因离婚失去前提,应当在离婚前就准备变更为定住者或工作类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0条)。

基于配偶身份的在留资格,离婚后身份即不复存在。入管法第22条之4规定,连续一定期间不从事配偶身份活动而在留的,属于取消在留资格的事由,离婚后置之不理就会成为取消对象。离婚和丧偶也是必须向入管申报的事项。如果抚养着与日本人所生的子女,或婚姻期间相当长且在日本有生活基础,可以考虑变更为定住者;从事专业性工作的,也可以考虑变更为工作类资格。永住者不受此影响。详情见离婚后在留资格的专文解说。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离婚成立之日起,在留资格问题就开始计时。调解或诉讼期间在留期限到期的,应附上证明案件正在进行的材料申请更新(入管法第21条)。
  • 语言和翻译:调解和诉讼的翻译由法院指定,但申请书和陈述书必须用日文写,中文证据需要附译文。以微信记录或中文合同作为证据时,翻译的准确性会左右结果。
  • 中国的登记和户口:在日本离婚后,中国一方仍是婚姻状态。如有在中国再婚或处分财产的计划,应尽早办理认证或承认手续。
  • 回国的选择:也可以回国后在中国办理,但与留在日本的配偶和子女的关系上,日本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会随之变化,送达也需要时间。
  • 没有在日本提交婚姻届的情况:在中国有效成立的婚姻在日本同样有效,可以办理离婚。需要准备证明婚姻事实的中国结婚证及其译文。
  • 配偶暴力:保护令(配偶暴力防止法第10条)的申请不问国籍,因暴力而分居的事实也可以作为在留资格取消中的“正当理由”主张。

应当咨询律师的情形

  • 对方不同意离婚或拒绝协商,考虑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时。
  • 对方或自己在中国,不知道应当在哪国办理手续时。
  • 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约定亲权、探视和抚养费时。
  • 想把位于中国的财产纳入财产分割,或需要理清与中国手续的关系时。
  • 看不清离婚后在留资格的前景,拿不准何时提交离婚届时。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本所将离婚、亲权、继承等家事案件与随之产生的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必要时也承办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本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曾刊载于多种学术期刊并成为研究对象。

常见问题

夫妻双方都是中国籍,可以在日本的市役所离婚吗?

由于准据法即中国法承认夫妻合意离婚,日本的市区町村通常会受理协议离婚的申报。但要反映到中国的婚姻登记中,还需要凭经过认证的文件另行办理中国一方的手续。

对方回中国后失去联系,能在日本离婚吗?

原告在日本有住所且对方下落不明等一定情形下,日本法院有国际管辖权(人事诉讼法第3条之2)。调解很可能不成立,诉讼中向中国送达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在离婚届上签字前应当先确定什么?

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民法第819条)必须写在离婚届上。探视、抚养费(民法第766条)、财产分割(民法第768条)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申报后也可以请求,但签字前用公证书等形式约定好,更容易确保履行。

离婚后在留资格会马上失效吗?

不会在离婚当天立即失效,但一定期间内不从事配偶身份活动的,会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请尽早准备变更为定住者或工作类资格(入管法第20条)。

在日本离婚,中国会自动承认吗?

不会自动反映。协议离婚的,对离婚届受理证明书办理认证后提交中国有关机关;诉讼离婚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法律依据与出处

  • 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第17条(侵权行为)、第25条(婚姻的效力)、第27条(离婚)、第32条(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
  • 日本民法第763条、第764条(协议离婚)、第766条(子女监护事项)、第768条(财产分割)、第770条第1项(裁判离婚事由)、第819条(离婚后的亲权人)、第709条(侵权行为)
  • 日本家事案件程序法第3条之13(国际管辖)、第244条(家事调解)、第257条(调解前置)
  • 日本人事诉讼法第2条(人事诉讼的定义)、第3条之2(国际管辖)、第4条(管辖)
  • 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18条(外国法院确定判决的效力)
  • 日本户籍法第27条之2(不受理申请)
  • 日本抚养义务准据法
  • 日本配偶暴力防止及被害人保护法第10条(保护令)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20条(在留资格变更)、第21条(在留期间更新)、第22条之4(在留资格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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