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文谈判服务|翻译、笔译与律师的分工,以及对方是中文使用者时的谈判方法与注意事项
2026/10/11
最后更新:2026年10月11日 执笔: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中文谈判服务,是指在委托人或对方为中文使用者的纠纷中,律师通过翻译准确确认各方意思、进行谈判,并按照日本法把结果写成协议的活动。谈判的主体始终是律师,翻译是支持沟通的角色,译文只是参考,协议的内容以日文正本为准。
本文要点
- 有偿代理他人纠纷进行谈判只有律师才可以(律师法第72条),把谈判交给会中文的熟人或中介,会产生非法律师行为的问题。
- 给对方的受任通知、内容证明、协议书以日文为正本,附中文译文时要写入以日文版为准的语言条款。
- 和解、谅解、保证、违约金等用语在中日两国含义有差异,翻译错误会引发关于和解合同(民法第695条、第696条)效力的纠纷。
- 对方在中国境内时,写入准据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管辖、语言条款的同时,优先要求在日本境内履行或提供担保。
- 刑事案件的和解中,无论被害人还是加害人是中文使用者,和解能否成立都直接关系到不起诉和在留资格(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
常见的具体情形
- 日语不够好的委托人,看不懂对方律师寄来的日文和解方案,却被催促答复。
- 对方是中国籍个体经营者,寄去日文内容证明后以看不懂为由不予理会。
- 一直与中国大陆的客户在微信上用中文往来,现在想把协议做成能在日本执行的形式。
-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中国游客,想在其回国前达成和解。
- 把谈判交给同乡熟人,结果协议书上出现了本人不知道的条件。
什么是中文谈判服务?与让翻译去谈有什么不同?
原则上的分工是:律师是谈判的主体,翻译负责律师与委托人或对方之间的沟通。翻译或会中文的熟人有偿代为谈判,就会触及律师法第72条禁止的非法律师行为。
在华人圈的纠纷中,会日语的同乡、留学生朋友、办签证的中介常常把与对方的谈判也揽下来。但是,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代理他人的法律纠纷进行谈判,只有律师才被允许(律师法第72条);这类人起草的协议书,清算条款和付款条件往往不准确,事后被对方争议效力的情况并不少见。由律师提供中文谈判服务时,法律判断和向对方提出主张由律师进行,翻译则准确传递委托人的意思和律师的说明。委托人在谈判的每个阶段都能用中文听取说明,在理解的基础上决定方针。
委托人是中文使用者时,律师如何确认其意思?
在咨询、决定方针、达成协议的各个阶段,通过专属翻译用中文说明,重要文书附中文译文,确认委托人理解内容后再签字。
初次咨询时,用中文仔细了解委托人想要什么:是收回钱款、修复关系,还是避免刑事处分。律师寄给对方的受任通知和内容证明用日文制作,但寄出前会向委托人出示中文译文,核对请求内容和金额是否有误。收到对方的方案时同样翻译后转达,由委托人判断是否接受、让步到什么程度。签署协议书前,确认委托人已通过中文译文理解各条款的含义,特别是清算条款、保密条款和违约金数额。微信联络很方便,但方针的决定和协议的确认,会同时用书面或电子邮件留存,便于事后回顾。
对方是中文使用者时,通知和谈判用什么语言?
给对方的文书以日文为正本,为了促进对方理解,有时附上中文译文。即便如此,也要在文书中写明日文版为正本、不一致时以日文版为准。
有的对方会以看不懂日语为由无视受任通知或内容证明。让对方准确理解内容,对推进谈判、维护委托人利益也有好处,因此有时会附上中文参考译文寄送。但是,如果对方把中文译文误认为正本,就可能就翻译措辞发生争议,所以要写明本文书以日文制作、中文译文仅供参考。通过电话或面谈与对方谈判时,由律师的专属翻译介入,并准确记录对方的发言。对方承认债务或承诺付款的发言,日后会成为证据,因此会要求对方以日文书面确认。
翻译错误会引发什么麻烦?
把中日含义不同的法律用语直译,协议内容本身就会被争议。和解具有确定效(民法第696条),签字后再主张翻译有误,很难推翻。
| 用语 | 日本法上的含义 | 常见中文译法 | 注意点 |
|---|---|---|---|
| 和解(示谈) | 互让终止争议的合同(民法第695条);刑事上指含被害人宥恕的和解书 | 和解、示谈、谅解 | 中文的谅解接近刑事上的宥恕,但不一定包含民事上的清算 |
| 宥恕 | 被害人原谅加害人、不希望处罚的意思 | 谅解、原谅、不追究 | 在日本,被害人无权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应译为不希望处罚的意思 |
| 清算条款 | 确认除书面约定外不存在债权债务 | 清算条款、一次性了结 | 仅写一次性了结范围不明确,要写明限于本案还是一切 |
| 保证 | 主债务人不履行时由保证人履行的债务(民法第446条) | 保证、担保 | 中文的保证也常用作单纯的承诺,要确认是否为法律上的保证合同 |
| 违约金 | 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民法第420条) | 违约金 | 中国有法院按实际损失调整的做法,前提不同 |
| 丧失期限利益 | 分次付款一次违约即可要求一次性支付余额 | 丧失期限利益、加速到期 | 直译难以理解,应具体说明效果 |
| 金额、货币 | 通常以日元计 | 万日元、万元 | 避免万元与万日元混淆,明确是人民币还是日元 |
此外,日期写法、个人姓名的简体字与日本汉字的差异、公司的正式名称等形式上的错误,也会成为对方争议当事人身份的理由。律师核对翻译时,不是逐词替换,而是核对法律效果是否对应,必要时加注说明。
对方在中国时如何谈判和签约?
通过微信或邮件谈判本身是可行的,但协议书中要写入准据法、管辖、语言条款,并考虑到日本的判决和和解在中国执行的实务困难,以先付款、提供担保、锁定日本境内财产作为条件。
对方在中国大陆时,从日本正式送达耗时很长,即使胜诉,对其在中国境内的财产执行也存在实务上的困难。因此,现实的做法是在谈判阶段掌握对方在日本境内的存款、应收账款、不动产,把协议的履行与这些财产挂钩。协议书中约定以日本法为准据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以日本法院为专属合意管辖法院、以日文版为正本而中文版仅为参考译文。作为协议成立的证据,除交换已签字的文书外,保存微信往来记录也很重要。
刑事案件的和解需要中文时怎么办?
被害人是中文使用者的,辩护人通过翻译提出道歉和赔偿,和解书附中文译文,让被害人确认宥恕的含义。加害人是中文使用者的,用中文向本人和家属说明和解成败直接关系到不起诉和在留资格,抓紧准备资金并协调回国计划。
被害人是中国游客或留学生时,必须在其因回国或升学而失去联系之前达成和解。辩护人通过检察官、警察确认被害人意愿,被害人同意后,通过翻译取得联系。和解书以日文为正本,连同中文译文出示宥恕条款(不希望处罚的意思)、清算条款、禁止接触条款,请被害人签字。加害人是中国籍的,一旦被判拘禁刑(含缓刑),附表一在留资格者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强制遣返事由,因此通过和解把结果控制在不起诉或罚金,是保住在留资格的手段。中国的家人直接联系被害人会被怀疑毁灭证据或威胁,请务必避免。
中国籍人士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 谈判的主体:不要把谈判交给会中文的熟人或中介,请委托律师。熟人可以协助翻译和联络(律师法第72条)。
- 文书的语言:在日文正本上签字前,务必通过中文译文确认内容,并理解其中有以日文版为准的语言条款。
- 联络方式:微信联络方便,但重要的提议和协议要同时以书面或邮件留存。与对方的微信记录不要删除,请保存。
- 准据法、管辖、执行:对方在中国时,即使约定日本法和日本法院,执行仍有困难,应优先争取在日本境内履行和取得担保。
- 与在留资格的关系:民事谈判不影响在留资格,但刑事案件的和解通过结果是不起诉、罚金还是缓刑而影响在留(入管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第5条第1项第4号)。请把回国计划和在留期限更新时间告诉律师。
建议咨询律师的情形
- 收到对方或保险公司的日文文书,看不懂内容却被要求答复或签字。
- 对方是中文使用者,不回应日文通知,或者要求用中文谈判。
- 与中国大陆客户的纠纷,想把协议做成能在日本执行的形式。
-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加害人是中文使用者,想在回国前达成和解。
- 把谈判交给熟人或中介后,对协议内容不能接受。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可用中文咨询(常驻专属翻译)。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坚持要求辩护人到场陪同讯问(目前获准的情况极少),把刑事辩护与入管案件作为一个整体处理,刑事案件中有获得无罪判决(部分无罪)的实绩。
常见问题
我不会日语,可以让会中文的朋友替我和对方谈吗
有偿代理谈判可能构成律师法第72条禁止的非法律师行为。即使无偿,没有法律知识就达成协议,内容往往对自己不利。建议谈判由律师进行,朋友协助翻译和联络。
寄给对方的内容证明能用中文写吗
正本以日文制作。为促进对方理解,可以附上中文参考译文,但要写明以日文版为正本。
我在中文协议书上签了字,和日文版内容不一样怎么办
有语言优先条款的,按条款处理。没有的话,哪一份是真正的协议就会成为争议,而且由于和解的确定效(民法第696条),不容易推翻。请尽快把两份文书都拿给律师看。
对方在中国,只能通过微信联系,协议有效吗
通过微信往来也可能成立协议,但证明和执行的问题仍然存在。建议交换已签字的协议书,写入准据法、管辖、语言条款,并以对方在日本境内的财产或先付款为条件。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中国人,马上要回国,和解来得及吗
辩护人通过检察官、警察确认被害人意愿,再通过翻译取得联系,有可能在其回国前达成和解。时间有限,请立即选任辩护人。
法律依据与出处
- 律师法第72条(禁止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等)
- 日本民法第695条(和解)、第696条(和解的效力)、第420条(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第446条(保证人的责任等)
- 法律适用通则法第7条(当事人选择准据法)
-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解笔录等的效力)、第275条(起诉前的和解)
- 民事调解法
- 刑事诉讼法第248条(起诉便宜主义)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第9目、第4号之2(强制遣返事由)、第5条第1项第4号(拒绝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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