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逾期滞留几个月会被判刑吗|日本入管法下的刑事处分、出国命令与在留特别许可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逾期滞留几个月会被判刑吗|日本入管法下的刑事处分、出国命令与在留特别许可

逾期滞留几个月会被判刑吗|日本入管法下的刑事处分、出国命令与在留特别许可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经过了,但到现在还只有几个月。看到这篇文章的人,大多正处在这样的阶段。反复确认在留卡和护照上的日期,一边想着"时间还短,应该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一边又担心"如果现在去自首,会不会当场被抓起来"。找不到可以商量的人,一天又一天就这样过去了。这种心情,我们在长期接受咨询的过程中非常理解。本文按照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的条文,说明逾期滞留(不法残留)只有几个月时,刑事处分是如何决定的,以及它与能否继续留在日本之间是什么关系。

逾期滞留只有几个月,也算犯罪吗

算。无论时间长短,超过在留期限仍然留在日本这一状态本身就构成犯罪。

依据是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该项处罚的对象是"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含依第20条第6款规定可以在本邦在留的期间)仍留在本邦者"。法定刑由同款正文规定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一法定刑无论逾期滞留是1个月还是10年,都完全相同。条文上并不存在"因为只有几个月,所以罪名更轻"的机制。逾期滞留不仅仅是失去在留资格的行政问题,同时也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

几个月和几年,刑事处分会有区别吗

法定刑不会变,但有两样东西会变:检察官选择何种处分的判断,以及一旦进入审判后量刑的幅度。

在实务上,逾期滞留期间的长短,被视为"犯情"(违法状态持续了多久)中直接影响处分轻重的核心要素。期间仅有几个月、本人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出头申告、住所与收入以及家庭关系等生活基础清晰的案件,倾向于走向相对较轻的处分。相反,期间长达数年、又伴随无在留资格状态下的打工、还叠加持有伪造身份证件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则容易走向较重的处分。

不过这只是倾向,结论因案件而异,存在幅度。我们无法断言"只有几个月就一定只判罚金""一定会不起诉处分"。同样是几个月,入境日本的经过、有无打工及其内容、过去的前科前历、本人陈述是否前后一致,都会改变预判。

刑事处分轻,就可以继续留在日本吗

不可以。刑事处分的轻重,与能否继续在日本在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ロ)将"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本邦者"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即使刑事案件获得不起诉处分、以罚金结案,或者取得附缓刑的判决,符合第24条第4项(ロ)这一事实也不会消失。退去强制程序会与刑事程序并行推进。

反方向也需要看清。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规定,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以及部分缓刑而未缓期执行部分为1年以下者除外)等,在留特别许可"限于认定存在不许可其在本邦在留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事情时"才可作出。也就是说,刑事处分一旦成为1年以上的实刑,在留特别许可的门槛就会明显提高。仅有几个月逾期滞留而走到这一步的情形虽然难以想象,但这正是必须从最初阶段就把"争取较轻刑事处分"与"争取继续在留"作为一体来设计的原因。

只有几个月,可以用出国命令回国吗

满足要件的话可以。但必须同时满足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的五项要件。

  • 符合下列之一者。(イ)在依第27条规定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怀着尽快离开本邦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出头者;(ロ)违反调查开始后、在收到第47条第3款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离开本邦意思者(第1项)
  • 不属于第24条第3项至第3项之5、第4项(ハ)至(ヨ)、第8项或第9项中的任何一种(第2项)
  • 进入本邦之后,未因侵入住居、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各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之罪,盗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开锁用具持有禁止法第15条、第16条之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之罪,或盗难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而被判处拘禁刑(第3项)
  • 过去不曾被强制离开本邦,也不曾依第55条之85第1款的出国命令而出国(第4项)
  • 可以确实预期其将尽快离开本邦(第5项)

一旦作出出国命令,主任审查官会命令尽快出国,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1款)。还可能附加住所、活动范围限制等条件(同条第3款)。与退去强制程序不同,出国命令程序不以收容为前提。

下次能来日本是什么时候

取决于以何种程序离开日本,结果分为1年、5年、10年,差距很大。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第10项的规定如下。

  • 依出国命令出国者:自出国之日起1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ホ)
  • 符合第24条之3第1项(ロ)者(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者)依出国命令出国,其后拟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自出国之日起5年(同项ヘ)
  • 被退去强制但取得第52条第5款的决定、在期限内自行出国者(短期滞在目的除外):自离开之日起1年(同项ロ)
  • 被退去强制,且在此之前没有退去强制历、出国命令历者:自离开之日起5年(同项ハ)
  • 被退去强制,且此前已有退去强制历或出国命令历者:自离开之日起10年(同项ニ)
  • 因符合第24条第4项(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者:没有期间限制(第5条第1款第10项)

逾期滞留仅有几个月这一阶段,在上述分岔路口中,仍然处在选择余地最宽的位置。

如果希望留在日本,期间短是有利因素吗

是有利因素之一,但仅凭这一点不足以获得许可。

在留特别许可规定于入管法第50条。法务大臣即使在当事人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同条第1款各项之一,也可以依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逾期滞留案件大多依同款第5项"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其在留的事情时"作出判断。

前面提到的第50条第1款但书的加重要件,适用于1年以上实刑,或者符合第24条第3项之2、第3项之3、第4项(ハ)、第4项(オ)至(ヨ)的情形。仅有不法残留(第24条第4项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对象。对于只有几个月逾期滞留的案件来说,这是一项重要的有利事情。

判断时应考虑的事情列举于第50条第5款: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本邦不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事情。

另外,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当被强制离开本邦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同时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告不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不法滞在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期间只有几个月的阶段,可以说是这一消极要素尚未显著累积的时期。

程序方面也请留意。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须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程序向法务大臣提出(第50条第2款);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即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款)。在申请权产生之前的阶段,只能开展促请当局依职权作出判断的活动。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如上所述,对处在几个月这一阶段的人来说,最大的分水岭在于"是否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

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即符合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项(イ),在满足其他要件的前提下,可以成为出国命令的对象。此时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上陆拒否期间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ホ)。相反,若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同项ロ),其后拟以短期滞在来日本时,期间将变为5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ヘ)。进一步说,如果因查获的内容而不满足第24条之3第2项、第3项、第4项的要件,就连出国命令本身也无法使用,将作为退去强制处理,为5年(第9项ハ);若已有退去强制历等,则为10年(第9项ニ)。

希望留在日本的情形也一样。自行出头这一事实,正是指南明确列为积极要素的内容。几个月这段时间,是这些选择仍然握在自己手中的时间。在等待的过程中,可以选择的道路会悄悄减少。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负责律师松村大介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本所的体制有三个特点。第一,从在警察署的首次会见到审判辩论终结,全部工序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第二,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还能使用站在委托人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这在陈述的细微语气足以左右结论的场面上具有实际意义。第三,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以下介绍两件相关案例。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丧失在留资格,因不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进行了着眼于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一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以往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可以用中文进行咨询。

结语

逾期滞留只有几个月的阶段,在法律上是可选道路最宽的时期。法定刑本身不因期间而改变,但检察官处分的走向、能否使用出国命令、下次来日本是1年后还是5年后,以及能否继续在留的可能性,都会随今后的行动方式而变化。您自身的情况中哪些可以为您所用,每一件案子都不相同。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拥有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한국어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