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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滯留幾個月會被判刑嗎|日本入管法的刑事處分、出國命令與在留特別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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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滯留幾個月會被判刑嗎|日本入管法的刑事處分、出國命令與在留特別許可

逾期滯留幾個月會被判刑嗎|日本入管法的刑事處分、出國命令與在留特別許可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經過了,但到目前為止還只有幾個月。看到這篇文章的人,多半正處在這樣的階段。反覆確認在留卡與護照上的日期,一邊想著「時間還短,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一邊又擔心「如果現在去自首,會不會當場被抓起來」。找不到可以商量的人,一天又一天就這樣過去。這樣的心情,我們在長期接受諮詢的過程中十分理解。本文依照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稱「入管法」)的條文,說明逾期滯留(不法殘留)只有幾個月時,刑事處分是如何決定的,以及它與能否繼續留在日本之間是什麼關係。

逾期滯留只有幾個月,也算犯罪嗎

算。無論時間長短,超過在留期限仍留在日本這一狀態本身就構成犯罪。

依據是入管法第70條第1項第5款。該款處罰的對象是「未取得在留期間的更新或變更,超過在留期間(含依第20條第6項規定可以在本邦在留的期間)仍留在本邦者」。法定刑依同項本文規定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亦得併科

特別需要留意的是,這一法定刑無論逾期滯留是1個月還是10年,都完全相同。條文上並不存在「因為只有幾個月,所以罪責較輕」的機制。逾期滯留不僅是失去在留資格的行政問題,同時也是應受刑事處罰的犯罪。

幾個月與幾年,刑事處分會有差別嗎

法定刑不會改變,但有兩樣東西會改變:檢察官選擇何種處分的判斷,以及進入審判後量刑的幅度。

在實務上,逾期滯留期間的長短,被視為「犯情」(違法狀態持續了多久)中直接影響處分輕重的核心要素。期間僅有幾個月、本人主動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機關出頭申告、住所與收入以及家庭關係等生活基礎清楚的案件,傾向於走向相對較輕的處分。相反地,期間長達數年、又伴隨無在留資格狀態下的打工、並疊加持有偽造身分證件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案件,則容易走向較重的處分。

不過這只是傾向,結論因案件而異,存在幅度。我們無法斷言「只有幾個月就一定只判罰金」「一定會不起訴處分」。同樣是幾個月,入境日本的經過、有無打工及其內容、過去的前科前歷、本人陳述是否前後一致,都會改變預判。

刑事處分輕,就可以繼續留在日本嗎

不可以。刑事處分的輕重,與能否繼續在日本在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ロ)將「未取得在留期間的更新或變更,超過在留期間仍留在本邦者」規定為退去強制事由。即使刑事案件獲得不起訴處分、以罰金結案,或者取得附緩刑的判決,符合第24條第4款(ロ)這一事實也不會消失。退去強制程序會與刑事程序並行推進。

反方向也必須看清楚。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判處無期或者超過1年拘禁刑的人(受刑罰全部緩期執行宣告者,以及一部緩刑而未緩期執行部分為1年以下者除外)等,在留特別許可「限於認定存在不許可其在本邦在留有欠人道上考量的特別事情時」始得為之。也就是說,刑事處分一旦成為1年以上的實刑,在留特別許可的門檻就會明顯提高。僅有幾個月逾期滯留而走到這一步的情形雖然難以想像,但這正是必須從最初階段就把「爭取較輕刑事處分」與「爭取繼續在留」當作一體來設計的理由。

只有幾個月,可以用出國命令回國嗎

符合要件的話可以。但必須同時滿足入管法第24條之3所定的五項要件。

  • 符合下列之一者。(イ)在依第27條規定開始違反調查之前,懷著儘速離開本邦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機關出頭者;(ロ)違反調查開始後、在收到第47條第3項通知之前,向入國審查官或入國警備官表明有儘速離開本邦意思者(第1款)
  • 不屬於第24條第3款至第3款之5、第4款(ハ)至(ヨ)、第8款或第9款中的任何一種(第2款)
  • 進入本邦之後,未因侵入住居、偽造貨幣、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支付用卡電磁紀錄、賭博、殺人、傷害、逮捕監禁、略取誘拐、竊盜強盜、詐欺恐嚇、贓物等各罪,暴力行為等處罰法第1條、第1條之2、第1條之3之罪,盜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開鎖用具持有禁止法第15條、第16條之罪,汽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第2條、第6條第1項之罪,或盜難特定金屬製物品處分防止法第22條之罪,而被判處拘禁刑(第3款)
  • 過去不曾被強制離開本邦,亦不曾依第55條之85第1項的出國命令而出國(第4款)
  • 可以確實預期其將儘速離開本邦(第5款)

一旦作出出國命令,主任審查官會命令儘速出國,並在不超過15日的範圍內訂定出國期限(入管法第55條之85第1項)。並可能附加住所、活動範圍限制等條件(同條第3項)。與退去強制程序不同,出國命令程序不以收容為前提。

下次能來日本是什麼時候

取決於以何種程序離開日本,結果分為1年、5年、10年,差距很大。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的規定如下。

  • 依出國命令出國者:自出國之日起1年(第5條第1項第9款ホ)
  • 符合第24條之3第1款(ロ)者(違反調查開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者)依出國命令出國,其後擬從事短期滯在活動的:自出國之日起5年(同款ヘ)
  • 被退去強制但取得第52條第5項的決定、於期限內自行出國者(短期滯在目的除外):自離開之日起1年(同款ロ)
  • 被退去強制,且在此之前沒有退去強制歷、出國命令歷者:自離開之日起5年(同款ハ)
  • 被退去強制,且此前已有退去強制歷或出國命令歷者:自離開之日起10年(同款ニ)
  • 因符合第24條第4款(オ)至(ヨ)而被退去強制者:無期間限制(第5條第1項第10款)

逾期滯留僅有幾個月這一階段,在上述分岔路口中,仍處在選擇餘地最寬的位置。

若希望留在日本,期間短是有利因素嗎

是有利因素之一,但僅憑這一點並不足以獲得許可。

在留特別許可規定於入管法第50條。法務大臣即使在當事人屬於退去強制對象者的情形,只要符合同條第1項各款之一,亦得依該外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特別許可其在留。逾期滯留案件多依同項第5款「其他法務大臣認為有應特別許可其在留之事情時」作出判斷。

前述第50條第1項但書的加重要件,適用於1年以上實刑,或者符合第24條第3款之2、第3款之3、第4款(ハ)、第4款(オ)至(ヨ)的情形。僅有不法殘留(第24條第4款ロ)的案件,並非該但書的對象。對於只有幾個月逾期滯留的案件而言,這是一項重要的有利事情。

判斷時應考量的事情列舉於第50條第5項: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關係、素行、進入本邦的經過、在本邦在留的期間及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此外還要考量國內外情勢以及對本邦不法滯在者所生的影響等其他事情。

此外,令和6年3月修訂、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南》,將在留特別許可定位為「對應被強制離開本邦的外國人例外地、恩惠性地採取的措施」,同時明確記載「該外國人為申告不法滯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機關出頭」將作為積極要素予以考量。另一方面,不法滯在的長期化會被評價為消極要素。期間只有幾個月的階段,可以說是這一消極要素尚未顯著累積的時期。

程序面也請留意。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須由依收容令書被收容的外國人或者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依法務省令所定程序向法務大臣提出(第50條第2項);退去強制令書簽發之後,即不得再申請(同條第3項)。在申請權產生之前的階段,只能進行促請當局依職權作出判斷的活動。

在被查獲之前主動行動的意義

如上所述,對處在幾個月這一階段的人而言,最大的分水嶺在於「是否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前自行出頭」。

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前自行出頭,即符合入管法第24條之3第1款(イ),在滿足其他要件的前提下,可以成為出國命令的對象。此時依出國命令出國的上陸拒否期間為自出國之日起1年(第5條第1項第9款ホ)。相對地,若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同款ロ),其後擬以短期滯在來日本時,期間將變為5年(第5條第1項第9款ヘ)。進一步說,若因查獲的內容而不符合第24條之3第2款、第3款、第4款的要件,連出國命令本身都無法使用,將作為退去強制處理,為5年(第9款ハ);若已有退去強制歷等,則為10年(第9款ニ)。

希望留在日本的情形也一樣。自行出頭這一事實,正是指南明確列為積極要素的內容。幾個月這段時間,是這些選擇仍握在自己手中的時間。在等待的過程中,可以選擇的道路會悄悄減少。

本所介紹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主的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為主要注力領域。負責律師松村大介隸屬第一東京律師公會(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本所的體制有三個特點。第一,從在警察署的首次會見到審判辯論終結,全部工序由松村律師本人直接負責,不由事務員或年輕律師代為處理。第二,常駐有精通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翻譯。除偵查機關指定的翻譯之外,還能使用站在委託人本人立場行動的翻譯,這在陳述的細微語氣足以左右結論的場面上具有實際意義。第三,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項,與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對應。

以下介紹兩件相關案例。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認為難度極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以觀光目的來日的諮詢人與日本女性之間有了孩子,但已喪失在留資格,因不法滯在被逮捕、起訴。當時婚姻與認知手續尚未完成,一度被當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師從憲法角度與當局交涉,促成婚姻與認知成立,並進行了著眼於入管法違反刑事審判的被告人詢問與證人詢問。在國籍國出具的公文書幾乎不存在的困難狀況下,仍蒐集到有利證據,並藉由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了在留特別許可。

面臨強制遣返危機的女性獲得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一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勞助長罪,面臨強制遣返的危機。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這一以往實務見解,本所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一路爭至上訴審。其後,入管認可了在留特別許可。

首次諮詢免費。費用依案件情況另行報價。可以用中文進行諮詢。

結語

逾期滯留只有幾個月的階段,在法律上是可選道路最寬的時期。法定刑本身不因期間而改變,但檢察官處分的走向、能否使用出國命令、下次來日本是1年後還是5年後,以及能否繼續在留的可能性,都會隨今後的行動方式而變化。您自身的情況中哪些可以為您所用,每一件案子都不相同。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去的解決案例係基於各自的具體情況,並不保證會產生同樣的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師

隸屬第一東京律師公會(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主的外國人刑事辯護、入管手續為主要注力領域。

擁有在興奮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無罪判決、在特殊詐騙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取得被認為難度極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解決實績。

聯絡方式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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