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本人配偶离婚后逾期滞在该怎么办:在留特别许可与出国命令的分岔点
2026/08/27
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在日本生活的人,经历离婚之后,就这样超过了在留期限。这样的咨询并不少见。常见的经过是:在离婚协商和孩子的生活安排中忙得不可开交,更新的时间就到了;或者提出了更新申请却没有获得许可。现在超过在留期限仍留在日本的人,往往每天都在担心入管或者警察什么时候会来。首先希望您了解的是,这种状态在法律上是有出路的,而且在哪个阶段做什么,会使结果产生很大的差别。
与日本人配偶离婚后,在留资格会当天失效吗
并不会在离婚当天立即消灭。但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是以与日本人配偶之间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在留资格,离婚使这一基础丧失,因此即使在留期限届至,原则上也无法以同一在留资格获得更新。
此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如果连续6个月以上不进行作为配偶的活动而在日本居留,除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外,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入管法第22条之4)。其二,与日本人配偶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自该日起14日以内负有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申报的义务(入管法第19条之16)。如果在留期限尚未届满,还有余地根据抚养子女等情况考虑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在期限届满之前还是之后,可以选择的程序完全不同。
离婚后超过在留期限,会产生什么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同时产生,并且作为两个不同的程序分别推进。
在刑事方面,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者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继续留在日本的行为,构成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的非法残留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处(同款正文)。逾期滞在并非仅仅是行政程序上的问题,而是受刑事处罚的犯罪。
在行政方面,同一事实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乙目(ロ)的退去强制事由。常见的误解是:刑事案件获得不起诉处分,或者判决附有缓刑,所以在留就没有问题了。第24条第4项乙目与刑事处分的内容无关,仅凭超过在留期间继续居留这一事实即可成立,因此即使刑事处分较轻,退去强制程序仍会另行推进。
逾期滞在的时间越长,刑事处分越重吗
法定刑本身不因滞在时间的长短而变化。发生变化的是检察官的处分选择和量刑的幅度。逾期滞在的时间长短,作为持续维持违法状态的期间,被视为直接影响处分轻重的核心因素。时间相对较短、主动前往出头、生活基础明确的案件,较容易走向较轻的处分;时间长期持续、伴随非法就劳、又叠加伪造文书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则较容易走向较重的处分。不过,具体情况因案件而异,存在幅度。
还有一点很重要:刑事处分的轻重与能否继续在日本居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反过来说,如果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拘禁刑,在留特别许可将适用加重的要件(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因此,减轻刑事处分的工作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必须从最初阶段就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
抚养具有日本国籍的子女,有可能获准继续居留吗
存在这种可能性,但无法保证结果,须视个别情况而定。
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法务大臣也可以依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入管法第50条第1款)。离婚后逾期滞在的案件,多数属于同款第5项「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情事」的判断。应当考虑的情事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即: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居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以及国内外形势和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同条第5款)。
正在实际监护抚养具有日本国籍子女这一情况,直接关系到上述「家庭关系」和「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实务上受到重视的,不仅是书面上由谁担任亲权人这一形式,更是实际由谁承担日常抚养的实态。同住状况、日常的照料、与学校或者保育设施的联系、陪同就医、抚养费的支付与收取、子女的就学状况等事实,都需要用客观材料加以证明。
如果曾遭受前配偶的暴力,这一情况会被考虑吗
会被纳入考虑范围。《在留特别许可相关准则》(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针对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所列各项考虑事情分别说明了评价方法,因遭受配偶暴力而难以继续婚姻关系的经过,被定位为与希望在留的理由以及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相关的情事。作为一般性说明,存在受到公共机构保护的案件被作为积极因素评价的先例。
因此,向配偶者暴力咨询支援中心咨询的记录、向警察咨询或者报案的记录、与保护命令有关的法院文书、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地方自治体或者支援团体的保护记录,如果保存下来,都具有重要意义。不过,这些都属于极为敏感的事项。提交哪些材料、在哪个阶段提交、提交到什么程度,都必须以本人和子女的安全为最优先来判断。包括避免让对方知悉住址和生活状况在内,建议与律师共同确定方针。
离婚后逾期滞在,还可以适用出国命令吗
符合要件即可适用。出国命令是不以收容为前提的程序。入管法第24条之3的适用对象,是符合第24条第2项之4、第4项乙目(ロ)、第6项至第7项之一,并且同时满足以下5项要件的外国人。
- 符合甲目(イ)或者乙目(ロ)之一。甲目是指在依第27条规定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怀着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人;乙目是指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第47条第3款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离开日本意思的人。
- 不属于第24条第3项至第3项之5、第4项丙目(ハ)至ヨ目、第8项或者第9项中的任何一种情形。
- 进入日本之后,未因刑法上的特定犯罪(侵入住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之罪,防止盗犯等法之罪,特殊开锁用具持有禁止法第15条、第16条之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之罪,以及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而被判处拘禁刑。
- 过去未曾被强制离开日本,也未曾因第55条之85第1款规定的出国命令而离开日本。
- 可以确实预见其将尽快离开日本。
作出出国命令时,主任审查官应当迅速命令其出国,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第55条之85第1款)。也可以附加住所、活动范围限制等条件(同条第3款)。
在留特别许可什么时候可以申请
可以申请的时间由法律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程序向法务大臣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2款)。在此之前的阶段尚未产生正式的申请权,只能作为促请依职权作出决定的活动来积累材料。另一方面,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同条第3款)。令书一旦发出,事情就转入撤销诉讼、执行停止申请等司法救济领域,负担和难度都会大幅上升。
作出判断的时点也有规定:必须在服从第47条第3款的认定、第48条第8款的判定,或者法务大臣裁决认为异议无理由之后,才能作出许可(同条第4款)。程序依次为:违反调查(第27条以下)、收容令书(第39条)或者监理措施决定(第44条之2第7款)、违反审查(第45条以下)、认定(第47条第3款)、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判定(第48条第8款)、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第49条)、裁决、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或者退去强制令书的发付(第51条)。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以附具理由的书面迅速告知(同条第10款)。
离婚后逾期滞在的案件中有一点是有利的。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受宣告全部缓刑的人,以及部分缓刑中未缓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人除外),以及属于第24条第3项之2、第3项之3、第4项丙目(ハ)、第4项オ目至ヨ目的人,「仅限于认定存在不许可其在日本居留将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才可许可。仅涉及非法残留(第24条第4项乙目)的案件,不属于这一加重要件的适用对象。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在离婚后的案件中,是主动出头还是等待被查获,会使此后可以选择的道路产生很大差别。
第一,上陆拒否期间(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间)会不同。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出头,属于第24条之3第1项甲目(イ),依出国命令离开日本时,上陆拒否期间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第5条第1款第9项戊目〈ホ〉)。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同项乙目〈ロ〉),此后若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上陆拒否期间为5年(第5条第1款第9项己目〈ヘ〉)。如果因被查获而不符合出国命令的要件,则将被退去强制,自离开之日起5年(第5条第1款第9项丙目〈ハ〉);此前已有退去强制或者出国命令经历的,则为10年(同项丁目〈ニ〉)。
第二,评价会不同。上述准则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在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因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被作为消极因素评价。以抚养子女为理由请求继续居留的案件更是如此,等待越久,消极因素积累越多。
第三,准备的质量会不同。如果能够自己选择出头的时机,就可以事先整理好证明监护抚养实态的材料、生活基础的材料,以及在遭受暴力的案件中公共机构的记录,然后再进入程序;突然被查获则完全无法作这些准备。在留特别许可被定位为对本应被强制离开日本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作出的措施,准备上的差距很可能直接变成结果上的差距。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从最初的会见到刑事审判终结,直至其后的入管程序,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处理。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本人立场上工作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在与离婚和在留资格有关的案件中,本所有如下办案实绩。
- 以观光为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与一名日本女性生育了子女,但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进行了着眼于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了入管当局以往的许可案例,最终以一次程序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 一名女性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离境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这一以往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本人被羁押的情形,也接受家属的咨询。
结语
因离婚而丧失在留资格基础的状态,如果放任不管,积累起来的只会是消极因素。相反,如果能在较早阶段咨询,就可以选择出头的时机、整理材料,并把应对刑事处分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去的办案实绩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有相同的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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