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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本人配偶離婚後逾期滯在該怎麼辦:在留特別許可與出國命令的分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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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本人配偶離婚後逾期滯在該怎麼辦:在留特別許可與出國命令的分岔點

與日本人配偶離婚後逾期滯在該怎麼辦:在留特別許可與出國命令的分岔點

2026/08/27

以「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在留資格在日本生活的人,經歷離婚之後,就這樣超過了在留期限。這樣的諮詢並不少見。常見的經過是:在離婚協商和孩子的生活安排中忙得不可開交,更新的時間就到了;或者提出了更新申請卻沒有獲得許可。現在超過在留期限仍留在日本的人,往往每天都在擔心入管或者警察什麼時候會來。首先希望您瞭解的是,這種狀態在法律上是有出路的,而且在哪個階段做什麼,會使結果產生很大的差別。

與日本人配偶離婚後,在留資格會當天失效嗎

並不會在離婚當天立即消滅。但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是以與日本人配偶之間的身份關係為基礎的在留資格,離婚使這一基礎喪失,因此即使在留期限屆至,原則上也無法以同一在留資格獲得更新。

此外還有兩點需要注意。其一,如果連續6個月以上不進行作為配偶的活動而在日本居留,除有正當理由的情形外,可能成為在留資格取消的對象(入管法第22條之4)。其二,與日本人配偶離婚或者一方死亡時,自該日起14日以內負有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申報的義務(入管法第19條之16)。如果在留期限尚未屆滿,還有餘地根據撫養子女等情況考慮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在期限屆滿之前還是之後,可以選擇的程序完全不同。

離婚後超過在留期限,會產生什麼責任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同時產生,並且作為兩個不同的程序分別推進。

在刑事方面,未取得在留期間的更新或者變更而超過在留期間繼續留在日本的行為,構成入管法第70條第1款第5項的非法殘留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也可以並處(同款正文)。逾期滯在並非僅僅是行政程序上的問題,而是受刑事處罰的犯罪。

在行政方面,同一事實構成入管法第24條第4項乙目(ロ)的退去強制事由。常見的誤解是:刑事案件獲得不起訴處分,或者判決附有緩刑,所以在留就沒有問題了。第24條第4項乙目與刑事處分的內容無關,僅憑超過在留期間繼續居留這一事實即可成立,因此即使刑事處分較輕,退去強制程序仍會另行推進。

逾期滯在的時間越長,刑事處分越重嗎

法定刑本身不因滯在時間的長短而變化。發生變化的是檢察官的處分選擇和量刑的幅度。逾期滯在的時間長短,作為持續維持違法狀態的期間,被視為直接影響處分輕重的核心因素。時間相對較短、主動前往出頭、生活基礎明確的案件,較容易走向較輕的處分;時間長期持續、伴隨非法就勞、又疊加偽造文書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案件,則較容易走向較重的處分。不過,具體情況因案件而異,存在幅度。

還有一點很重要:刑事處分的輕重與能否繼續在日本居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反過來說,如果被判處超過1年的實刑拘禁刑,在留特別許可將適用加重的要件(入管法第50條第1款但書)。因此,減輕刑事處分的工作與爭取在留特別許可的工作,必須從最初階段就作為一個整體來設計。

撫養具有日本國籍的子女,有可能獲准繼續居留嗎

存在這種可能性,但無法保證結果,須視個別情況而定。

即使屬於退去強制對象者,法務大臣也可以依該外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特別許可其在留(入管法第50條第1款)。離婚後逾期滯在的案件,多數屬於同款第5項「其他法務大臣認為存在應當特別許可在留的情事」的判斷。應當考慮的情事在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即: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進入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居留的期間及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慮的必要性,以及國內外形勢和對日本國內非法滯在者產生的影響等其他情事(同條第5款)。

正在實際監護撫養具有日本國籍子女這一情況,直接關係到上述「家庭關係」和「人道上考慮的必要性」。實務上受到重視的,不僅是書面上由誰擔任親權人這一形式,更是實際由誰承擔日常撫養的實態。同住狀況、日常的照料、與學校或者保育設施的聯繫、陪同就醫、撫養費的支付與收取、子女的就學狀況等事實,都需要用客觀材料加以證明。

如果曾遭受前配偶的暴力,這一情況會被考慮嗎

會被納入考慮範圍。《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準則》(令和6年3月修訂、同年6月10日施行)針對入管法第50條第5款所列各項考慮事情分別說明了評價方法,因遭受配偶暴力而難以繼續婚姻關係的經過,被定位為與希望在留的理由以及人道上考慮的必要性相關的情事。作為一般性說明,存在受到公共機構保護的案件被作為積極因素評價的先例。

因此,向配偶者暴力諮詢支援中心諮詢的記錄、向警察諮詢或者報案的記錄、與保護命令有關的法院文書、醫療機構的診斷書、地方自治體或者支援團體的保護記錄,如果保存下來,都具有重要意義。不過,這些都屬於極為敏感的事項。提交哪些材料、在哪個階段提交、提交到什麼程度,都必須以本人和子女的安全為最優先來判斷。包括避免讓對方知悉住址和生活狀況在內,建議與律師共同確定方針。

離婚後逾期滯在,還可以適用出國命令嗎

符合要件即可適用。出國命令是不以收容為前提的程序。入管法第24條之3的適用對象,是符合第24條第2項之4、第4項乙目(ロ)、第6項至第7項之一,並且同時滿足以下5項要件的外國人。

  • 符合甲目(イ)或者乙目(ロ)之一。甲目是指在依第27條規定開始違反調查之前,懷着儘快離開日本的意思主動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的人;乙目是指在違反調查開始後、收到第47條第3款通知之前,向入國審查官或者入國警備官表明有儘快離開日本意思的人。
  • 不屬於第24條第3項至第3項之5、第4項丙目(ハ)至ヨ目、第8項或者第9項中的任何一種情形。
  • 進入日本之後,未因刑法上的特定犯罪(侵入住宅,偽造貨幣、文書、有價證券、支付用卡電磁記錄,賭博,殺人,傷害,逮捕監禁,略取誘拐,盜竊搶劫,詐騙恐嚇,贓物等),暴力行為等處罰法第1條、第1條之2、第1條之3之罪,防止盜犯等法之罪,特殊開鎖用具持有禁止法第15條、第16條之罪,汽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第2條、第6條第1款之罪,以及被盜特定金屬製物品處分防止法第22條之罪而被判處拘禁刑。
  • 過去未曾被強制離開日本,也未曾因第55條之85第1款規定的出國命令而離開日本。
  • 可以確實預見其將盡快離開日本。

作出出國命令時,主任審查官應當迅速命令其出國,並在不超過15日的範圍內確定出國期限(第55條之85第1款)。也可以附加住所、活動範圍限制等條件(同條第3款)。

在留特別許可什麼時候可以申請

可以申請的時間由法律規定。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被收容的外國人,或者受到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按照法務省令規定的程序向法務大臣提出(入管法第50條第2款)。在此之前的階段尚未產生正式的申請權,只能作為促請依職權作出決定的活動來積累材料。另一方面,退去強制令書發付之後,就不能再申請(同條第3款)。令書一旦發出,事情就轉入撤銷訴訟、執行停止申請等司法救濟領域,負擔和難度都會大幅上升。

作出判斷的時點也有規定:必須在服從第47條第3款的認定、第48條第8款的判定,或者法務大臣裁決認為異議無理由之後,才能作出許可(同條第4款)。程序依次為:違反調查(第27條以下)、收容令書(第39條)或者監理措施決定(第44條之2第7款)、違反審查(第45條以下)、認定(第47條第3款)、請求口頭審理(第48條)、判定(第48條第8款)、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第49條)、裁決、在留特別許可(第50條)或者退去強制令書的發付(第51條)。作出不予在留特別許可的處分時,必須以附具理由的書面迅速告知(同條第10款)。

離婚後逾期滯在的案件中有一點是有利的。入管法第50條第1款但書規定,對於被判處無期或者超過1年拘禁刑的人(受宣告全部緩刑的人,以及部分緩刑中未緩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人除外),以及屬於第24條第3項之2、第3項之3、第4項丙目(ハ)、第4項オ目至ヨ目的人,「僅限於認定存在不許可其在日本居留將有欠人道上考慮的特別情事時」纔可許可。僅涉及非法殘留(第24條第4項乙目)的案件,不屬於這一加重要件的適用對象。

在被查獲之前主動行動的意義

在離婚後的案件中,是主動出頭還是等待被查獲,會使此後可以選擇的道路產生很大差別。

第一,上陸拒否期間(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間)會不同。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前主動出頭,屬於第24條之3第1項甲目(イ),依出國命令離開日本時,上陸拒否期間為自出國之日起1年(第5條第1款第9項戊目〈ホ〉)。相對地,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的(同項乙目〈ロ〉),此後若想以短期滯在的活動入境,上陸拒否期間為5年(第5條第1款第9項己目〈ヘ〉)。如果因被查獲而不符合出國命令的要件,則將被退去強制,自離開之日起5年(第5條第1款第9項丙目〈ハ〉);此前已有退去強制或者出國命令經歷的,則為10年(同項丁目〈ニ〉)。

第二,評價會不同。上述準則明確寫明,該外國人為申報非法滯在而主動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將作為積極因素予以考慮;另一方面,非法滯在的長期化則被作為消極因素評價。以撫養子女為理由請求繼續居留的案件更是如此,等待越久,消極因素積累越多。

第三,準備的質量會不同。如果能夠自己選擇出頭的時機,就可以事先整理好證明監護撫養實態的材料、生活基礎的材料,以及在遭受暴力的案件中公共機構的記錄,然後再進入程序;突然被查獲則完全無法作這些準備。在留特別許可被定位為對本應被強制離開日本的外國人例外地、恩惠性地作出的措施,準備上的差距很可能直接變成結果上的差距。

本所介紹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佈施大樓本館3層)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中心,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程序作為主要專注領域。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從最初的會見到刑事審判終結,直至其後的入管程序,全程親自負責,不由事務員或者年輕律師代為處理。所內常駐精通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翻譯,除偵查機關指定的翻譯之外,委託人可以使用站在本人立場上工作的翻譯。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由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對應。

在與離婚和在留資格有關的案件中,本所有如下辦案實績。

  • 以觀光為目的來日的諮詢者與一名日本女性生育了子女,但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滯在被逮捕、起訴。當時結婚與認領手續尚未完成,一度被當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師從憲法角度與當局交涉,促成結婚與認領成立,並進行了着眼於入管法違反刑事審判的被告人詢問與證人詢問。在國籍國出具的公文書幾乎不存在的困難狀況下,仍收集到有利證據,並分析了入管當局以往的許可案例,最終以一次程序取得了在留特別許可。
  • 一名女性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勞助長罪,面臨強制離境的危機。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過失」這一以往實務見解,本所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一直爭到上訴審。其後,入管認可了在留特別許可。

首次諮詢免費。費用根據案件情況另行報價。本人被羈押的情形,也接受家屬的諮詢。

結語

因離婚而喪失在留資格基礎的狀態,如果放任不管,積累起來的只會是消極因素。相反,如果能在較早階段諮詢,就可以選擇出頭的時機、整理材料,並把應對刑事處分與爭取在留特別許可作為一個整體來設計。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此外,過去的辦案實績基於各自的具體情況,並不保證會有相同的結果。

作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號碼: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佈施大樓本館3層)

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中心,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程序作為主要專注領域。

擁有在興奮劑取締法違反(以營利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無罪判決、在特殊詐騙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取得被視為高難度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辦案實績。

聯繫方式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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