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为什么需要律师|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同时进行时的应对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经过期,人却仍在日本;或者,您的家人正处于这样的状态。很多人每天都带着"会不会被查获"的不安生活。如果仍希望继续在日本生活,最后的依靠就是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走到这一步,不少人会犹豫:应该委托行政书士,还是委托律师?这不是谁更好的问题,而是程序结构决定了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专业人士承担。以下按照条文加以梳理。
在留特别许可的手续,是不是只能委托律师?
并非如此。在在留资格相关手续中,行政书士有广阔的专业领域。办理了申请取次备案的行政书士,可以代为提交在留资格认定、变更、更新等申请,整理所需材料并向当局递交。日常的在留手续,大多在这一框架内完成。
但是,逾期滞留案件往往同时或接连出现以下三种局面:①非法残留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本人被逮捕、羁押;②因收容令书被收容;③退去强制令书已经签发,不得不转入法院程序。在这三种局面中,刑事辩护人的活动与诉讼代理,属于律师的职务范围。
因逾期滞留被捕后,刑事程序和入管程序会同时进行吗?
会。原则上是双轨并行。只应对其中一条线,另一条线可能出现无法挽回的后果。
刑事方面,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获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本国(日本)者"构成犯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第70条第1款柱书)。逾期滞留不仅是行政上的问题,同时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
行政方面,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ロ)将同样的状态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程序自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第27条以下)开始,经收容令书(第39条)或监理措置决定(第44条之2第7款),进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第45条以下)与认定(第47条第3款)。对认定不服的,可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由特别审理官作出判定(第48条第8款);仍不服的,可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第49条)。在裁决阶段,才决定是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还是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51条)。
在刑事程序中所作的陈述,会与入管违反调查中的陈述相互对照;向入管提交的材料,也会影响刑事案件的情状举证。正因如此,需要有人能够在同一张设计图上同时看清两条线。
刑事判决缓刑了,是不是就能留在日本?
刑事处分的轻重与能否继续在日本在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判了缓刑就没事"的理解并不准确。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リ)将"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但同时规定:被宣告全部缓刑者,以及被宣告部分缓刑且未被缓刑的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因此,因非法残留被判全部缓刑的,不属于第4项(リ)。但是,本来依据第24条第4项(ロ),已经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即使判了缓刑,退去强制程序照样推进。
反过来看,刑事处分同样会影响在留。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全部缓刑者,以及部分缓刑中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等,只有在"认定不许可其在本国在留将有欠人道上的考虑,存在特别情事时",才可以给予在留特别许可。仅涉及非法残留(第24条第4项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加重要件对象。这对希望留在日本的一方是重要的有利情事。反之,一旦实刑超过1年,该加重要件即适用,前景将明显变得严峻。
因此,争取较轻刑事处分的辩护活动,同时也是在守住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基础。刑事与入管必须从最初阶段就一体设计,原因就在这里。
在留特别许可,什么时候、怎样申请?
可以申请的时期由法律限定。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能够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并依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向法务大臣提出。申请权在受到上述处分之后才产生;在此之前,只能通过促请法务大臣依职权发动的活动来推进。
依第50条第4款,在留特别许可须在当事人服从第47条第3款的认定、第48条第8款的判定,或者法务大臣裁决异议申出无理由之后,才可以作出。而第50条第3款规定,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不得再提出申请。时间窗口有限。
判断的材料也由法律列明。第50条第5款规定,应当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本国的经过、在本国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本国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情事。第50条第10款还规定,作出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尽快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告知本人(理由附记)。
本人被羁押或收容时,律师怎样和本人沟通?
在刑事阶段,律师以辩护人身份进行接见;在收容阶段,通过收容设施的面会与本人直接沟通。如果家属在本国,也同时推进与本国方面的联络。
这里容易被忽视的是翻译问题。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员,是为推进程序而设置的,并不站在本人一方斟酌用词。笔录中一个词的语气差别,可能在之后的入管程序中造成不利。入管的违反调查中也会发生同样的问题。确保有为本人服务的翻译,并使刑事程序中的陈述与入管程序中的陈述不产生矛盾,在实务上极为重要。
已经收到退去强制令书,还有办法吗?
依第50条第3款,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通道已经关闭,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手段全部用尽。此后进入的是司法救济领域,即提起请求撤销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处分等的撤销诉讼,并申请停止其执行。
在这一局面中,需要诉讼代理。在遣送现实迫近的情况下,要在有限时间内组织申立,因此此前在入管程序中作过怎样的主张、提交过怎样的材料,会直接成为诉讼的基础。法院的结论无法保证,但可以说的是:收到退去强制令书并不等于一切结束。
行政书士和律师,如何分工?
可以理解为:不同局面,适合的承担者不同。在在留资格的认定、变更、更新等申请场面,在整理必要材料并向当局取次的场面,办理了申请取次备案的行政书士具有很高的专业性。而在案件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的场面、本人被羁押或收容的场面、退去强制令书已签发而须转入法院程序的场面,则以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这类律师职务为中心。
本所的做法是:刑事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阶段由律师承担;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则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建议您先厘清自己的情况处在哪一个局面。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有意义吗?
有意义,而且这种差别在法律效果上表现得非常明确。
《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在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所作的例外性、恩惠性措施的同时,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被评价为消极要素。仅仅等待,时间不会成为助力。
即使选择离开日本,差别同样存在。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适用于同时满足五项要件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要件是:在违反调查开始前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第1项イ),或者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第47条第3款通知之前表明尽快出国意思者(第1项ロ)。主任审查官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第55条之85第1款)。其后的上陆拒否期间分为几档。
- 因出国命令出国者,出国之日起1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ホ)
- 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者(第24条之3第1项ロ)以出国命令出国,之后欲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为5年(同项ヘ)
- 不符合要件而被退去强制,此前没有退去强制、出国命令经历的,为退去之日起5年(同项ハ)
- 已有退去强制、出国命令经历的,为10年(同项ニ)
不过,主动出头并不等于放弃在日本在留。是争取在留,还是先出国再谋求重新入境;出头的时机如何设定;出头之前应当准备什么。这些都需要按个案设计,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直接去窗口,并不可取。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本所体制有三个特点。第一,从最初的接见到公判辩论终结,全部流程由松村律师亲自承担,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第二,常驻有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第三,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 一次手续即取得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与日本女性之间育有子女,但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进行了着眼于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几乎不出具公文书的困难条件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手续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 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案例/一名女性被冤枉涉嫌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内容另行报价。本人被羁押或收容时,也可由家属联络。
结语
在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中,可以申请的时期由法律划定(第50条第2款、第3款、第4款),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申请通道即告关闭。刑事处分的轻重,又通过第50条第1款但书反射到在留的前景上。正因如此,在最初阶段就确定"哪个阶段由谁做什么",具有实际意义。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去的解决案例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有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欺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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