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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后还能做什么|不许可理由书的解读与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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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后还能做什么|不许可理由书的解读与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的选择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后还能做什么|不许可理由书的解读与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的选择

2026/08/27

到入管署出头申告,经过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一路走到最后,却收到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的通知。对于在日本组建家庭、工作、抚养子女的人来说,很少有比这更沉重的消息。许多人在这一刻脑中一片空白,完全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

但是,在这个阶段仍然有可以做的事情。哪些事情还来得及做、哪些事情已经无法再做,必须按照制度的构造准确把握,这是不走错下一步棋的出发点。本文依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的条文,梳理不许可通知的形式、理由书的解读方法、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仍然存在的途径,以及将来再次来日本的时间安排。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会以什么方式通知本人

会以记载理由的书面形式通知。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规定,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告知本人。也就是说,不会只是在窗口口头告知结果就结束,而是会交付一份写明为何不予许可的书面。

这一理由附记是令和5年入管法修改时予以明文化的内容。判断的理由以文字形式保留下来,对当事人而言,这是了解行政机关如何评价各项事情的重要线索。收到书面后,请务必妥善保管,不要因情绪激动而撕毁或随手放置,同时建议复印留存。

不许可理由书应该重点看哪些内容

基本方法是对照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所规定的考虑事项逐条阅读。该项规定,在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的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事情。

因此,阅读理由书时,要把这些项目一项一项对照过来,看清楚哪一项事情被如何评价。例如,家庭关系是否被认定为"无法确认共同生活的实际状况";素行方面是否把刑事处分看得较重;在留期间的长期化本身是否被消极评价。进而要区分:被评价的事实本身是否存在错误或不准确之处,还是事实并无争议、只是评价存在分歧。这一区分决定了下一步程序中应当主张什么。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还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不能。入管法第50条第3项明确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不得提出申请。这一制度上的分界线非常清晰。

本来,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依据入管法第50条第2项产生,即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程序向法务大臣提出。也就是说,只有在受到与人身相关的处分之后,才取得申请人的地位。其后依同条第4项,在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第47条第3项)、特别审理官的判定(第48条第8项),或者法务大臣裁决认为异议无理由之后,才作出许可与否的判断。一旦作出不予许可的判断并发出退去强制令书,第50条第3项即关闭了申请之路。

因此,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关键在于令书发出之前能把多少材料完整地提交出来。这一部分在结构上很难事后补救。

可以通过诉讼来争吗

可以考虑依据行政事件诉讼法提起撤销诉讼,即针对法务大臣的裁决、退去强制令书的发出等行政处分,请求撤销该处分。既然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已经以书面形式载明了理由,如果认为其中的事实认定或评价存在问题,就可以具体指出并加以争辩。

不过,诉讼有起诉期限的规定,并非随时都可以提起。从收到书面到实际咨询之间拖得越久,可选择的余地越窄。而且,提起诉讼也不等于结论必然被推翻。法院如何判断,取决于收集到的证据和主张的组织方式,个案之间差异很大。本所不会作出保证结果的说明,能够承诺的是把该案中可以主张的内容毫无遗漏地组织起来。

提起诉讼之后送还就会停止吗

仅仅提起诉讼,送还并不当然停止。实务上通常在提起撤销诉讼的同时,依据行政事件诉讼法提出执行停止的申立。执行停止能否获得准许,取决于该案中会产生何种不利益、是否存在紧急必要性等因素。因此,并不是提出申立就一定能够停止送还。

另外,在难民认定程序方面存在程序进行期间停止送还的机制,但近年的法律修改为该机制设置了例外。具体如何适用于自己的案件,需要个别确认。还要坦率地指出一点:仅仅为了拖延送还而提出难民认定申请并不妥当,反而可能在素行和程序态度的评价上产生不利影响。

将来还能以正规的在留资格再来日本吗

上陆拒否期间届满后,仍然可以重新申请签证。期间的长短取决于以何种方式离开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作出如下区分。

  • 被退去强制但受到第52条第5项的决定、在期限内自行出国者(以短期滞在为目的者除外):自离开之日起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ロ)。
  • 被退去强制,且此前没有退去强制经历、出国命令经历者:自离开之日起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ハ)。
  • 被退去强制,且此前已有退去强制经历或出国命令经历者:自离开之日起10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ニ)。
  • 依出国命令出国者:自出国之日起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ホ)。
  • 属于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号ロ的人,即在违反调查开始后表明出国意思、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人,其后拟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自出国之日起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ヘ)。

此外,因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的,依第5条第1项第10号没有期间的规定,上陆拒否不设年限。有毒品相关法令违反处罚经历的情形,依第5条第1项第5号同样没有年限规定。

这些差别直接决定了何时才能与留在日本的家人重逢。需要的不只是应对眼前的程序,而是把离开之后的时间也一并纳入设计。

情况发生变化后还能再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吗

从制度上看,入管法第50条第1项规定,法务大臣可以根据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但如前所述,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依第50条第3项已经不能提出申请。因此,其后情况发生变化时的争取工作,性质上不是行使申请权,而是请求行政机关发动职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与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关系。该但书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受刑罚全部缓刑宣告者,以及部分缓刑而未缓刑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或者符合第24条第3号之2、第3号之3、第4号ハ、第4号オ至ヨ者,只有在认定不许可其在日本在留将有欠人道上的考虑、存在特别情事时,才可以许可。仅涉及非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不受这一但书加重要件的约束,这是有利的情况。反过来说,如果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1年以上的实刑,该加重要件就会发生作用。刑事处分与在留前景表里一体的原因正在于此。

在被查处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拿到不许可书面之后再回头看这个问题,初期应对的分量就变得非常清楚。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当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作出的措施,同时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属于积极要素。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会被作为消极要素评价。也就是说,事实关系相同,是否主动出头会改变评价的起点。

如果结论是回国,差别更加明确。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出头的,属于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号イ,依出国命令出国时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ホ)。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属于同号ロ,其后若想以短期滞在再次来日,期间为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ヘ)。若因被查处而不符合出国命令的要件,则走退去强制程序,为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ハ)或10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ニ)。这些差别,法律条文早已写在那里。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作为主要专注领域。负责律师松村大介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在办案体制上,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审辩论终结,全部流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事务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委托人可以使用一位站在自己立场上行动的翻译,而不必只依赖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宜,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以下介绍两件相关案例。第一件是以观光目的来日本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的案件。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尚未办妥的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国籍国几乎没有可用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程序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第二件是一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即便已经收到不许可书面,或者退去强制令书已经发出,也请先带着书面前来咨询。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并不意味着一切在那一刻就结束了。如何解读载明理由的书面,如何依据行政事件诉讼法组织撤销诉讼与执行停止的申立,选择回国时如何看待上陆拒否期间。行动越早,留下的选择余地越宽。

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况,并不保证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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