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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未成年孩子去入管出头申告:孩子的就学、语言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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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未成年孩子去入管出头申告:孩子的就学、语言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关键点

带着未成年孩子去入管出头申告:孩子的就学、语言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关键点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人还留在日本,而且身边还有未成年的孩子。没有比这更让人动弹不得的处境了。如果只是自己一个人,或许还能下定决心;可孩子在日本上学,用日语跟同学说话,母国的语言几乎不会讲,这时候心里最先冒出来的念头往往是:我去入管出头申告,孩子会怎么样。可是拖得越久,可以选择的路就越窄。下面按照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的条文,梳理带着未成年子女的人在考虑出头申告时,法律上的分水岭在哪里,事先应当准备什么。

有未成年子女,出头申告就一定有利吗

仅凭有孩子这一点并不能决定结论,但法律确实把它写进了考量事项。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法务大臣在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要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居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照顾的必要性。未成年子女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其中的“家庭关系”和“人道上照顾的必要性”。不过同项还规定要考量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留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因此有孩子并不会自动导向许可。真正的分水岭在于,能否用材料把孩子的生活实态具体地呈现出来。

孩子会不会跟着一起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

这要看孩子本人的在留状况。如果孩子同样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就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未取得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残留于日本者),与父母一样属于存在退去强制事由的人。相反,拥有日本国籍的孩子,本来就不是退去强制的对象。所以第一步要确认的是每个孩子各自的国籍、有无在留资格、在留期限。即便是一家人,失去在留资格的经过、过去有没有被退去强制或者接受过出国命令,也可能人人不同。如果把这一点含糊过去就去出头,家庭成员之间的手续进度会出现错位,事后很难解释清楚。

孩子在日本上学、不会说母国语言,这些情况会被怎样评价

可以作为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所列“在日本居留的期间”“家庭关系”“人道上照顾的必要性”相关的情事来主张。《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也针对这些考量事项分别给出了评价思路。但需要注意,该指针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本应被强制离开日本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而非法滞留的长期化本身会被作为消极因素评价。孩子在日本的扎根,与非法滞留的长期化其实是一体两面。正因如此,不能泛泛地说“住了很久”,而要通过就学状况、学业与社团活动、与社区的联系等具体形式,说明这段期间里孩子的生活是如何形成的。语言问题也一样,只说一句“不会说”是不够的。日常会话勉强可以却不会读写;从来没有用母国语言接受过与学龄相称的学科教育;母国没有能够接纳的亲属,说到这一层,才与人道上照顾的必要性连得起来。反过来,如果每年长假都回母国、在母国的学校还保留学籍,则会被评价为与母国的联系仍然维持。有利与不利的情事,都应当事先梳理清楚。

出头申告之前,关于孩子应当准备哪些材料

需要备齐能够说明身份关系和在日本生活实态的材料。大致以下列为基础。

  • 孩子的护照、在留卡(如有)。护照遗失或者已过期时,能够说明在本国使领馆补发进度的材料
  • 与出生有关的文件(出生届记载事项证明书、母国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其译文等)
  • 与结婚、认知(认领)有关的文件。手续尚未办完的,能够说明进展情况的材料
  • 在学证明书、成绩单、能够说明出勤状况的材料、学校发出的通知文书
  • 母子健康手册、疫苗接种记录、就诊记录(有慢性病或正在治疗时尤为重要)
  • 与住所有关的材料,以及支撑家计者的收入与纳税状况材料
  • 能够说明与社区联系的材料(才艺班、社区活动、支援者的陈述书等)

这些材料不是凑够份数就行。关键在于,要按照能让阅读者读懂的脉络排列,说明孩子的生活究竟扎根在日本的什么地方。

有孩子就可以不被收容吗?在留特别许可什么时候能申请

不被收容这一点无法保证。在退去强制手续中,经过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以下)之后,会进入依收容令书收容(第39条)或者监理措施决定(第44条之2第7项)的处理。究竟适用哪一种由个案情事判断,而抚养监护未成年子女的相关情事,是判断中会被考量的情事之一。至于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第2项规定其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向法务大臣提出。也就是说,申请权到这一阶段才产生;在此之前,属于请求当局发动职权的活动。而依同条第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申请。退令一旦发出,剩下的就是撤销诉讼、执行停止申请这类在法院进行的争讼。另外,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应当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告知(第50条第10项)。

在被摘发之前主动行动,意味着什么

对有孩子的家庭来说,这个差别格外沉重。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制度,需要同时满足五项要件才能适用,其中第1号区分了两种情形:イ是在第27条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抱着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ロ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的认定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思。这一区分,将左右下一次能够来日本的时间。依出国命令出国者的上陆拒否期间,自出国之日起为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ホ)。但属于第24条之3第1号ロ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国后,若想再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则为自出国之日起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ヘ)。更进一步,如果因被摘发而不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就会走退去强制程序:过去没有退去强制历、出国命令历的人,自离开之日起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ハ);已有上述经历的人则为10年(同号ニ)。考虑孩子的升学,以及一家人何时才能在日本重逢,就不可能撇开这几个年数去决定是回国还是留下。此外,《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明确写道,“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留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一事,将作为积极因素予以考量。

判了缓刑就能继续留在日本吗

不一定。刑事处分与能否继续留在日本是两回事,这里也是误解最多的地方。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构成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的犯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这一法定刑不会因滞留时间长短而改变。改变的是检察官的处分选择与量刑幅度:期间较短、自行出头、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清楚的案件,倾向于较轻的处分;期间长达数年,并伴有非法就劳、伪造文书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则倾向于较重的处分。当然,个案之间存在差异。

在此基础上看,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确实把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同时把受到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的人等排除在外。但非法残留本来就已经因第24条第4号ロ而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即使刑事审判判了缓刑,甚至获得不起诉处分,退去强制手续仍会另行推进。反过来,如果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则会适用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即只限于认定存在“不许可其在日本在留将有欠人道上照顾的特别情事”时才可许可。而仅有非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并不属于该但书的适用对象,这是一项有利情事。正因如此,减轻刑事处分的工作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必须从最初的应对阶段就一体设计。从守护孩子生活这个目的来看,这两件事本来就是一件事。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负责律师松村大介属于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本所由松村律师从初次会见一直到庭审结束,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像孩子的生活状况、家庭成员各自的在留经过这类由细节累积决定结论的案件,由同一位律师从头听到尾是有意义的。此外,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当事人可以使用不同于侦查机关指定翻译、站在当事人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接。

本所的解决案例包括以下内容。

  • 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手续尚未办完,曾被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进行了考虑刑事审判走向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于一次手续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带着未成年子女进行出头申告,需要准备的东西确实比一个人时更多。但增加的不只是负担。孩子在日本生活的实态,正是与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明文列举的考量事项直接相连、应当主张的素材。哪些材料、按什么顺序、在哪个阶段提出,决定这些所需要的时间,在等待之中也在不断减少。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另外,过去的解决案例基于各自的个别情事,并不保证会有相同结果。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视为困难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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