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回国也别急着买机票|出国命令与强制遣返的区别,决定你几年后才能再来日本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仍然留在日本的朋友当中,有不少人最终会做出这样的决定:这样下去太难了,先回国吧。既然已经决定回国,剩下的似乎只是收拾行李、去机场。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同样是回国,从哪一条法律程序离开日本,会直接决定您下一次能够踏上日本国土的时间是出境之日起1年后、5年后、10年后,还是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回国不是终点,而是下一次与日本产生联系的起点。
既然已经决定回国,还有必要咨询律师吗
有必要。因为即使结论同样是回国,在法律上经由哪一条路径出境,会使您下一次能来日本的时间产生巨大差别。出境路径分为两类:依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24条之3)出境,以及经由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程序被送还。走上哪一条路径,在条文上取决于您在什么时候、向什么机关、以什么方式提出申告。正因为已经下定决心回国,才更应当在还能选择程序入口的阶段来咨询。
下次来日本是1年后、5年后,还是10年后
入管法5条1项9号根据当事人过去离开日本的原因,分别规定了拒绝上陆的期间。以下条文中的イ、ロ、ハ、ニ、ホ、ヘ,是日本法条文中相当于(一)(二)(三)的细目编号,此处保留原文标记以便核对条文。
-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自出境之日起1年(5条1项9号ホ)。
- 属于入管法24条之3第1号ロ者,即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境意思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境后,此后拟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自出境之日起5年(5条1项9号ヘ)。
- 虽属退去强制对象,但取得入管法52条5项的决定并在期限内自行出境者(以短期滞在为目的的情形除外),自离开之日起1年(5条1项9号ロ)。
- 被强制遣返者,且此前没有退去强制经历、也没有依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自离开之日起5年(5条1项9号ハ)。
- 被强制遣返者,且此前已有退去强制经历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自离开之日起10年(5条1项9号ニ)。
- 因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オ至ヨ而被强制遣返者,没有期限规定(5条1项10号)。
此外,如有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处罚的经历,依5条1项5号,上陆拒否也没有年限规定。同样是回国,结果可能是1年,也可能是10年,甚至没有期限。
只要走出国命令回国,就一定1年后能回来吗
并非如此。原则是5条1项9号ホ的1年,但属于入管法24条之3第1号ロ的人,也就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境意思的人,此后拟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依5条1项9号ヘ为5年。条文规定,イ为"在依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本人怀有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思而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ロ为"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47条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有迅速离开日本意思者"。这一分水岭,取决于行动的时点本身。
而且,要使用出国命令制度,必须同时满足入管法24条之3的五项要件:符合上述イ或ロ(第1号);不属于24条3号至3号之5、4号ハ至ヨ、8号、9号中的任何一项(第2号);入境后未因住居侵入,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的伪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罪以及相关法令的特定罪名而被处以拘禁刑(第3号);过去未曾被强制遣返,也未曾依出国命令出境(第4号);能够确实预见其将迅速离开日本(第5号)。只要缺少任何一项,出国命令这个选项本身就无法使用。
自己买机票从机场离境不就可以了吗
未必能得到同样的结果。入管法24条之3第1号イ所要求的,是"在依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怀有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思而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如果是在办理出境手续的场合,被查出在留期限已过之后才提出申告,是否仍能按イ的类型处理,则是另一个问题。先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办理出头申告,其法律意义正在于此。
回国之前,应当在日本准备好哪些东西
关键在于,把离开日本之后就难以取得的资料,在出境之前收集齐全。包括:护照(已过期或遗失的,需在本国驻日使领馆重新申请);婚姻、出生、亲子关系的证明;居住事实的证明;收入、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记录;子女就读学校的记录;以及能够体现与地区社会、职场之间联系的资料。
这些资料具有双重意义。在程序尚未终结期间,它们是支撑入管法50条5项所列各项考虑事情(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原因的事实、人道上的考虑之必要性)的证据;而在上陆拒否期间届满、再次以日本为目标的阶段,它们又是证明生活实绩与家族关系的材料。回国之后再从本国重新收集,既费钱又费时,有些资料甚至根本无法取得。此外,是否存在未付工资、住房租赁与手机、银行账户如何处理、留在日本的家人今后在留状况如何,也都是出境之前应当确认的事项。
上陆拒否期间结束后,就能自动入境日本吗
不能。期间届满只意味着入管法5条1项9号规定的上陆拒否事由消失而已。要进入日本,仍须重新审查所拟从事的活动是否符合某一在留资格、必要时是否符合上陆许可基准,并经过签证发放与上陆审查。过去曾处于不法残留状态、曾被强制遣返这一事实本身,在审查中当然会被纳入考虑。这并不是一个时间一到就一笔勾销的制度。
在上陆拒否期间之内,还有来日本的途径吗
作为例外制度,有入管法12条1项的上陆特别许可。即使在上陆审查中被认定不符合上陆条件,经口头审理后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法务大臣仍可特别许可其上陆,同项第3号规定为"其他经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上陆之情事时"。但这终究是例外措施,需要以资料具体说明存在应当准许上陆的特别情事,例如在日本有配偶或子女等,能否获准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因此不应以可能取得上陆特别许可为前提来决定回国的时机与方式,而应把力气用在现在还能选择的部分,也就是把上陆拒否期间控制在1年,而不是让它变成5年。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恰恰是在选择回国的场合,主动与被动的差别表现得最为清楚。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即符合入管法24条之3第1号イ,只要满足出国命令的其他要件,上陆拒否期间为自出境之日起1年(5条1项9号ホ)。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境意思(同号ロ)的,此后若拟以短期滞在来日本,则为5年(5条1项9号ヘ)。如果因被查获而不再满足24条之3的其他要件,出国命令本身就无法使用,将按退去强制处理为5年(5条1项9号ハ);过去已有退去强制经历或依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则为10年(同号ニ)。
此外,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告不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这一情节,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即便原本打算回国,程序进行中情况发生变化、转而希望留在日本的情形也确实存在,届时是否留有自行出头这一事实,差别会非常大。另一方面,不法滞在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因此犹豫不决的时间本身也可能对您不利。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律师松村大介,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本所由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直至公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这里介绍两个案例。其一,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其后丧失在留资格、被逮捕起诉。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一位女性因冤案被指控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往实务提起诉讼,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即便您咨询的前提是回国,出境路径的选择、出境前应当收集的资料、留在日本的家人的手续,以及着眼于将来再次来日的准备,都可以一并咨询。首次咨询免费,费用视个案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对于已经作出回国决定的人来说,剩下的选择只有何时、以何种方式离开。而这个选择,将决定您下一次来到日本是1年之后,还是5年、10年之后。能够行动的时间有限,请在作出决定的阶段尽早咨询。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的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的结果。
撰稿人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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