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入管收容就一定会被遣返吗|收容各阶段还能做什么
2026/08/25
核心要点
- 收容并非退去强制的结论,而是程序中途的措施,被收容并不等于遣返已成定局。
- 入管法第50条第2款明确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权利。
- 依同条第3款,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错过时机选项就会消失。
- 依同条第10款,作出不许可时会交付附有理由的书面。
- 在进入收容之前的刑事程序中取得不起诉,才是最有效的回避收容之策。
接到家人被入管设施收容的消息时,多数人会理解为"是不是马上就要被送回去了"。收容一词分量沉重,这种反应很自然。但从法律结构看,收容是置于程序中途的措施,并非结论本身。
本文写给被收容者的家属,尤其是身在中国大陆、正设法了解情况的亲属,梳理各阶段能做什么、过了哪个时点又会失去什么。
哪一部分正确,从哪里开始出错
正确之处在于,收容既然是退去强制程序的一环,它确实处在通往遣返的流程之中。收容一旦长期化,健康状况与家庭生活都会受损。就时间并不站在当事人一边这一点而言,危机感是正确的。
错误之处在于,把收容与遣返看成一条必然相连的直线。退去强制程序要经过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等阶段,并在最终阶段判断是否特别许可其在留。被收容的阶段,正是这一判断尚未作出的阶段。入管法第50条第2款对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明文承认其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权。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同条第3款: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能再申请。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可采取的手段幅度完全不同。此外,同条第5款把考虑要素法定化,依同条第10款,不予许可时会交付附有理由的书面。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以刑事案件为契机进入收容的案件,其前一阶段的刑事程序已是决胜之地。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点,其间能够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羁押决定后原则上10日,延长再加10日,期满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程序的人身拘束解除的那一刻,人可能被直接移交入管。家属听到"要释放了"刚感到安心,人却被押送到收容设施,从此联系不上。因此必须从刑事辩护阶段起,并行准备身元引受人与住所。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构成收容依据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入管法第24条中逐号规定,符合哪一号,此后的选项就随之不同。
- 第24条第4号リ: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
- 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有罪。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均属符合,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该号在柱书中已被排除于4号リ之外,属单独一档。
- 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还加入了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以及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
- 第24条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只要有该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第4号ロ:非法滞留。第4号イ: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号ヘ: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者。第4号ハ:人口贩运等。
号别的差异也体现在能否使用出国命令上。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把"不符合第4号ハ至ヨ中任何一项"作为要件之一,因此因毒品类问题符合4号チ的人无法使用出国命令。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也会并行成为问题。此外,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针对这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为何关键
从回避收容的角度看,最有效的是从根本上保持不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状态。第24条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以有罪判决存在为前提,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些号就不会成为问题。反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只要属于毒品类案件仍符合4号チ,成为收容与退去强制的对象。
起诉前的活动,以与检察官面谈说明案情、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推进和解谈判、提交附有家庭关系与生活状况佐证资料的意见书为中心。同时还要并行准备入管程序所需材料:显示婚姻关系与监护状况的文件、证明在国籍国不存在生活基础的资料、有关健康状况的记录等。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不会因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处遇。刑事程序中的陈述,在入管程序的事实认定中也可能被参照。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能在72小时内行动的只有私选辩护人。能够预见释放之后转入收容并提前准备的,也正是从这一阶段起介入的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被叫来,不处在为委托人利益作补充说明、指出误解的位置。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形成一体,准确传达本人的意图。入管调查中同样如此。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本所针对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路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本所就其与日本女性所生的子女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条件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具有处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经验,也办理过多起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陪同会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可通过合作行政书士的支援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收容是阶段,不是结论。但正因为它是阶段,若不在进入下一阶段之前动手,就毫无意义。得知家人被收容时,请先确认目前处于哪一阶段,再把该阶段可用的手段一一列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