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照样能更新在留期间」是一种误解|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与更新获准,乃两回事
2026/08/17
受缓刑判决者常表示:「律师说不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所以在留应该没问题。」
前半句准确无误,后半句却过早下了结论。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仅仅确保了留在日本之底线,并不意味着在留期间更新必将获准。将这两个阶段混为一谈而径行申请更新,待不许可后方才前来咨询,此类情形在实务中反复出现。
核心要点
- 在留期间更新,仅在存在足以认为更新为适当之相当理由时方获许可(入管法21条3项)。
- 更新与变更之指针将素行善良列为考量事项之一,有前科者将受消极评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过更新与变更不许可之案例,其中包含受缓刑判决之情形。
- 所侵害者为社会法益抑或个人法益,将使和解与被害赔偿之意义产生极大差异。
- 更新一旦不许可,纵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结果仍须离开日本。
两道关卡各自独立
外国人涉刑事案件后,与在留有关之关卡至少有两道。
第一道乃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各号结构互异:4号リ以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不在此列;而4号チ所列药物相关之罪,则不问刑之轻重即可能该当。故「缓刑即安全」之一般化说法,本身便不成立。
第二道乃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3项规定:法务大臣仅于认为存在足以认定更新为适当之相当理由时,方得许可更新。此处承认相当宽广之裁量;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固可作为请求更新一方主张之起点,却不能单凭其本身导出许可。
素行善良这一考量事项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之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针,将素行善良列为考量事项之一。其所设想者,不止于「不存在近似退去强制事由之素行不良」,更包括日常生活中遵守法令。
该厅亦公布过更新与变更不许可之案例,其中含有受缓刑判决者之情形,可见依罪名与情事不同,判断亦随之分歧。实务上,细致检讨此等公布案例与本案之异同,正是起点所在。
保护法益不同,所需辩护活动亦不同
此处正是本所所重视之视角。同为「缓刑判决」,因所侵害法益之性质不同,其后入管手续中之评价截然有别。
侵害个人法益之类型,例如诈欺、窃盗、伤害等罪,被害人特定,故经由和解成立、被害赔偿与宥恕意思之表示,其反社会性有被评价为已获个别具体消解之余地。此时和解书与宥恕状将成为更新申请中之有力资料。
反之,侵害社会法益之类型,例如药物相关、涉及儿童保护、涉及出入国管理秩序之罪,并不存在可资和解之特定被害人。因此仅凭有无和解,难以消解素行不良之评价,须另行累积再犯防止体制、医学随访、生活环境变化等资料。
不看罪名表面之轻重,而自「所欲守护者究竟为何」之角度着手检讨。若欠缺此一视角便径行申请更新,必将在资料残缺之状态下迎来审查。
缓刑期间之实务处理
纵使在缓刑期间获准更新,实务上亦常见在留期间被定得较短之运作,例如原本3年者被改为1年。此举可理解为以较短周期确认其后素行之意。
因此,并非熬过判决之后之第一次更新便告结束。在缓刑期满之前,须持续将生活之安定与遵守法令予以资料化:工作之延续、纳税、社会保险费之缴纳、住所之稳定、与家人同住之实态。此类事实,事后无法补造。
正因如此,起诉前之不起诉处分至关重要
综上可知,在外国人刑事案件中,以取得缓刑判决为最终目标之辩护方针并不充分,因为「曾受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本身,将在其后之更新审查中持续发挥消极作用。
辩护活动须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同时,为防万一遭起诉,应自刑事辩护阶段起即着眼于入管手续,预先整备和解书、宥恕状、赎罪捐款收据、身元引受书、再犯防止计划、医学意见等资料。若刑事辩护人与入管手续代理人分属不同之人,此种连续性便难以确保。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弁护士(第一东京弁护士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专注于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并自刑事阶段即以一体化视角纳入退去强制手续与更新审查。
解决实绩方面,本所曾为一名因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之委托人,通过彻底之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讯问、反对讯问,取得无罪判决。另有一例:某女性被指涉不法就労助長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之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本所亦曾为一名被指参与特殊诈欺取款行为之二十余岁女性取得不起诉处分。
松村大介弁护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与合作之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另需说明,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不该当退去强制事由」这一说明确属正确信息,但它只占在留问题之一半。另一半在于:更新之场面上,能否呈现自己迄今为止之生活。判决之后仍有可为之事,故建议在更新时点临近之前先行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护士
第一东京弁护士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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