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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记录如何流入入管|退去强制程序之三阶段与在留特别许可之考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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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之记录如何流入入管|退去强制程序之三阶段与在留特别许可之考量情事

刑事案件之记录如何流入入管|退去强制程序之三阶段与在留特别许可之考量情事

2026/08/16

刑事程序结束,外国籍人士之案件并未终结。接踵而至者乃入管之程序。这两套程序虽属各自独立,实际上刑事程序所形成之记录,会原样流入入管之判断材料。若在不知此一结构之情况下走完刑事程序,日后便会出现无从挽回之局面。以下依条文梳理制度之骨架。

核心要点

  • 入国警備官就其认为该当入管法24条各号之外国人,得实施违反调查(入管法27条)。
  • 违反调查中得要求容疑者到场并加以讯问,且须将其陈述记载于调书(同法29条)。
  • 退去强制程序采三阶段结构:入国審査官之审查(45条)、特別審理官之口头审理(48条)、向法務大臣提出异议(49条)。
  • 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须考量含「构成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在内之八项情事(同法50条5項)。

刑事与入管乃不同程序

首须把握者: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目的与判断主体皆不相同,属各自独立之程序。刑事程序系国家刑罚权之行使,由法院判断;退去强制程序则属行政措施,由入国審査官、特別審理官、法務大臣此一行政系统作出判断。

因此,刑事获不起诉,并不代表入管即不得就同一事实另行认定;反之,刑事纵获有罪,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仍须对照条文要件另行判断。此种独立性使外国人案件之辩护倍增难度,同时也正是留有争执余地之起点。

退去强制程序之三阶段

入国警備官认有该当入管法24条各号之外国人时,得实施违反调查(同法27条)。为调查所必要,得要求容疑者到场讯问,并须将其陈述记载于调书(同法29条1項、2項);该调书应使容疑者阅览或向其宣读,并令其签名(同条3項)。

其后案件移交入国審査官,审查其是否该当退去强制对象者,并制作审查调书(同法45条)。若对认定不服,得自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特別審理官之口头审理(同法48条1項);若对判定仍不服,得于3日内向法務大臣提出异议(同法49条1項)。

务请留意此处「3日」之短促。若以刑事程序之节奏应对,恐将错失争执之机会。在留特别许可之申请,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得为之(同法50条3項),且须于服从认定或判定,或异议经裁决为无理由之后,方得提出(同条4項)。掌握程序之顺序与期限,本身即是一种防御。

刑事记录如何流动

入管之判断并非从白纸开始。逮捕之事实、罪名、判决之主文与理由,以及刑事程序中制作之供述调书内容,均成为「是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与「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两项判断之基础。

由此可见刑事辩护阶段应有之实务意识。其一,供述调书上留下什么,须一路预见其对入管判断之影响;因为为减轻刑事量刑而广泛承认事实,有时反而使退去强制事由之认定更为容易。其二,事实之中涉及故意与认识有无之部分,在日后入管程序中最难推翻。其三,家庭关系、在留期间、就业状况等与入管法50条5項所举考量情事有关之资料,应自刑事阶段即有意识地收集。

在留特别许可之框架

入管法50条1項规定,纵使该当退去强制对象者,法務大臣仍得特别许可其在留。惟就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获宣告刑之全部缓期执行者等除外),以及该当同法24条3号の2、3号の3、4号ハ或4号オ至ヨ之一者,则限于「若不许可在留即有欠人道考量之特别情事」始得为之。

同条5項进而规定,判断时应考量:希望在留之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之经过、在日本之在留期间及其间之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人道考量之必要性,并另行考量内外情势等。令和5年修法将考量情事明定于法律之后,书面之基本作法即是逐项填实此八个项目。

入管场域可否追问故意与过失

此正是本所正面投入之论点。入管实务长期以来,仅凭客观事实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之该当性,不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然而,刑事责任追究中被视为当然前提之责任主义思想,若谓对退去强制此种重大不利益处分毫无及于之余地,其结论与宪法上正当程序之要求之关系,实有检讨之必要。

本所曾就一名因不法就労助長嫌疑而濒临强制遣返危机之女性案件,正面提出此一论点予以争讼;其后入管认可在留特别许可。诉讼上之结论与在留特别许可之取得乃属两事,该论点亦仍在争讼之中;惟其实务含意已然明确:刑事阶段保全关于认识之证据,即构成日后入管程序主张之基础。

关于本所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之松村大介弁護士,采取将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一体设计之方针。本所亦曾就在丧失在留资格状态下涉入刑事案件之委托人,推进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国籍国几乎无从取得公文书之困难处境中收集有利证据,同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入管庁公开之许可案例,乃行政机关自身判断为「相当于许可」之先例。若存在本质情事相同之先例却作出不同处置,即可能在平等原则上产生问题。以此视角跨年度检视公开案例,已成为本所之标准作业。

案件由松村大介弁護士全程亲自担当,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与合作之行政書士携手对应。

结语

对外国籍人士而言,刑事判决宣告之日,仅是折返点。此后之程序排满了「3日」这样短促之期限。刑事阶段留下什么、收集什么,若能及早共享此一设计,日后在入管场域可采之手段必将明显增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 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获取覚醒剤取締法違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詐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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