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殊诈欺案件中「只是介绍了取款人」之立场|介绍者之刑事责任与在留资格
2026/08/15
据报道,2026年8月,一起冒充警察及金融机构职员、向高龄男性骗取巨额现金之特殊诈欺案件中,一名二十岁左右之中国籍男性再次遭到逮捕。报道所述其角色并非亲自前往收取现金之「受け子」(取款人),而是把取款人介绍给其他共犯,属于人员介绍之环节。家属前来咨询时常称:「本人并未收取现金,只是介绍了一个熟人。」以下就此种「只是介绍」之立场,在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两方面如何被评价,加以整理。
核心要点
- 介绍、招募取款人之行为,纵未分担实行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诈欺罪之共同正犯。
- 争点在于对诈欺之认识(含未必之故意)、有无报酬及其金额、与犯罪组织结合之紧密程度。
- 诈欺罪属刑法第二编第三十七章之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依入管法24条4号の2,纵使判处附执行猶予之拘禁刑,亦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该号并无如4号リ之执行猶予除外但书,故「获得执行猶予即可继续居留」之说明并不准确。
- 因此辩护方针之核心,不在公判阶段争取执行猶予,而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介绍者、招募者如何被评价
诈欺罪之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刑法246条1项)。纵未亲自收取现金,若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全体均以正犯论处(刑法60条)。审判实务除考察有无分担实行行为外,更重视该参与对组织犯行之不可或缺程度。人员之供给对特殊诈欺组织而言难以替代,故此类行为多不止于帮助犯(刑法62条),而被评价为共同正犯。
惟此并非自动成立。介绍之人数、重复次数、有无报酬及其金额、与指示者之联络方式、对被害金额之认识等情节之累积,决定究属共同正犯、帮助犯,抑或欠缺犯意。若「听说是收取包裹之高薪工作,遂转告熟人」确为事实,即可成为争执诈欺故意之依据。惟若行为人已认识报酬异常优厚、须提交身份证照片等不自然之安排,则倾向于认定未必之故意。
在留资格之影响,取决于「诈欺罪属第几章之罪」
外国人案件之出发点,并非罪名本身,而在于该罪触及入管法之何一条款。诈欺罪位于刑法第二编第三十七章(诈欺及恐喝之罪)。入管法24条4号の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留学、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技能実習、特定技能、経営・管理、家族滞在等基于活动之资格),因含该章在内之特定罪名被处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此处最易被忽略者,为4号の2并无24条4号リ所设「受刑之全部执行猶予宣告者除外」之但书。换言之,纵为附执行猶予之拘禁刑,持别表第一资格者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反之,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定住者等持别表第二资格者,不在4号の2适用范围,此时须审查4号リ(超过一年之实刑)。同一判决,因在留资格种类不同而结论迥异。
此外,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因诈欺罪被处拘禁刑者不得利用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24条の3第3号)。在上陆拒否方面,曾被处一年以上拘禁刑之经历亦触及入管法5条1项4号。
取得不起诉处分之意义
由上述构造可导出明确结论:对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而言,公判阶段取得执行猶予,在刑事上虽属较轻结局,在在留层面却可能意味退去强制事由之成立。若目标为继续在日本生活,则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方为最可靠之出口。
为此,辩护人须进行被害赔偿与示谈交涉,收集足以佐证参与程度之客观资料(通信记录、报酬有无、招募经过),并向检察官提出意见书。介绍者类型之案件,被疑者往往未被告知组织之全貌,细致主张此种信息不对称,往往左右起诉猶予之判断。
初动阶段之三项要点
- 侦讯中享有沉默权。记忆模糊之际答以「大概是这样吧」,日后常被引为未必故意之依据。
- 应尽早选任辩护人。自逮捕起至决定是否勾留之七十二小时,辩护活动之密度直接影响结果。
- 不可轻视翻译品质。侦查机关安排之翻译人员并非为当事人服务。「已经知道」与「本可知道」之译法差异,将原样留存于笔录。
本所简介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由松村大介弁護士(第一東京弁護士会・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主持,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
在特殊诈欺类型中,本所曾就一名被指参与取款行为之二十余岁女性,综合主张其遭指示者欺瞒并处于受胁迫状态等主观情节,取得不起诉处分。另有当事人以取款人身分遭多次再逮捕,本所透过对侦讯之细密应对及对不当侦讯之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对组织性强或社会关注度高之案件,本所亦依据处理裁判員裁判対象事件等重大案件之经验拟定辩护方针。
本所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弁護士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弁護士代行。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由本所与合作之行政書士协同办理。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本所亦可依既往取得在留特別許可之经验予以应对。
结语
「只是介绍」四字之内,叠藏着报酬之收取、招募之次数、与指示者之距离等足以左右评价之事实。及早整理并准确传达这些事实,正是起诉与不起诉之分水岭。为免家属在情况不明中徒然耗费时间,本所首先透过接见确认本人之陈述。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弁護士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登録番号:59077/2019年登録)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豊島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ビル本館3階)
主要注力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之外国人刑事辩护及入管手续。
曾取得覚醒剤取締法违反(营利目的所持)之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之不起诉处分,并取得公认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別許可。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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