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当事人在日本刑事案件中提交道歉信的写法与翻译要点
2026/08/13
道歉信是检察官在决定起诉与否之前,为数不多能够直接读到当事人本人陈述的材料。中国籍当事人通常先用中文写下想说的话,再翻译成日文提交,但逐字直译往往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中文里常见的致歉套语,直译后容易缺少日本实务所要求的三项内容:具体做了什么、为什么不应该、今后如何弥补。另一方面,如果信中写下与供述笔录不一致的事实,不仅会影响刑事处分,还可能在其后的在留资格审查中被引用。以下按写作与翻译两个层面加以说明。无论采用哪种写法,都应当把刑事处分与在留资格两条线同时纳入考量,避免为了眼前的处分而在文字上留下日后难以收拾的记述。
核心要点
- 道歉信是检察官作出处分前为数不多能直接读到本人陈述的材料,仅有套语难以获得评价。
- 中文原文若逐字直译,往往缺少日本实务要求的三点:行为的具体化、对被害后果的认识、再发防止措施。
- 与供述笔录或否认方针相矛盾的记述反而不利,务必经辩护人确认后再行提交。
- 一旦获得不起诉,就不会被处以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可避免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
道歉信由谁阅读、在哪些程序中使用
结论是,主要读者为检察官与被害人,用作起诉犹豫(刑事诉讼法248条)的判断材料。侦查阶段,当事人的说法只能通过侦查人员整理的供述笔录留存,其中难免带有归纳与取舍。以本人语言写成的道歉信,是少数能够直接传达反省内容的途径。在和解交涉中,先送达道歉信再谈金额,往往更容易打开对话。案件进入公判后,道歉信作为情状证据被调查;若进一步转入退去强制程序,还可作为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的材料之一。由于读者不止一方,内容必须在任何场合都不自相矛盾。此外,若同时存在民事赔偿交涉,道歉信的内容也可能被对方律师引用,因此措辞应当克制而具体。建议在定稿前,把可能提交的场合逐一列出,再逐条检查有无与其他材料冲突之处。
中文译成日文时,意思容易在哪里走样
结论是,最容易走样的是致歉措辞与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文里非常抱歉、深感忏悔一类说法,直译成日文虽显得语气强烈,却常常没有说明究竟为何事致歉。日本实务重视用本人语言写清时间、地点、行为内容,并说明给被害人造成了何种不便与损害。此外,中文习惯省略主语,日文若不明确写出主语,责任归属就会含糊不清。翻译不是逐字对应,而是在保留原意的前提下改写为日本的书面格式。译文完成后,必须向本人宣读确认,确保其理解并同意全部内容后再行提交。实务中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先由本人用中文写出全部想说的内容,再由辩护人依日本的书面惯例重新组织段落,最后回译核对,确认事实没有被增减。
案件存在争议时还要写道歉信吗
存在争议的案件,提交道歉信应当慎重。原因在于,道歉信可能被视为事实上的自认,成为与日后辩解相互矛盾的证据。不过,如果只对部分事实有争议,可以仅就不争议的部分表达歉意,而回避争点。例如承认动手但对伤害程度有异议时,可将内容限定为对行为本身的反省与今后的生活态度。能否如此分写取决于证据内容,必须与讯问对策一并决定。在选择行使沉默权的阶段,切勿由本人单独判断而递交道歉信,以免与辩护方针发生冲突。必要时可先写好草稿交由辩护人保管,待案件方针确定、证据关系明朗后再决定是否提交,这样既保留了时间上的余地,也避免了不可逆的风险。
道歉信对在留资格有什么影响
没有直接效力,但间接影响不小。首先,道歉信若推动和解成立并促成不起诉,本人未被处以拘禁刑,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便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由于附缓刑的有罪判决在部分类型中仍会落入该条,争取不起诉的意义十分重大。另一方面,道歉信中写下的事实关系,在退去强制程序与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同样会被引用。若只为减轻刑事处分而承认超出实际范围的事实,该记载可能被援引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或不许可更新的依据。撰写时须兼顾刑事与入管两方面。因此,起草时宜把承认的范围严格限定在证据能够支撑的事实上,凡属推测或听闻的部分一律不写。这一点在日后接受入管调查时,往往比措辞是否恳切更为关键。
常见问题
道歉信可以只用中文提交吗
应当附上日文译文。检察官与法官都以日文阅读,译文质量会直接影响评价。建议原文与译文一并提交,并注明翻译者。仅依赖机器翻译时,责任归属与事实描述容易含糊,需要特别注意。若委托翻译公司,宜保留委托记录,以便说明译文的来源与准确性。译文完成后宜再次校对。
道歉信应在什么时候提交
羁押案件以勾留期限届满前为节点。勾留原则为10日,经延长最长再加10日(刑事诉讼法208条)。检察官会依据届满时点前的材料决定处分,因此应提前数日提交,而不是临近届满才送达。非羁押案件也宜在案件移送检察厅后尽早提交。若提交后才发现记述有误,应尽早通过辩护人补充说明,而不是放任错误留在记录之中。
被害人拒绝接收时怎么办
强行送达会违背被害人回避接触的意愿,反而不利。可由辩护人先行保管,待被害人表示愿意接收时再转交;或者向检察官提交副本,把有意致歉与赔偿的事实留在记录之中。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把经过写入意见书,让检察官看到致歉并非停留在口头。记录应载明日期与经过。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偷拍被害案件中担任被害人代理人,负责刑事告诉与和解谈判,成立了以支付300万日元慰谢料为内容的和解。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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