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前科在日本签证审查中如何处理|入管法第5条上陆拒否事由
2026/08/13
曾在中国受过刑事处罚的当事人常询问:这是否会在日本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或签证审查中造成不利。入管法规定,因违反外国法令而被处一定以上刑罚者,将被拒绝入境,具体处理因罪名与刑罚轻重而异。尤其涉及毒品的案件,不问刑罚轻重,均属不设期限的上陆拒否对象,需要格外注意。本文说明上陆拒否事由的结构、申请时应如何处理前科事项,以及例外获准入境的可能性。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规定,因违反日本或外国法令被处一年以上拘禁刑者属上陆拒否对象(因政治犯罪者除外)。
- 同项第5号规定,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被处刑罚者,不问刑罚轻重均属上陆拒否对象。
- 同项第9号规定基于退去强制经历的上陆拒否期间:初次五年、再次以后十年,以出国命令离境者为一年。
- 即便落入上陆拒否事由,仍留有依入管法第12条由法务大臣作出上陆特别许可的余地。
什么样的前科会成为上陆拒否对象
从刑罚轻重与罪名两条轴线加以判断。第一条轴线是刑罚轻重: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4号规定,因违反日本或日本以外国家的法令而被处一年以上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者,属于上陆拒否对象,因政治犯罪受罚者除外。此处所称一年以上以宣告刑为准,同时还会产生如何将外国刑罚对应到日本刑种的问题。第二条轴线是罪名:同项第5号规定,因违反麻药、大麻、鸦片、兴奋剂等相关法令而被处刑罚者,不问刑罚轻重均属对象,且不设期间限制,并不会因时间经过而当然消解。因此,首先应确认自身所受处罚触及的是哪一条轴线。
申请书上不写前科会怎样
不予记载所带来的不利,往往大于如实记载。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与签证申请中,常设有询问有无犯罪经历的栏目,若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记载,日后一旦查明,可能被视为虚假申请处理。以虚假申请取得在留资格的,可能成为入管法第22条之4在留资格撤销的对象,并影响此后各次申请中的信用评价。因此,确有相关前科时,务实的做法是如实记载,并附具说明经过的书面,就处罚的内容与时点、其后的生活状况、来日的目的与必要性作出具体说明,使审查者能够完整理解案件全貌。
存在上陆拒否事由还有入境的可能吗
有。入管法第12条规定,即便外国人不符合上陆条件,法务大臣仍可特别许可其上陆,其情形包括持有再入国许可者、因人口贩运等被置于他人支配之下者,以及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予特别许可上陆之情事者。该判断具有个别性,处罚后已经过相当期间、其间生活稳定、在日本有配偶或子女、渡航目的明确等,均属实质考虑要素。因此,不必仅因存在前科便径行放弃。但许可终究属于例外措施,无法保证结果,唯有尽可能细致地准备材料,才可能提高被认可的机会。
已经在日本在留的情况会怎样
上陆拒否事由规范的是入境场合,对已在日本在留者并不当然适用。不过,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素行是否善良属于考虑要素,过往处罚经历仍可能影响判断。此外,若日后查明入境时未申报前科,则可能引发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问题。再者,若在日本境内新涉刑事案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诈骗、盗窃被处拘禁刑的,即便缓刑也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正因如此,既有处罚经历者更应把争取不起诉处分置于首位。
常见问题
在中国被处罚金也属于对象吗
属行政处罚抑或刑事处罚,处理并不相同。即便是刑事罚金,若属违反毒品相关法令,仍可能落入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需要确认处罚所依据的法令与刑罚种类,请事先备妥相关材料以便核实。
前科过几年会消除
多数上陆拒否事由并不因期间经过而当然消除。基于退去强制经历的上陆拒否期间设有五年、十年的规定,但毒品类案件并无期间限制。具体情形需要结合处罚内容个别确认,不宜一概推断。
处罚记录会传到日本入管吗
并无已公开的自动共享外国处罚记录的一般机制。但通过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与既往申请内容的比对、出入境记录等,仍可能被发现。因此应当避免作出不准确的记载,以免影响信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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