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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判决后被入管收容|刑罚结束到退去强制程序与监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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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判决后被入管收容|刑罚结束到退去强制程序与监理措施

如何避免判决后被入管收容|刑罚结束到退去强制程序与监理措施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刑事审判结束并不意味着程序终结。视判决内容而定,走出法庭的瞬间,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身柄可能直接被入管职员接管。由于从刑事羁押到入管收容之间几乎没有间隙,若未事先准备,往往在无法联络家属、来不及备齐材料的情况下即被收容。本文说明判决之后还有哪些程序、可用于避免收容的制度有哪些,以及准备工作应按怎样的顺序推进。

核心要点

  • 存在退去强制事由嫌疑时,将经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并可能依收容令书实施收容。
  • 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设立了替代收容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以及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
  • 收容持续时,可依入管法第54条申请假放免,请求解除人身拘束。
  • 实刑抑或缓刑、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一抑或别表第二,会使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产生根本差异。

判决之后身柄将如何处理

取决于判决内容与在留资格种类。即便获缓刑判决当庭释放,若存在退去强制事由嫌疑,入管职员也可能已在现场等候,当即转入违反调查。被判实刑而服刑的,通常在刑期届满或假释之日由刑事设施移交入管。经违反调查,若认定有足以怀疑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相当理由,即发付收容令书,在收容状态下推进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这三阶段程序。该流程有时进展迅速,因此是否在判决之前即行预想并备妥材料,往往决定最终结果的分野。

有没有不被收容而推进程序的办法

有监理措施与假放免两项制度。监理措施由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引入,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是以监理人监督为条件、替代收容而准许在社会中生活的机制。监理人负有掌握本人生活状况并作必要报告的职责。此外,就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的阶段,亦设有监理措施的框架。另一方面,假放免依入管法第54条,针对已被收容者,斟酌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事由暂时解除收容。两者均需以具体材料呈现住所、生计前景以及负责监督之人的存在,故宜自判决之前即着手准备。

什么样的判决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由刑罚轻重与在留资格种类的组合决定。首先,被处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实刑者,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リ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宣告全部缓刑则不属该项。其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居、伪造等被处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的,即便缓刑亦依同法第24条第4项之2构成。若属毒品类案件,则依同法第24条第4项之チ,同样在缓刑情形下成立。相对地,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第24条第4项之2。请首先确认自己的在留资格究竟归属哪一类。

判决之前可以做哪些准备

应当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提前整备相关材料。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列举了在留希望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法的地位、退去强制事由、人道考虑等考虑事项。与之对应的材料,例如家属陈述书、子女在学证明、纳税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单位表示愿意接纳的书面、说明医疗需求的诊断书等,一旦被收容便极难收集。因此,应与刑事辩护并行,提前向可能担任身元引受人或监理人的人士作出说明。最为稳妥的做法,仍是在起诉之前争取不起诉处分,从根本上避免落入退去强制事由。

常见问题

判了缓刑就不会被收容吗

因在留资格而异。持别表第一资格因诈骗、盗窃被处拘禁刑的,即便缓刑也可能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若属别表第二资格则不适用该项,但仍需确认是否存在其他退去强制事由。

被收容后家属能马上会面吗

可以会面,但受理时间、人数与时长均有限制,各设施运作亦不相同。请先确认收容地点,再咨询所需证件与会面方式。物品送入的可否也因设施而异,建议事先逐项确认后再前往。

谁可以担任监理措施的监理人

一般设想为能够掌握本人生活状况并作必要报告之人,同住家属、单位相关人员、支援者等均可作为人选。具体要件与手续依入管的实际运作而定,建议事先确认后再着手准备相关材料。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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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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