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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被害金额认定|诈骗盗窃案中金额如何左右量刑与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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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被害金额认定|诈骗盗窃案中金额如何左右量刑与在留

争执被害金额认定|诈骗盗窃案中金额如何左右量刑与在留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诈骗与盗窃案件中,被害金额的认定对量刑影响巨大。以电信诈骗取款角色被起诉时,当事人可能不是就本人实际收取的金额、而是就整个团伙所得金额承担责任,两者之差有时足以决定缓刑还是实刑。被害金额并非单纯的数字,而是反映参与范围与共谋广度的指标。本文说明被害金额如何被认定、可以在哪些环节提出争执,以及金额认定又是如何与在留资格的最终走向连接在一起的。

核心要点

  • 起诉书记载的被害金额属于诉因的一部分,是认否的对象,若欲争执必须明确提出主张。
  • 共谋范围一旦被限定,需承担责任的被害金额也随之受限,量刑的前提随之改变。
  • 被害金额中除实际交付部分外,有时还包含未遂部分,两者必须加以区分。
  • 金额经由量刑决定刑罚轻重,一旦被处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实刑,即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リ。

被害金额是如何认定的

通常结合被害人陈述、存折与交易明细、汇款记录、被扣押现金等客观材料加以认定。电信诈骗中被害人多次交付的情形很常见,其中哪几次与被告人有关便成为争点。侦查机关会借助监控录像与通信记录锁定各次的取款人,但在多名取款人轮替的案件中,锁定的精度参差不齐。辩护人应就起诉所列各次事实,逐一确认究竟以何种证据将其与被告人相连,对依据薄弱者请求从诉因中剔除。与其笼统地对总额提出异议,不如按次拆解逐项检视,实务上这种做法更为有效。

是否要对团伙全部被害金额负责

原则上仅在共谋所及范围内承担责任。作为共谋共同正犯,对并非自己实行的部分也可能负责,但这以意思联络实际所及的范围为限。中途才加入的,对加入之前发生的被害并不当然负责;在明确表示脱离之后发生的被害,亦同。因此,何时以何种缘由开始参与、又于何时停止参与,这一时间点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仔细收集应聘当日的往来记录、接受指示的期间、报酬收取的时点等材料,往往能够限缩责任范围。要点不在于抽象地否认共谋,而在于具体划定时期与范围。

争执金额与被认为缺乏反省能否并存

可以并存。就应予争执之点提出争执,是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本身并不意味缺乏反省。但表达方式需要斟酌。实务上较易获得理解的结构是:对自己承认参与的部分明确认罪,先行完成被害赔偿与道歉,再就并未参与的部分依据证据加以争执。全面否认与限定范围的争执,在法院的观感上截然不同。辩护人宜在开头陈述阶段即清晰区分认与争的部分,将争点予以集中。这种整理同时有助于量刑审理的效率,在审理计划层面也更容易被接受。

金额认定会如何反射到在留资格上

被害金额经由量刑直接关系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被处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实刑者,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均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リ。宣告全部缓刑则不属该项,但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既因诈骗、盗窃被处拘禁刑,即便缓刑仍落入同法第24条第4项之2。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不适用该项,故实刑抑或缓刑具有决定性意义。换言之,能把被害金额限缩到何种程度,直接连接着在留的走向。此外,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上尚存争议,本所亦正在推进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常见问题

只赔偿自己收取的部分可以吗

先就自己参与的被害推进赔偿是基本做法。但在共谋范围仍有争议的阶段,赔偿的对象与范围主张之间不应自相矛盾,需要事先整理。请务必与辩护人共享方针后再行推进,避免赔偿行为被解读为承认全部。

金额减少就一定能判缓刑吗

未必如此。除金额外,参与期间、担任角色、有无前科、被害赔偿状况都会被综合评价。不过限缩金额确实改变了量刑的前提,属于重要因素,具有充分的争执价值。

被害人记不清金额时会怎样

此时将审查其与客观材料的整合性。若存折、取款记录与陈述之间存在出入,认定金额有减少的可能。辩护人会请求开示这些材料,并通过与陈述的对照,检验认定结论是否合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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