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被扣押与中方出境限制|刑事案件中的应对及在留手续处理
2026/08/13
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护照常被扣押而迟迟未还,或者在保释时被要求交由辩护人保管。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还可能担心中方是否会限制出境。护照不在手中,在留期间更新、资格变更申请、金融机构身份核验、换工作时的各项手续都会同时受阻。本文说明日本刑事程序中护照的处理方式、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上的限制框架,以及在没有护照原件的情况下如何维持在留资格、避免陷入非法滞留的实务办法。
核心要点
- 护照可依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9条被扣押,但身份事项与出入境记录核验完毕后,可请求发还或暂时发还。
- 保释时要求将护照交辩护人保管,属于防止逃亡的条件性措施,与扣押在性质上不同。
- 中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就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等情形规定了不准出境,需与日本程序分别确认。
- 没有护照原件也有推进在留手续的办法,务必在期限届满前向入管咨询,避免陷入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2项之2)。
被扣押的护照什么时候能拿回来
在侦查上已无保管必要时即可请求发还。护照依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9条被扣押,目的在于核对入境日期、出入境经历以及名义的同一性。此类核对多以制作复印件即可完成,通常并无长期留置原件的必要。辩护人可依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请求发还或暂时发还,必要时考虑提出准抗告。实务经验表明,若能具体释明在留期限临近、需向公司出示证件等现实不利益,获准的可能性会提高。反之,在逃亡之虞被强烈主张的案件中,也可能仅获交付复印件而不返还原件;此时应当转而研究如何以复印件配合其他材料向入管作出说明。
保释时为何要求交出护照
因为这是在物理上增加境外逃亡难度的条件。日本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保释可以附加限制住居及其他适当条件。对外国籍被告人,广泛采用由辩护人保管护照、承诺不试图出境的做法。该措施与扣押不同,形式上出于被告人自愿配合。近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引入了防止逃亡的报告命令、位置测定终端等制度,其施行与运作情况需要持续关注。辩护人宜主动提出愿意交存护照,同时具体呈现公司上司或同住家属的监督体制,并结合保证金数额的相当性一并主张,以提高获准保释的可能。
中方是否可能限制出境
存在这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列举了中国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形,包括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等。日本的案件并不当然落入上述情形,但若中国境内同时立案,则可能成为问题。此外,依护照管理的相关法律,也存在护照被宣布作废或不予签发的情形。是否受限取决于个案情况,无法一概而论。中方的具体处理,宜向驻日领事机构或中国律师确认;日本方面的辩护人则可通过整理程序经过的书面材料,为该项确认提供依据。
没有护照而在留期限将至时怎么办
务必在期限届满前向入管咨询并留下记录。若因无法出示护照原件而放弃申请,将陷入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4条第2项之2、第4项之ロ),进而可能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实务中的做法是,附上足以说明护照正被扣押的材料,例如扣押物品目录交付书的复印件或辩护人出具的报告书,向窗口说明情况并请求就受理方式作出指示。当事人在押无法亲自到场时,可研究由法定代理人或具有代办资格者参与。在刑事一侧,则应将这种在留上的紧迫性作为释放必要性加以主张。归根结底,取得不起诉处分对护照发还与在留维持都最为直接有效。
常见问题
只有护照复印件可以申请在留期间更新吗
原则上要求出示原件,但在释明护照正被扣押的情况下,附具复印件与扣押证明材料前往咨询,往往能获得关于办理方式的具体指示。切勿自行判断而放弃申请,务必在期限届满之前先行前往窗口沟通。
羁押期间护照到期了怎么办
换发属于领事机构的手续,但人身受拘束时本人难以到场,办理耗时较长。应尽早通过辩护人查询可行方式,准备委托书与照片等材料。同时建议提前向在留手续一侧说明情况,避免期限问题突然恶化。
保释期间能否取回护照回国
不可以。保释以留在日本境内为前提,属附条件释放;擅自出境将导致保释被撤销并可能没收保证金。确有不得已事由时,必须事先通过辩护人向法院提出变更条件的申请,取得许可后方可行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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