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实刑后的退去强制程序:自刑期届满至在留特别许可的流程
2026/08/13
实刑判决确定并入监服刑者,随着刑期届满临近,入管的程序准备即告启动。若被认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通常在释放的同时移交入国警备官,经收容后展开违反调查。其后依序进行入国审查官的审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最终阶段判断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本文说明各阶段的判断内容,以及当事人一方应当准备的事项。此外,也说明各阶段所设的期限、可提出的材料种类,以及家属在服刑期间即可着手准备的支援体制。
核心要点
- 一年以上实刑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リ;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还可能同时落入同条第4号之2。
- 程序依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的顺序推进。
- 最终阶段依入管法第50条判断在留特别许可,同条第5项列有应考量的事项。
- 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另定有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的监理措施。
服刑期满后就直接回国吗
并非自动回国,仍须经过入管程序。在刑事设施服刑期间,入管即会检讨是否存在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该当者将签发收容令书。刑期届满获释之际,身体通常被移交入国警备官,并转送入管收容设施。其后由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若认有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嫌疑,即移交入国审查官接受审查。此时若无异议,程序将迅速推进;欲加争执者,则须请求口头审理。因此,确认认定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此外,若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并完成教育课程,其记录亦可作为更生努力的佐证,故宜请刑事设施出具相关证明并妥为保存。此项衔接往往在毫无预告的情况下发生,务请事先知悉。
口头审理与提出异议是什么程序
这是争执认定、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关键阶段。入国审查官认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时,本人如有不服,得请求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由特别审理官进行,本人或代理人可陈述意见并提出材料。若对其判定仍有不服,则可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纵使该异议被认为无理由,法务大臣仍得特别许可其在留,故此阶段正是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场域。各阶段均设有期限,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向律师咨询,以免丧失争取的机会。另须留意,各阶段均设有期限,且多以送达当日起算,故收到通知后应立即联络辩护人,切勿等待家属探视后再作处理。错过期限即难以回复,务请特别留意。
在留特别许可会考量哪些因素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列明应考量的事项,主张亦须循此展开。该项规定应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状况,以及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等。在被判实刑的案件中,素行必然受到不利评价,故关键在于呈现足以弥补的具体事实。例如在日在留期间之长、家庭生活状况与分离所生的不利益、子女就学情形、服刑中的处遇与更生努力,以及一旦回国可预见的困难等。所述不应停留于抽象呼吁,而须以材料为据具体呈现。此外,主张时宜同时呈现回国后所面临的具体困难,例如医疗资源、语言与亲属支援的欠缺,而非仅强调在日生活的便利。
可以不被收容而推进程序吗
现行法设有监理措施,存在不经收容推进程序的余地。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规定,得选定监理人,在其监理下推进程序。审查时会斟酌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的程度、生活状况与监理人的适格性,故有人愿意担保身份,并能呈现住所与生计的稳定,至为重要。此外,既有的假释放制度亦可并行考虑。无论提出何种申请,均须以书面呈现住所的确保、生计的展望,以及确保到场的具体措施。请及早研判走向并着手准备。综上,退去强制程序虽有既定流程,各阶段仍存在可资争取的空间,及早着手准备始能把握时机。若欠缺具体安排,纵提出申请亦难获准许,务请预先备妥。
常见问题
服刑期间入管程序就会启动吗
服刑期间即可能开始检讨是否存在退去强制事由,并着手准备收容令书。宜透过家属或辩护人确认状况,及早展开为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所需的材料收集。此外,亦应事先确认与刑事设施的联络方式,包括会见与书信可否往来,以免错失整理材料的时机。此项确认宜尽早完成。
一旦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就一定会被遣返吗
令书签发后即成为遣返对象,但未必立即执行。视具体情事,遣返有时确有困难,亦存在提起诉讼或申请停止执行的余地,请尽速向律师咨询。另须留意,能否实际遣返,还取决于本国的受理状况与旅行证件的核发,故须就个案具体确认,不宜一概而论。不宜径行推测结论。
这些程序需要委托律师吗
口头审理与提出异议均设有期限,应提交的材料亦相当繁杂。在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场合,主张如何构建将左右结果,建议及早委托并同步推进材料准备。此外,各阶段所需的翻译安排亦应预先准备;若因语言隔阂而未能充分陈述,将直接影响判断结果。此点常被低估,务请重视。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