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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第24条第4号之2的机制与不起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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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第24条第4号之2的机制与不起诉的意义

判处缓刑也会被强制遣返吗:第24条第4号之2的机制与不起诉的意义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即便在刑事审判中取得缓刑判决,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在留问题并未就此终结。因为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将「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侵入住宅、伤害、伪造等罪被判拘禁刑」定为退去强制事由,且未将全部缓刑排除在外。至于毒品案件,依第24条第4号之チ,同样以缓刑为已足。本文依条文梳理缓刑与强制遣返的关系,说明为何争取不起诉具有决定性意义。此外,也说明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的区别何在、刑期长短所生的差异,以及万一被起诉时应同步准备的材料。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因特定之罪被判拘禁刑为对象,并未排除缓刑。
  • 毒品案件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チ,不问在留资格,纵获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リ以一年以上拘禁刑为对象,但排除全部缓刑的情形。
  • 获不起诉即非「被判处拘禁刑」,自不落入上述各项事由。

宣告缓刑也会成为遣返对象吗

视罪名与在留资格的组合,确有可能成为对象。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因侵入住宅,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片的伪造,盗窃,诈骗,恐吓,伤害,逮捕监禁,略诱拐带,赃物等罪被判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由于条文并未排除刑罚执行受缓期的情形,故纵为缓刑判决亦可能落入其中。留学、技能实习、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家族滞在等均属别表第一,持此类资格者尤须留意。此外,是否落入该号,系以判决主文所载的罪名与刑罚种类为准,而非以本人主观认知的「情节轻微」为断,故务必确认判决内容。

为何因在留资格不同而待遇有别

因为入管法区分了别表第一与别表第二。别表第一系依据「活动」而获认的在留资格,留学、就劳类与家族滞在均属之;别表第二则是依据身分或地位的在留资格,包括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与定住者。第24条第4号之2仅以前者为对象,对后者并不适用。此种设计的说明是,基于身分关系的在留,以其与日本社会的连结较为紧密为前提。惟第24条第4号之チ的毒品案件与第4号之リ的一年以上实刑,均不问在留资格种类而一体适用。另须留意,纵使日后缓刑期满而刑之宣告失效,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仍以当时被判处拘禁刑的事实为基础,不因期满而当然消解。

刑期在一年以下就可以放心吗

对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而言,无论刑期长短均须留意。第24条第4号之リ以「被判一年以上拘禁刑者」为对象,并排除全部缓刑的情形;单看该条,似乎一年以下即无问题。然而第24条第4号之2并未设定刑期下限,只要因所列之罪被判拘禁刑,纵使判决为拘禁刑六个月、缓刑三年,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此,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来说,仅仰赖缩短刑期或取得缓刑,并不足以确保在留安全,此点至为关键。此外,若同时被判数罪,只要其中一罪属列举之罪,即足以构成事由,故不能仅以主要罪名判断整体风险,须逐罪确认。务请以判决书的记载为准。

所以争取不起诉才最重要吗

正是如此。上述各项规定均以「被判处拘禁刑」为要件,故获不起诉即不满足要件,起诉犹予亦同。因此,在外国籍当事人的刑事辩护中,与其进入公判后再争量刑,不如在起诉前穷尽被害赔偿与和解,将资源集中于取得不起诉,就维持在留而言最为合理。万一已遭起诉,则应着眼后续的退去强制程序,持续累积家族关系、在留期间、就业状况与社会连结的材料,为入管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预作准备。因此,在外国籍当事人的辩护中,罪名的选择与是否起诉,其重要性往往高于刑期长短,此点应自侦查初期即列为核心课题。此项认识越早确立越好。此点务请谨记。

常见问题

缓刑期间可以不回国继续留在日本吗

一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即可能成为收容与程序的对象。惟未必立即被遣返,尚有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或藉监理措施推进程序的余地。请于判决后尽速确认入管程序的走向。判决之后,请尽速确认在留卡的记载与在留期限的剩余日数,并就应否提出更新申请,向辩护人或入管确认。

只被判罚金就不影响在留吗

罚金并非拘禁刑,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或第4号之リ。但毒品案件依第24条第4号之チ,有罪判决本身即可能成为问题;且在更新审查中仍会作为素行因素被考量。此外,毒品案件纵仅处罚金,仍宜就在留影响个别评估,切勿仅因未被判拘禁刑即认为全无风险。

家族滞在资格也是同样待遇吗

家族滞在属别表第一,故为第24条第4号之2的适用对象,与基于身分关系的别表第二待遇不同。请先准确确认扶养者与本人各自的在留资格,再研究应对方案。另须留意,扶养者一旦丧失在留资格,持家族滞在资格者的在留亦将连带受影响,故须一并研判家庭整体的对策。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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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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