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为日本人时的刑事案件与在留:别表第二的待遇与离婚影响
2026/08/13
「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属别表第二,故不适用因盗窃或诈骗被判拘禁刑时所援引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就此而言,其在留韧性高于持留学或就劳资格者。惟一年以上实刑与毒品案件仍依其他规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且若因案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资格的根基本身即告丧失。本文说明有配偶情形下的特有争点,以及将家庭关系材料化的意义。此外,也说明配偶担任身份担保人时应准备的材料,以及在退去强制程序中,应如何具体呈现家庭生活的实态。
核心要点
- 日本人配偶者等属别表第二,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一年以上实刑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リ、毒品案件依第24条第4号之チ,均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配偶身分相应活动者,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的取消事由。
-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依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综合考量家族关系与人道上的考虑。
配偶是日本人就不会被遣返吗
就多数罪名确有韧性,但存在例外。日本人配偶者等属别表第二在留资格,故纵因盗窃或诈骗等被判拘禁刑,亦不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惟若被判一年以上实刑,即属第24条第4号之リ的对象;若为毒品案件,则依第24条第4号之チ,纵获缓刑仍构成事由。上述规定均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因此,「与日本人结婚就没问题」的理解并不准确,仍须先确认罪名与刑罚内容,具体判明风险之所在。此外,若配偶因案件而遭受周遭指摘,其生活亦会同受冲击;此项事实同样属于送还所生不利益的一环,宜一并具体陈述。此项确认宜自初期即行完成。
因案件而离婚会怎样
婚姻关系一旦解消,在留资格的基础即告丧失。日本人配偶者等资格以与日本人配偶的身分关系为前提,离婚即失其资格该当性。纵未离婚,若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配偶身分相应的活动而在留,除有正当理由外,亦可能依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7号被取消在留资格。因刑事案件而长期羁押者未必当然落入该款,但若分居或关系恶化持续,即成问题。若育有子女,则应及早研究包括变更为定住者资格在内的方针。另须留意,纵使双方无意离婚,若因羁押而长期分居,入管仍可能就婚姻实态提出询问,故宜留存书信往来与会见记录。此点务请及早向辩护人说明。
家人的存在对处分有何影响
在刑事处分与入管程序两方面均具实质意义。刑事程序中,配偶作为身份担保人承诺监督的陈情书、说明生活状况的陈述书,会在羁押必要性、保释与量刑的判断中被考量。入管程序中,纵已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须依第50条判断可否给予在留特别许可,并依同条第5项综合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在留状况与人道上的考虑。显示婚姻实态的材料,即同居期间、生计状况、子女养育与亲属往来的记录,在此判断中具有具体分量。此外,配偶的陈述书宜以其亲身见闻具体撰写,例如日常生活的分工与将来的监督方式,泛泛的求情往往难以获得实质评价。
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应主张什么
核心在于呈现家庭生活的实态,以及遣返将造成的具体不利益。应依材料具体陈述:与配偶及子女共同生活已长年延续、子女就读日本学校并以日语生活、配偶有工作而共同维持生计,以及一旦遣返将造成家庭分离等事实,仅抽象声称「我有家人」并不足够。另须说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在何种程度上要求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正就责任主义的射程提起诉讼,惟不宜预测结论。根本之计,仍是在刑事阶段争取不起诉。综上,有日本人配偶的案件,虽在条文适用上较为有利,仍应以取得不起诉为首要目标,并同步整备家庭关系的材料。此项准备不宜迟延。
常见问题
婚姻期间较短会不利吗
期间长短属考量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同居实态、生计共同、交往经过与有无子女等均会被综合评价。具体备妥能显示婚姻实态的材料,至为重要。建议依时间顺序整理照片、汇款记录、住民票与共同租约等客观材料,以具体呈现共同生活的延续性。零散提出难收其效。
配偶担任身份担保人就能获释吗
属有力情节,但并不确定。是否有毁灭证据或逃亡之虞,还受案件性质与共犯关系影响。以书面呈现住所、监督的具体方式与护照保管安排,较为有效。此外,为佐证监督确属可行,宜一并说明配偶的工作时间与生活作息,使监督体制显得具体而非流于形式。泛泛承诺难有说服力。
离婚后还能留在日本吗
日本人配偶者等的资格该当性虽告丧失,但视养育子女等情事,实务上亦有获准变更为定住者的案例。要件因案而异,建议在离婚成为现实之前即研究方针。另须提醒,显示子女养育状况的材料宜及早准备,该等材料在其后的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往往具有实质分量。其累积需要时间。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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