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现人」被捕:ATM取款为何按盗窃罪处理及在留资格风险
2026/08/13
使用他人名义银行卡从ATM取现的所谓「出し子」(取现人)案件,多数并非按诈骗罪、而是按盗窃罪(刑法第235条)处理,因为该行为被评价为违背金融机构管理意思、将其管理下的现金转为自己占有。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盗窃属刑法第36章之罪,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一旦被判拘禁刑,即使是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本文梳理罪名构成、如何应对监控录像证据以及在留对策。
核心要点
- ATM取现通常并非对被害人的诈骗,而是构成对金融机构的盗窃罪。
- 取款次数与金额是犯情核心,多次实施将作为并合罪从重处理。
- 盗窃属刑法第36章之罪,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即便缓刑也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
- 监控录像与手机位置信息是主要证据,能否否认取决于初期对证据结构的把握。
为什么不是诈骗而是盗窃
从ATM取现是面向机器实施的行为,不具备「欺骗他人使其交付财物」的诈骗构造,因此被认定为违背金融机构管理意思取得其管理现金,成立盗窃罪。但若在柜台欺骗职员办理取款,或通过网上银行非法转账,则适用诈骗罪或使用电子计算机诈骗罪(刑法第246条之2),罪名随之改变。此外,代为保管他人名义银行卡这一情节,还可能牵涉收受犯罪收益,个案中亦可能触及账户不正当使用的相关法规。不同的构成会改变并合罪范围与量刑,故确认罪名是初期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监控拍到了就无法抗辩了吗
录像能有力证明取款人身份,但争点并不止于此。实务核心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作为诈骗团伙一员的认识,即是否知悉该卡系通过犯罪取得。因此,即便行为人身份无从否认,仍可就受托经过、报酬支付方式、指示内容、取款次数与间隔等情节展开审查,争辩主观认识的程度。另一方面,录像会与手机位置信息、社交软件指示记录、交通IC卡使用记录相互印证,与事实相悖的辩解极易被推翻。必须在初期掌握证据结构,明确区分应当争辩与应当承认的部分。
赔偿应当向谁进行
结论是:对象因案情而异。若卡片名义人已获补偿,则金融机构为实质被害人;若损失由名义人承担,则名义人为被害人。因此确定赔偿对象需通过侦查机关加以确认。电信诈骗案件涉及多名被害人,应厘清本人所取金额对应哪一笔被害,再据此提出赔偿方案。赔偿在不起诉判断与量刑中受到重视,但资金来源同样会被要求说明。若由家属资助,应明确汇款路径,并准备资料证明其并非犯罪收益回流。
为保住在留资格应如何行动
由于盗窃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对持别表第一资格者而言,缓刑判决无法保住在留,因此必须全力争取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具体而言,应在羁押期间内完成尽早赔偿、收集证明参与有限的客观材料、建立身份担保体制。留学生若因羁押无法上课而被除籍,将丧失在留资格基础,并可能成为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故与学校沟通、研究休学手续同样属于辩护工作的一部分。万一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则需研究入管法第50条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并考虑申请监理措置(第44条之2以下)。
常见问题
取的金额很少,会不会不起诉
金额是重要因素,但若被评价为电信诈骗的一环,即便金额较小也可能因组织性而被起诉。次数、对指示的服从程度、赔偿进展都会影响判断,不宜仅凭金额乐观估计。取款所用账户的数量与作案间隔,也会作为组织性的情节被审查。
别人只是把卡给我,我并不知道是犯罪
代为保管他人名义银行卡本身即不自然,侦查机关会从报酬金额、与委托人的关系、指示的隐秘性推认未必故意。应保全受托时的说明内容与聊天记录,准备就认识程度作出具体说明。
羁押时间太长,学校可能会除籍
除籍将使在留资格丧失基础,并可能成为在留资格撤销的审查对象。应通过辩护人向学校说明情况并研究休学等手续,同时以准抗告或保释争取尽早解除羁押。若在留期间临近届满,还需同时确定与入管沟通的方针。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被认定为特殊诈欺"提款人"的20多岁当事人,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罔与威压、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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