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法违反(走私)被捕:黄金与毒品的处罚差异及遣返风险
2026/08/13
机场入境申报引发的查处,因涉案物品不同,适用条文与在留后果差异极大。未申报携带黄金入境的,按关税法第110条以偷逃消费税等论处;藏匿携带兴奋剂或大麻的,则在关税法第109条之外并适用毒品法规。中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常见说法是受熟人之托「只是帮忙带个行李」,在不清楚内容物的情况下接受海关检查。本文结合实务,梳理不同罪名的法定刑差异、如何就主观明知展开抗辩,以及在退去强制事由认定上的关键区别。
核心要点
- 未申报携带黄金按关税法第110条偷逃税款处理,藏匿毒品则按第109条与毒品法规并罚,轻重相差悬殊。
- 毒品案件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因毒品相关事由被强制遣返的,入管法第5条第1项的上陆拒绝没有期限规定,日后再入境极为困难。
- 「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什么」这一辩解,必须结合报酬金额、行程安排、交接方式等间接事实加以论证。
同样是走私,罪名有何不同
适用条文取决于货物性质。输入兴奋剂、大麻、可卡因等,除关税法第109条(输入禁止货物之输入)外,还构成兴奋剂取缔法或大麻取缔法上的输入罪,法定刑相当重。相对地,未申报携带黄金入境,按关税法第110条偷逃犯处理,处罚对象是逃避应缴消费税额。单纯的无许可输入则适用第111条。上述行为均处罚未遂,即便在海关检查环节被查获也不免责。此外,货物的价格与重量是量刑的核心因素,应尽早核对鉴定书与分析结果,验证数量前提是否准确。
主张「不知情」就能无罪吗
结论是:缺乏明知是有力主张,但不足以单独导致无罪。侦查机关会通过旅费由谁承担、报酬金额与支付方式、与委托人关系的疏远程度、行李交接的异常之处、行程过短等间接事实,论证当事人至少存在「可能是违禁品」的未必故意。因此辩护上需按时间顺序固定受托经过,并以通信记录、汇款记录佐证说法。若在侦查初期留下含糊供述,之后的辩解会被评价为反复变更。经通译进行讯问时,细微表述差异往往难以准确反映到笔录中,故在签名前的宣读环节应主动提出异议。
被起诉后在留资格会怎样
结论取决于是否属于毒品案件。因输入兴奋剂、大麻等被判有罪的,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即使是缓刑判决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一旦被强制遣返,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上陆拒绝无期限规定,将来再入境实际上被封闭。相对地,黄金偷逃税案属特别法犯,不属于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举的刑法各章之罪,若未被判处1年以上实刑,通常也不落入第4号リ。但该判决在在留期间更新的素行要件审查中明显不利,对经营·管理等资格而言,还会直接引出事业适法性的质疑。罪名选择直接关系在留结果。
初期应对要做什么
自海关现场接受任意询问起,就应慎重决定陈述方式。毒品案件中,关于本人主观认识的说明,是日后庭审中被最细致审查的证据。对记忆不确切的部分切勿夹杂推测,宜先与辩护人商定顺序后再作说明。此外,中文通译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地名、方言表达以及汇款应用的操作术语极易误译,进而影响对委托内容理解程度的判断。被逮捕后应尽快要求会见,整理被扣押手机的解析范围,以及如何说明与被指为共犯者之间的关系。
常见问题
黄金走私只判罚金,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罚金刑不直接构成以拘禁刑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但在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素行会被质疑。特别是经营·管理、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还会牵涉事业适法性的评价,建议尽早着手准备更新申请材料。
我只是受托带货,被认定为毒品运输怎么办
受人之托这一情节可在量刑中被考虑,但不否定输入罪的成立,争点会转向是否明知为毒品。应尽早整理受托经过、报酬与市场行情的落差、行李外观等具体事实,形成完整说明。与委托人的联络方式、旅费由谁承担,也是判断主观认识的材料。
在机场被放回家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多数情况下侦查仍在继续,之后可能被传唤或以书类送检方式移送。程序进行中未必能自由出境,若恰逢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也可能被搁置。建议在跟进侦查进展的同时着手入管应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