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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长非法就劳罪的经营者必读|过失亦难免责的处罚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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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助长非法就劳罪的经营者必读|过失亦难免责的处罚结构

涉助长非法就劳罪的经营者必读|过失亦难免责的处罚结构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日本入管法第73条之2规定,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处5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尤须注意的是同条第2项:明定不得以不知系非法就劳活动为由免于处罚,但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换言之,怠于查验的经营者,无法以不知情为由脱免责任。若经营者本人为外国人,此事更会直接牵动自身在留资格的更新。

核心要点

  • 助长非法就劳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项)。
  • 依同条第2项,仅以不知情并不免责,须举证证明自己并无过失。
  • 非法就劳除非法滞留者的就劳外,还包括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的就劳。
  • 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会因事业适法性被否定而在更新审查中受到重大影响。

哪些行为构成助长非法就劳罪

核心类型是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入管法第73条之2第1项将下列人员列为处罚对象: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为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而将其置于自己支配之下者、以及以此为业就上述行为居间介绍者,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二者并科。此处的非法就劳活动,除雇用非法滞留者或非法入国者外,还可能包括使留学生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工作,或让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者从事单纯劳动或风俗营业业务。即便对方持有合法在留资格,只要使其从事该资格范围外的业务,仍可能触及本罪,须予注意。

声称不知情就能免责吗

不能。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规定,不得以不知系非法就劳活动为由免于处罚,但无过失者不在此限。在此结构下,经营者若不能具体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包括查验在留卡),便难以脱免处罚。实务上要求的注意程度大致包括:录用时查验在留卡原件、确认在留期限与有无就劳限制的记载、确认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记载、必要时要求提交就劳资格证明书,以及在怀疑伪造变造时使用在留卡读取应用程序核验。妥善保存这些查验记录,对日后防御具有决定性意义。

对外国人经营者的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影响来自刑罚轻重与事业适法性两方面。违反入管法第73条之2属特别法犯罪,不属列举刑法各章之罪的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因此,获缓刑判决时不会因该号被遣返;但若被判超过1年的实刑,则构成同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更为现实的问题在于在留期间更新。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以适法且稳定的事业运营为前提,因助长非法就劳罪被判有罪,属正面否定事业适法性的情节,会强烈影响更新审查。更新一旦不许可,即因在留期间届满而沦为非法滞留,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故自刑事处分阶段起,即须同步推进雇用管理体制的整改。

如何就有无过失展开抗辩

核心在于以客观资料呈现查验实态,并具体检讨注意义务的内容。在留卡复印件的保管情况、查验的日期与经办人、向外国人员工说明就劳条件的记录、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办理、税务处理等,均可作为佐证经营者意在合法雇用的材料。反之,若以现金支付工资且不留记录、未管理工时、未保存在留卡复印件,则主张无过失便难以成立。此外,就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应在多大程度上要求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正就责任主义的射程范围提起诉讼加以追问。刑事与行政两方面,均须细致主张认识与注意的具体内容。

常见问题

由派遣公司介绍的人员也要担责吗

作为实际使其就劳的事业者,仍可能被追究责任。仅以派遣方应已查验为由,在多数场合难谓无过失。接收时应自行查验在留卡并保存查验记录。

若在留卡系伪造该如何

纵使受伪造卡片欺骗,若查验方法不够充分,仍可能被认定有过失。若能证明曾使用在留卡读取应用程序核验,并核对各记载事项是否一致,则可成为支撑无过失主张的情节。

员工本人会受到何种处分

若属非法滞留,可能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若专事资格外活动,则依同条第4号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事上亦可能成为同法第70条或第73条的对象。雇主与员工利害对立时,须分别委托不同辩护人应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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