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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滞留(逾期居留)拟主动投案者必读|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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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滞留(逾期居留)拟主动投案者必读|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

非法滞留(逾期居留)拟主动投案者必读|程序与在留特别许可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超过在留期间仍滞留日本的状态称为非法滞留,既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也依同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成为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乃至并科的刑事处罚对象。不过实务上以退去强制程序为主,刑事追诉相对次要;若符合要件,还可通过出国命令制度缩短上陆拒否期间。对于有日本人配偶或在日本成长子女者,仍存在依入管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的余地。准确理解程序流程,是第一步。

核心要点

  • 非法滞留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同时也是第70条第1项第5号的刑事处罚对象。
  • 在留资格被撤销后未在出国期限内出境的,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2。
  • 符合出国命令制度要件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而非退去强制的5年(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
  • 在留特别许可以入管法第50条为依据,应循同条第5项所列考量事由构建主张。

沦为非法滞留后会启动哪些程序

退去强制程序与刑事程序可能并行,但核心是退去强制程序。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规定,未获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而逾期残留于本邦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程序依次为: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进行违反审查、不服认定者由特别审理官举行口头审理,再提出异议申出,最终由法务大臣作出裁决。在该裁决之际,会一并审酌入管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刑事方面,同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虽规定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及并科,但对不伴随其他犯罪的单纯非法滞留,实务上多经退去强制程序处理而不起诉。

主动投案是否更为有利

在能否适用出国命令制度这一点上,差别极大。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制度要求:本人怀有尽速离境意思而主动前往入国管理官署申报;不该当非法滞留以外的退去强制事由;未曾因窃盗等特定之罪被处拘禁刑;过去未曾受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且可确实预期其尽速出境。适用该制度者无须被收容即可出境,上陆拒否期间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亦仅为1年。相较之下,因被查获而签发退去强制令书者,上陆拒否期间原则为5年,第二次以后为10年。若将来仍打算再次入境日本,这一差别具有决定性意义。

如何评估继续留在日本的可能性

途径是请求入管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其判断框架已明示于同条第5项。令和5年修法在法律上明确了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程序,并将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国经过、在留期间、法的地位、成为退去强制原因的事实、人道考量的必要性等,作为考量事由载入条文。实务上受重视的,是与日本人或永住者之间婚姻关系的稳定实态、在日本出生并就学子女的存在、长期平稳在留的事实,以及税金与社会保险的履行状况。反之,非法就劳期间较长、曾使用伪造在留卡、另有其他犯罪记录等情节,则属不利因素。在投案之前备妥佐证上述事由的材料,至为重要。

能否在不被收容的情况下推进程序

依令和5年修法引入的监理措施制度,有时可不经收容推进程序。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规定,应考量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的程度以及本人所受不利益的程度,在监理人监督之下不予收容的监理措施。监理人可由亲属、熟人或支援者担任,但须承担申报与报告义务,故事前说明并取得同意不可或缺。此外,即使已被收容,亦可请求假释放或转为监理措施。无论何种情形,均须以资料具体呈现住所稳定、存在身元保证人、出头情况良好等事由,故投案前的准备将左右结果。

常见问题

逾期居留时间长就无法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并非仅以在留期间长短决定。入管法第50条第5项除在留期间外,还列举家族关系、素行、人道考量的必要性等考量事由。长期在留有时反而被评价为已融入日本社会的情节,故以资料作具体举证至为重要。

去投案会当场被收容吗

并非必然被收容。依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监理措施制度,若被判断逃亡之虞较低,可不经收容推进程序。事前整理好住所稳定情况、确保可担任监理人之人选,以及投案的经过说明,颇为有效。

回国之后,何时才能再来日本

因退去强制令书出境的,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上5年内不得入境,第二次以后为10年;依出国命令出境的则为1年。若系因毒品类犯罪被强制遣返,则可能落入没有期间限制的上陆拒否事由。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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