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常习赌博罪与外国人|为何缓刑也会被遣返
2026/08/13
与赌博有关的犯罪规定于日本刑法第23章:单纯赌博罪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常习赌博罪处3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开设赌场图利罪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关键之处在于该第23章正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若因赌博类犯罪被处拘禁刑,纵使附加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换言之,最终是罚金还是拘禁刑,直接决定能否继续留在日本。
核心要点
- 单纯赌博罪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仅以供一时娱乐之物为赌注者不予处罚(刑法第185条)。
- 常习赌博罪处3年以下拘禁刑(刑法第186条第1项),开设赌场图利罪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同条第2项)。
- 刑法第23章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便获缓刑拘禁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
单纯赌博与常习赌博有何不同
有无常习性,会带来罚金刑抑或拘禁刑这一决定性差异。刑法第185条的单纯赌博罪处5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但仅以供一时娱乐之物为赌注者不予处罚。相对地,刑法第186条第1项的常习赌博罪处3年以下拘禁刑,并无罚金刑可供选择。常习性依赌博反复持续的状况、赌注金额、出入赌场的频度、前科前历等加以判断。此外,同条第2项的开设赌场图利罪,将开设赌场谋取利益的行为处3个月以上5年以下拘禁刑,形成对庄家与运营方从重处罚的结构。同为赌博,仅系参与、以常习方式介入,抑或转为运营一方,法定刑截然不同。
为何获得缓刑仍会被强制遣返
因为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并未将有无缓刑设为要件。该号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外国人,因刑法特定各章所定之罪被处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所列举的章目中,除侵入住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印章,杀人,伤害,逮捕监禁,掠取诱拐,窃盗强盗,诈骗恐吓,侵占,毁弃隐匿之外,还包含规定赌博及彩票之罪的第23章。而与以超过1年实刑为要件的同条第4号リ不同,该号既未设刑期下限,也未将缓刑排除在外。因此,若因常习赌博罪被判拘禁刑1年、缓刑3年,虽无须入监服刑,仍会被移送退去强制程序。
结论会因在留资格种类而不同吗
属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将导致结论显著分歧。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将适用对象限定于持别表第一上栏在留资格在留者。别表第一包含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技能、留学、技能实习、特定技能、家族滞在等。相对地,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这类基于身分或地位的在留资格规定于别表第二,不适用该号。因此,永住者纵因常习赌博罪被判缓刑拘禁刑,也不会依该号被强制遣返,仅在被判超过1年实刑时才涉及第24条第4号リ。首要之务,是准确确认自己的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
侦查阶段应以何为目标
实务核心在于否定常习性、争取以罚金处理。如前所述,单纯赌博仅止于罚金或科料,并非拘禁刑,故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反过来说,是以常习赌博立案还是止于单纯赌博,直接左右能否留在日本。因此侦查阶段应具体呈现参与赌博系一时偶发、赌注规模、生活实态及其与收入的关系等,就常习性的认定加以争执。讯问中会反复出现是否早已多次进行之类的提问,若经由翻译含糊承认次数与频度,便可能径直成为认定常习性的依据。记忆不确切之处不应含混陈述,宜与辩护人核对资料后再行应对。
常见问题
朋友之间小额打麻将也构成犯罪吗
刑法第185条但书规定,仅以供一时娱乐之物为赌注者不予处罚。若赌注仅为餐饮之物,可能符合该但书;但以金钱为赌注的,即使金额较小亦可能成立赌博罪,一旦被认定具常习性,即属拘禁刑的对象。
常习赌博获得缓刑后,必须立即回国吗
若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但并非立即回国,仍须经入国警备官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审查、特别审理官口头审理等程序。在此过程中可依入管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
能否不被收容而推进程序
令和5年修改的入管法引入监理措施制度,依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可在监理人监督的条件下不经收容推进程序。为此需具体证明住所稳定、存在可担任监理人之人,以及不存在逃亡之虞。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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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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