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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不同意猥亵罪被逮捕|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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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不同意猥亵罪被逮捕|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影响

涉嫌不同意猥亵罪被逮捕|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影响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不同意猥亵罪是日本令和5年刑法修改后,将原强制猥亵罪与准强制猥亵罪合并而成的罪名,规定于刑法第176条。法定刑为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不设罚金刑。也就是说,一旦被起诉并认定有罪,即便获得缓刑,也必然会被宣告拘禁刑。对中国籍当事人而言,除刑事处分本身的轻重之外,能否保住在留资格这一问题会同步推进。以下依次说明构成要件的要点、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关系、争取不起诉的实务操作,以及被捕后最初阶段应当如何应对。

核心要点

  • 不同意猥亵罪的法定刑为6个月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罚金刑可供选择。
  • 刑法第22章之罪并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内,因此获得缓刑判决时不会直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但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则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成为退去强制对象。
  • 在留资格的更新与变更会审查素行,因此避免刑事处分本身、即争取不起诉处分,是最优先的目标。

何种情形下成立不同意猥亵罪

在使他人陷于难以形成、表明或贯彻不同意意思的状态,或利用其已处于该状态之机实施猥亵行为时成立本罪。刑法第176条第1项列举了八类原因行为与事由:暴行或胁迫、身心障碍、酒精或药物影响、睡眠等意识不清、无暇形成不同意意思、因遭遇出乎预料的事态而恐惧惊愕、因受虐待所生的心理反应、以及顾虑基于经济或社会关系上地位所可能带来的不利益。修改前的强制猥亵罪以暴行胁迫为核心构建,现行法则改为正面追问是否存在同意。此外,对未满16岁者实施猥亵行为原则上不问有无同意即予处罚(被害人为13岁以上未满16岁时,以行为人年长5岁以上为要件)。本罪属非亲告罪,即使没有被害人告诉,侦查与起诉亦可进行。

被认定有罪后在留资格会如何

结论是缓刑与实刑的处理差异极大。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刑法中侵入住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印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掠取诱拐、窃盗强盗、诈骗恐吓、侵占、毁弃隐匿各章之罪被处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不同意猥亵罪所属的第22章并不在上述列举之内,故若仅止于缓刑拘禁刑,不会因该条直接被强制遣返。但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则不论在留资格种类,均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另需注意,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本身即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

为何获得缓刑也未必能继续留在日本

因为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能否维持在留资格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属法务大臣裁量事项,审查中会考量素行是否善良。被判有罪的事实在在留审查中必定会被掌握;一旦更新不许可,在留期间届满即陷入非法滞留状态,届时又会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进而,持就劳资格者若因身体拘束而失去工作,则可能被认定为未继续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达3个月以上,成为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第5号在留资格撤销的审查对象。正因如此,目标不应设定为在判决中取得缓刑,而应把不使检察官提起公诉、即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位置。

被捕后最先应当做什么

在接受讯问之前先与辩护人确定方针最为重要。此类案件中,行为本身并无争议、争点仅在于有无同意者不在少数。然而在讯问过程中,承认存在身体接触的供述,很可能被整理成连不存在同意也一并承认的笔录。即使日语流利,面对涉及难以贯彻不同意意思这一法律评价的提问,细微的语感差异也足以左右结论。因此在辩护人选任之前行使沉默权、不在供述笔录上签名,在多数场合是合理的判断。翻译质量同样不容忽视。方言或生活用语的误译会在日后公判中损害供述的可信性,若对翻译人员的适格性存疑,应当场提出异议并留下记录。就示谈而言,被害人的联系方式通常仅向辩护人披露,因此能否尽早选任辩护人,直接决定示谈的可能性本身。

常见问题

达成示谈就能获得不起诉吗

不同意猥亵罪属非亲告罪,达成示谈并不当然导致不起诉。但被害人已无处罚意愿这一点,在检察官决定起诉与否时会被重视。实务上,同时呈现赔偿的实际履行情况、是否载有宥恕文句,以及具体的再犯防止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留卡更新期限临近,侦查期间可以办理更新吗

仅因处于侦查阶段并不当然导致更新不许可,但审查可能延长。处分尚未确定时应说明到何种程度涉及策略问题,建议在兼顾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两方面的前提下,斟酌材料准备与申请时机。

我持永住者资格,有罪判决会使我失去永住资格吗

永住者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但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仍属第24条第4号リ的对象。此外,即便未被强制遣返,再入国许可的运用及将来的归化申请亦可能受影响,故减轻量刑的工作依然重要。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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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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