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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兴奋剂被捕:为何缓刑也会导致强制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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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兴奋剂被捕:为何缓刑也会导致强制遣返

持有兴奋剂被捕:为何缓刑也会导致强制遣返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单纯持有兴奋剂违反《兴奋剂取缔法》第14条第1款,依同法第41条之2第1款处十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对中国籍人士而言尤为严峻的是,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涉毒案件即便获缓刑判决仍构成强制遣返事由。同样是缓刑,其他罪名尚可能保住在留,涉兴奋剂案件却是有罪判决本身即直接导致丧失在留。因此,辩护目标不能定在缓刑,而必须锁定不起诉处分。以下并说明持有认识的争点与初期应对的要领。并说明不起诉为何是维持在留的唯一途径。

核心要点

  • 单纯持有兴奋剂处十年以下拘禁刑,初犯亦通常会被起诉。
  • 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涉毒案件即使获缓刑判决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
  • 一旦被强制遣返,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号将被无期限拒绝入境。
  • 最大争点在于持有的认识,即是否知悉所持之物为兴奋剂。

何种情形成立持有兴奋剂罪

持有兴奋剂罪,指以事实上支配的认识而持有兴奋剂,依《兴奋剂取缔法》第41条之2第1款处十年以下拘禁刑。具营利目的者,依同条第2款处一年以上有期拘禁刑,并可并科五百万日元以下罚金。所谓持有,不限于随身佩带,置于住所、车内或寄存的包内而支配力所及者即足。惟成立须以知悉其为兴奋剂为前提,故受他人委托保管的物品、未被告知内容而代为运送的包裹,其认识有无往往正面成为争点。数量极微亦成立犯罪,数量主要作为量刑因素处理。此外,若同时被查出使用,持有与使用将分别成立犯罪并按并合罪处理,量刑随之加重。微量残渣亦可能被检出。

被捕后的程序与初期应对要点

初期最重要的,是不要轻率地就认识问题固定陈述。侦查多以职务盘查或快递检查为端绪,扣押物品后会要求任意提交尿液,拒绝者则申请强制采尿令状。讯问重点在于查明来源与共犯关系,陈述反复会被作不利评价。经中文翻译时,代为保管、受人所托、也许知道等表述之间的细微差别足以左右结论,故务必将笔录内容回译核对。恰恰在会见受限的羁押初期最需要辩护人介入,应及早建立包括翻译质量在内的应对体制。此外,同居家属的在留资格亦可能因本人被遣返而受影响,例如以家族滞在资格在日者将失去该资格的基础。接见时亦宜就翻译人选提出明确要求。

涉毒案件对在留资格的影响有多大

结论是,涉毒案件对在留的效果最为严厉。《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规定,违反《兴奋剂取缔法》等而受有罪判决者构成强制遣返事由,且未将全部缓刑者排除在外,即缓刑判决同样在列。与以刑法犯为对象的同条第4号之2不同,纵为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亦不排除第4号チ的适用。此外,被强制遣返后,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号,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刑罚者将被无期限拒绝入境。若家属在日,则须依同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但涉毒案件的判断极为严格。此外,若配偶或子女为日本国籍,虽属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时的考量因素,但涉毒案件仍难以据此获准。

如何开展以不起诉为目标的辩护

维持在留的途径,实质上仅有不起诉一途,故辩护活动须集中于收集足以否定持有认识的客观情节。应细究受托保管的经过、与委托人的关系、有无报酬、包装外形与内容物的关系、通信记录内容等,逐层堆叠与欠缺认识相吻合的事实。若扣押程序或职务盘查的适法性存疑,亦可考虑主张排除违法收集证据。另外,强制遣返事由的判断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入管实务上尚有争议,本所亦有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在系属中。我们无法承诺结果,但兼顾刑事与入管两面的主张架构不可或缺。此外,若扣押物的数量与包装方式显示分装痕迹,检方可能进一步主张营利目的,须及早就此作出准备。

常见问题

持有兴奋剂获得缓刑还能留在日本吗

相当困难。《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并未将缓刑判决排除在外,故涉毒案件即便缓刑也构成强制遣返事由。欲维持在留,须争取不起诉处分,或考虑依同法第50条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此外,本人被遣返还可能波及家属的在留资格,故应及早整体咨询并制定方针。宜及早确定辩护方针。

替他人保管的包裹里藏有毒品怎么办

若不知内容物为兴奋剂,则不成立持有罪。惟办案机关常依有无报酬、委托是否反常推认其认识,故应及早保全委托经过与通信记录,提出与欠缺认识相吻合的事实。此外,保全能显示与委托人关系的资料,往往直接左右结论,切勿删除通信记录。委托人的联系方式亦应保留。

被强制遣返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

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受刑罚者,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号被无期限拒绝入境。这与因遣返经历所生的五年或十年入境拒绝期间不同,原则上再入境之路已被封闭,须格外留意。此外,家属团聚与短期观光目的的入境亦将无从期待,影响及于家庭生活的整体规划。此点须事先向家属说明。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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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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