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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驾驶致死伤罪会失去在留资格吗:刑事处分与入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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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驾驶致死伤罪会失去在留资格吗:刑事处分与入管要点

过失驾驶致死伤罪会失去在留资格吗:刑事处分与入管要点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发生人身事故后,警方将以《汽车驾驶致死伤行为处罚法》第5条的过失驾驶致死伤罪立案侦查。中国籍人士常询问:是否只处罚金?会不会影响在留资格?由于该罪属特别法上的过失犯而非刑法犯,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罪名,故在罚金或缓刑范围内一般不会直接导向强制遣返。但若被判处超过一年的实刑,则涉及同条第4号リ,且更新申请时素行仍会受审查。以下具体梳理处分走向与在留影响。以下亦一并说明略式程序与正式审判的选择要点。

核心要点

  • 本罪法定刑为七年以下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伤情轻微时还可能免除刑罚。
  • 因非刑法犯,不产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强制遣返风险。
  • 超过一年的拘禁刑实刑该当《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故重大后果案件的核心课题是避免实刑。
  • 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无前科记录,日后办理在留期间更新时说明也更为顺畅。

过失驾驶致死伤罪的法定刑与处分走向如何

本罪法定刑为七年以下拘禁刑或一百万日元以下罚金,伤情轻微者可依情节免除刑罚。实务中,被害轻微且已达成和解的案件不起诉者不在少数,就诊期间较短者存在起诉猶予的空间。反之,死亡案件、遗留严重后遗障害的案件,以及并存饮酒或无证驾驶的案件,则可能被提起公诉。若伴有无证驾驶,依同法第6条加重,法定刑上限相应提高。对中国籍人士而言,即便仅处罚金也会留下前科记录,日后在留审查中可能被要求申报,因此是否同意略式程序亦需一并权衡。此外,若被害人主张长期治疗或后遗障害,处分判断往往拖延数月,其间的羁押与工作安排也需一并考虑。此时应及早向检察官提交治疗经过与赔偿进展的资料。

事故发生后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应确实履行《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救护与报告义务。若怠于救护伤者、未向警方报告,将另行构成肇事逃逸这一更重罪责,对在留的影响也随之改变。其次,关于过失内容的说明须格外审慎。在情绪波动下全面承认自身疏忽,可能导致对方突然横穿、信号状况等有利情节未被审酌,过失认定即告定型。行车记录仪影像与监控录像若不及早保全便会被覆盖。若对日语问询没有把握,应要求翻译在场,并在笔录内容被回译确认后再行签名。此外,若当场向对方口头承诺全额赔偿,日后与保险公司的处理可能产生龃龉,故金额与责任比例宜留待保险与律师核算后再行确认。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结论是,仅因本罪即丧失在留资格的情形较为有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适用于持别表第一资格者因刑法列举罪名被判拘禁刑的情形,属特别法过失犯的本罪不在其列;亦不该当涉毒案件适用的同条第4号チ。真正涉及强制遣返的,主要是被判超过一年拘禁刑实刑而该当同条第4号リ的情形。惟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系依《入管法》第21条第3款等作出的裁量判断,指针要求素行善良,人身事故前科可能被作为不利情节考量,故实务上应就赔偿完毕、悔悟态度与再犯防止措施加以释明。此外,若因事故被吊销驾照而无法继续原有业务,还须留意在留资格该当性活动能否持续这一独立问题。

争取不起诉的辩护应如何推进

辩护目标首先定位于取得不起诉处分。具体而言,应及早启动与被害人的和解磋商,结合任意保险的赔付进度,向检察官表明被害已获填补。关于过失内容,则应细究现场勘验结果与影像资料,如存在预见可能性或回避可能性薄弱的情节,即积极主张。即便处分为罚金,是接受略式命令还是提起正式审判,也应结合对在留的影响加以判断。即使预期可获缓刑,仍宜预先备妥判决誊本、和解书与任职情况说明,以应对更新申请阶段的说明要求。此外,若被害人希望以民事途径解决,宜将刑事上的和解与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区分,避免日后就已赔付部分再生争议。此点宜在和解书中明确记载。

常见问题

被处罚金后还能更新在留资格吗

罚金既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所称超过一年的拘禁刑,也不在同条第4号之2的适用范围,故本身不会导致强制遣返。但更新属裁量判断,宜附具赔偿完毕与再犯防止措施的证明材料后提出申请。此外,若日后申请永住许可,该前科仍会在素行要件中被审视,宜保留赔偿完毕的凭证。

被害人伤情约两周会被起诉吗

轻伤且已和解的案件多以起诉猶予处理,法律上伤情轻微时亦可免除刑罚。但若并存饮酒或无证驾驶,或有同种前科,即便轻伤也可能被起诉。此外,是否起诉亦受被害人处罚意愿影响,故及早致歉与赔偿具有实际意义。若诊断书记载的治疗期间延长,处分判断亦随之改变。

开公司车辆出事故会影响在留吗

即便是执行职务途中的事故,刑事责任仍归于驾驶人本人,在留层面的评价亦同。不过,任职单位采取再犯防止措施并出具继续雇用的书面说明,在更新审查中可作为生活稳定的佐证材料。此外,若因事故而遭解雇,则应尽快确认能否转职至符合原在留资格的岗位,以免影响更新。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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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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