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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的取消与遣返有何不同|入管法22条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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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资格的取消与遣返有何不同|入管法22条之4

在留资格的取消与遣返有何不同|入管法22条之4

2026/08/13

入管法24条的条文构造,各号的要件并不相同。同样的刑事处分,会因罪名和在留资格而结论不同,原因就在于此。本文就 入管法22条之4 加以整理。

核心要点

  • 条文各号的要件不同,因此需要同时确认罪名与在留资格。
  • 有的号会因是否附缓刑而结论不同,有的号则不然。
  • 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适用的号也不同。
  • 即使不构成遣返事由,仍存在因更新审查而失去在留资格的路径。

在留资格被取消和被强制遣返是一回事吗?

先说结论。是否构成遣返事由,取决于三点的组合:①罪名为何,②刑罚是罚金、缓刑还是实刑,③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别表第二还是特别永住者。仅凭其中任何一点都无法判断。

以下依照相关条文的构造加以整理。

从逮捕到处分决定的流程

被逮捕后,警察最迟在48小时内将案件送交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法官批准羁押后,先羁押10天,延长的话再加10天。是否起诉,通常在从逮捕起算约23天内决定。

在这段期间中,最初的72小时原则上家属无法会面。只有辩护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会见本人,因此在早期阶段由辩护人前往会见、说明程序并就应对讯问提供建议,就显得非常重要。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入管法24条的该当性

这是不同的制度。因为容易混淆,在此加以整理。

遣返是在符合入管法24条规定的事由时,强制其离开日本的程序。以刑事处罚为理由的,规定在该条4号的各号中。

相对地,在留资格的取消是基于入管法22条之4的制度,理由包括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或在留资格许可、持续3个月以上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未申报且经过90日以上等。这与刑事处罚并不直接联动。

不过,两者在实际中会相互接近。例如,持就劳资格的人因人身受拘束而长期无法工作,或因服刑而失去工作单位时,可能因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而成为取消对象。也就是说,即使刑事处分不构成遣返事由,也可能通过这一路径失去在留资格。

取消程序中会举行意见听取。在此如何说明可能改变结论,因此建议向律师咨询。

在留期间更新与变更的场面

即使不符合入管法24条的各号,在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仍要求素行善良。发生刑事案件这一事实会在该审查中被考虑。尤其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有期间限制,若不获更新,就会因期间届满而失去在留资格。

另一方面,永住者不需要更新在留期间,因此不会通过这一路径失去在留资格。特别永住者亦同。同样的处分,会因在留资格的种类不同,而留下形态不同的风险。

以取得不起诉为目标

如前所述,刑事处分的内容会直接左右在留的走向。只要没有受到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中与刑事处罚有关的各号就不会启动。因此,在外国人的刑事辩护中,目标不是在判决阶段争取缓刑,而是在被起诉之前的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

具体而言,需要在有限的羁押期间内进行与被害人的和解交涉、赎罪捐赠、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确保身元引受人等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制作的和解书、收据、身元引受书,在万一的情况下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也可以作为疏明资料发挥作用。刑事阶段的辩护活动,本身就是入管程序的准备。

最初阶段必须把握的三件事

第一,不要轻率地配合讯问。日本刑事程序保障沉默权,是否供述可以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通过值班律师制度第一次可以免费请律师,但持续的辩护活动需要选任私人辩护人。第三,翻译的质量。讯问时翻译是否准确会左右供述笔录的内容,并影响之后的审判乃至入管程序。如果对日语没有把握,请要求辩护人确认翻译的准确性。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必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人士,由同一位律师从第一次会见一直负责到入管程序。

本所有中文翻译常驻,可以对应会见、讯问陪同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以下介绍部分过往解决实绩。

  • 因失去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在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的基础上,即使在几乎不存在公文书的困难状况下也收集到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因协助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本所对以往认为遣返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实务提出质疑,正在进行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在日本是分别进行的程序,但对当事人而言是同一件事。能否在最初阶段就制定兼顾两者的方针,会极大地影响之后的走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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