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暴行罪|与伤害罪之别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13
推搡他人、揪住衣领、投掷物品等行为,纵未造成伤害,也构成日本刑法第208条的暴行罪。法定刑为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科料,属较轻的类型。但暴行之罪位于刑法第二十七章,被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旦判处拘禁刑即直接影响在留。本文梳理暴行罪的范围、与伤害罪的区别以及和解的效果。文末并就双方均有动手时应如何主张,提示具体的应对方向与证据保全的注意事项。并说明将处分控制在罚金范围内的现实意义所在要点。
核心要点
- 暴行罪的法定刑为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科料。
- 纵未接触对方身体,只要属危险的有形力行使,亦可能构成暴行。
- 一旦造成伤害即转为伤害罪,法定刑骤升至15年以下拘禁刑。
- 暴行之罪同属刑法第二十七章,被判拘禁刑即落入第24条第4号之2。
哪些行为构成暴行
对人身实施不法的有形力行使即为暴行,依刑法第208条处2年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科料。除殴打、脚踢、推搡等典型行为外,纵未接触身体,例如在极近距离投掷石块、在耳边发出巨响、在狭小室内挥舞刀具等,亦可被评价为暴行。对方未受伤的仅成立暴行罪,一旦受伤则转为伤害罪,二者呈此种关系。因此,同一行为会因结果不同而适用不同条文。须特别注意,被害人跌倒受伤的,即便行为人仅有暴行的故意,仍成立伤害罪。此外,若行为发生在电车、店铺等公共场所,围观者的证言往往成为关键证据。此外,若行为对象为年长者或儿童,评价通常也会趋于严厉。
被起诉后会受到何种处分
初犯且被害轻微的,多以起诉犹予或罚金了结。由于暴行罪设有罚金及拘留、科料,相当数量的案件不经公判请求,而以略式程序判处罚金结案。但若被害人处于无法反抗的地位、多人共同实施,或有同种前科的,也可能被提起公判并求处拘禁刑。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关键在于:仅判罚金不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一旦判处拘禁刑,即便缓刑也会该当。因此,从维持在留的角度看,「将处分控制在罚金」可以成为具体的辩护目标。因此,将处分控制在罚金范围内,本身即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辩护目标。此外,若被害人明确表示不予追究,处分往往会显著减轻。
暴行罪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暴行之罪与伤害罪同置于刑法第二编第二十七章,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对象。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暴行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便附有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就是说,纵为看似轻微的案件,也可能因处分内容而失去在留。若判处罚金或科料则不落入该号,但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仍会考量素行要件。永住者、定住者等别表第二资格不适用该号,其问题在于针对1年以上实刑的第24条第4号リ;不过暴行罪法定刑上限为2年,通常不致该当。因此,即便案情轻微,也应从在留资格的角度审视处分的走向与应对方案。另外,若同一事件另涉毁损财物,则须分别评估各罪的影响。
暴行案件初期的注意事项
出发点是整理记忆,以便准确说明事件的起因与经过。暴行案件多由口角升级而来,双方均有有形力行使时,谁先动手、用力程度如何将成为争点。监控录像与目击者证言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应尽早委请辩护人申请保全。讯问中须注意,勿因翻译而将行为程度记录得过于夸张;尤其「推」「抓」「甩开」等表述,译词选择不同,给人的印象差异极大。同时,应尽早与被害人推进和解,以争取罚金或不起诉,这对维持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若双方均有过错,宜促成互相谅解的和解,以避免双方均被起诉。此外,若案件发生在职场,还应同步确认雇佣关系的后续处理。
常见问题
没造成受伤也会被逮捕吗
暴行罪不以造成伤害为要件,故仍有被逮捕的可能。但若被害轻微且身份明确,实务中也常以在宅方式推进侦查。是否逮捕,取决于有无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即便以在宅方式侦查,最终处分的内容仍会影响在留资格,不宜因未被羁押而掉以轻心。是否被逮捕与最终处分的轻重,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
暴行罪也会导致强制遣返吗
暴行之罪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所列章节之内,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缓刑也会该当;仅判罚金则不该当。因此,处分的内容将决定在留的走向。若以略式程序判处罚金,不落入该号,故将处分控制在罚金范围内是切实可行的目标。因此,和解的成否往往直接决定处分的种类。
双方都动了手会如何处理
双方均可成立暴行罪,但通常先动手一方的责任评价更重。也存在被评价为防卫行为的余地,故确保能够佐证经过的客观证据十分重要。监控影像的保存期限有限,通常仅数周,故应立即通过辩护人提出保全的申请。双方均有过错时,促成相互谅解的和解尤为有效,可避免双方均被起诉。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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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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