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不正制作罪|盗刷复制的刑责与在留
2026/08/13
读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写入另一张卡(即所谓「盗录复制」)以及伪造银行卡,构成日本刑法第163条之2的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不正制作罪,法定刑高达10年以下拘禁刑。持有伪卡以及获取、保管卡信息,亦分别独立受罚。本文梳理该罪的构造与相关预备罪,以及因其归属刑法第十八章之二而对在留资格产生的效果。本文并将说明,为何此类案件常在实际被害发生之前即遭查获,以及处于组织末端者应如何在起诉前整理自身的参与范围与主观认识。
核心要点
- 不正制作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的,依刑法第163条之2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持有载有不正电磁记录之卡片的,依刑法第163条之3独立受罚。
- 获取卡信息以及准备器械、原料的行为,属刑法第163条之4的预备罪对象。
- 本罪位于刑法第十八章之二,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列举范围。
哪些行为构成本罪
本罪对象是,以使他人财产上的事务处理发生错误为目的,不正当制作信用卡、预付卡等的电磁记录,依刑法第163条之2第1项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典型情形是使用读卡设备获取他人卡信息,再写入另一张卡的磁条。将所制作的卡片用于他人事务处理,以及转让、出借或进口不正制作之卡片的行为,亦依同条第2项、第3项受罚。与盗窃、诈骗不同,本罪不以财物转移或现实损害为要件,制作记录之时犯罪即已成立,故实务中常在被害扩大之前即被查获。此外,被查获的卡片张数与设备台数,常被用以推认犯行的规模与持续期间。
仅仅持有也会被处罚吗
以使他人财产上事务处理发生错误为目的,持有载有不正电磁记录之卡片的,依刑法第163条之3处5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更前一阶段的行为,即获取或保管卡信息、准备用于伪造的器械与原料,亦作为刑法第163条之4的预备罪,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经由上述规定,卡类犯罪的处罚网在实行行为之前很久便已张开。「只是替人保管」「并不知情」之类的辩解,在持有目的成为争点时,须极为审慎地加以主张。因此,就取得渠道与保管缘由作出具体、可验证的说明,往往比一味否认更为有效。此外,若曾将卡片或设备转交他人,转交的对象与目的也会被详加追问。
卡类犯罪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刑法第十六章至第十九章为列举对象,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之罪所在的第十八章之二亦包含在内。因此,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上述各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即使附有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卡类犯罪多具组织性,若被判实刑,刑期超过1年的可能性不低,届时还将同时落入第24条第4号リ。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资格虽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但实刑长短与更新时的素行要件仍属另一层面的问题。被强制遣返后,依第5条第1项第9号原则上5年内不得入境。因此,即便本人仅负责保管或运送,也应尽早评估退去强制的现实风险。
初期应对与争取不起诉
第一步是填补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所受损害。已发生盗刷被害的,应全额赔偿,并就调查费用的分担进行协商。另一方面,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多处于组织末端,故以客观资料呈现其在指挥系统中的位置、报酬数额与参与期间,进而请求起诉犹予,是较为现实的目标。初期尤须注意,被扣押的设备与卡片数量会极大影响量刑,应在准确掌握所持物品内容后再作陈述。讯问中,若「读卡器」「磁条」「密码」等术语在翻译时被混淆,可能导致笔录所记载的主观认识范围超出实际。另外,若被害已由发卡机构先行填补,赔偿对象也将随之变为该机构。另外,若被扣押物品中含有他人财物,还须就其来源另行说明。
常见问题
没有实际使用也构成犯罪吗
在制作不正电磁记录之时,或出于特定目的而持有之时,犯罪即告成立,故纵未实际使用亦属处罚对象。是否使用以及被害金额,则会影响起诉与否的判断与量刑。此外,被扣押设备的数量与种类,会被作为推认目的与犯行规模的情节,宜据实说明其来源。同时,设备的购买记录与用途说明亦应一并准备。
只是把卡信息交给别人会怎样
获取或保管卡信息的行为,可能落入刑法第163条之4的预备罪;视交付的具体样态,还可能被追究共犯责任。应整理参与的经过与主观认识内容后加以说明。能否就信息的取得渠道作出具体而可核实的说明,往往决定责任范围的划定,须审慎准备。对指示者的存在与联络方式,亦宜据实说明。
判缓刑也难以继续在留吗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本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的对象,即便缓刑也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若希望继续在日居留,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处分的辩护活动最为关键。若赔偿对象涉及发卡机构、商户与持卡人多方,应尽早厘清顺序,避免赔偿落空或重复。赔偿的顺序与金额分配,应事先与辩护人共同确定。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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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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