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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73条之罪与遣返|24条4号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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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73条之罪与遣返|24条4号ヘ

入管法73条之罪与遣返|24条4号ヘ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

入管法24条的条文构造,各号的要件并不相同。同样的刑事处分,会因罪名和在留资格而结论不同,原因就在于此。本文就 24条4号ヘ 加以整理。

核心要点

  • 条文各号的要件不同,因此需要同时确认罪名与在留资格。
  • 有的号会因是否附缓刑而结论不同,有的号则不然。
  • 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适用的号也不同。
  • 即使不构成遣返事由,仍存在因更新审查而失去在留资格的路径。

因资格外活动或逾期滞在受到刑事处分会怎样?

先说结论。是否构成遣返事由,取决于三点的组合:①罪名为何,②刑罚是罚金、缓刑还是实刑,③在留资格属于别表第一、别表第二还是特别永住者。仅凭其中任何一点都无法判断。

以下依照相关条文的构造加以整理。

从逮捕到处分决定的流程

被逮捕后,警察最迟在48小时内将案件送交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法官批准羁押后,先羁押10天,延长的话再加10天。是否起诉,通常在从逮捕起算约23天内决定。

在这段期间中,最初的72小时原则上家属无法会面。只有辩护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会见本人,因此在早期阶段由辩护人前往会见、说明程序并就应对讯问提供建议,就显得非常重要。

对在留资格的影响 —— 入管法24条的该当性

入管法24条4号ヘ规定,违反入管法73条之罪或有关外国人登录的法令规定而被处拘禁刑以上之刑者构成遣返事由,但附缓刑的情形除外。

入管法73条是处罚超出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范围、专门从事伴有收入的事业经营或获取报酬活动之人的规定。所谓资格外活动中,被认定具有专从性的类型即属此列。留学生大幅超过每周28小时上限打工的情形是典型例子。

不过,非法滞在(逾期居留)本身,无论有无刑事处分,都根据入管法24条4号ロ构成遣返事由。需要注意的是,这与是否受到刑事处分是两回事,超过在留期间而滞留这一事实本身就是遣返的理由。

处于非法滞在状态的人若自行前往入管出头,可能成为出国命令制度的对象。若能利用该制度,上陆拒否期间只有1年。与被查处而遣返的5年、第二次以上的10年相比,差距不小。是否出头,建议事先与律师商量。

在留期间更新与变更的场面

即使不符合入管法24条的各号,在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中,仍要求素行善良。发生刑事案件这一事实会在该审查中被考虑。尤其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有期间限制,若不获更新,就会因期间届满而失去在留资格。

另一方面,永住者不需要更新在留期间,因此不会通过这一路径失去在留资格。特别永住者亦同。同样的处分,会因在留资格的种类不同,而留下形态不同的风险。

以取得不起诉为目标

如前所述,刑事处分的内容会直接左右在留的走向。只要没有受到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中与刑事处罚有关的各号就不会启动。因此,在外国人的刑事辩护中,目标不是在判决阶段争取缓刑,而是在被起诉之前的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

具体而言,需要在有限的羁押期间内进行与被害人的和解交涉、赎罪捐赠、向检察官提交意见书、确保身元引受人等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制作的和解书、收据、身元引受书,在万一的情况下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也可以作为疏明资料发挥作用。刑事阶段的辩护活动,本身就是入管程序的准备。

最初阶段必须把握的三件事

第一,不要轻率地配合讯问。日本刑事程序保障沉默权,是否供述可以与辩护人商量后再决定。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通过值班律师制度第一次可以免费请律师,但持续的辩护活动需要选任私人辩护人。第三,翻译的质量。讯问时翻译是否准确会左右供述笔录的内容,并影响之后的审判乃至入管程序。如果对日语没有把握,请要求辩护人确认翻译的准确性。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必分别委托不同的专业人士,由同一位律师从第一次会见一直负责到入管程序。

本所有中文翻译常驻,可以对应会见、讯问陪同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也可以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共同处理。

以下介绍部分过往解决实绩。

  • 因失去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在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的基础上,即使在几乎不存在公文书的困难状况下也收集到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因协助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本所对以往认为遣返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实务提出质疑,正在进行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结语

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在日本是分别进行的程序,但对当事人而言是同一件事。能否在最初阶段就制定兼顾两者的方针,会极大地影响之后的走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曾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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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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