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取り込み詐欺」(骗货诈骗):与债务不履行的界分
2026/08/13
进货后不付款即行转卖,即所谓「取り込み詐欺」,构成日本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诈骗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此类案件与经营失败导致的迟延付款难以区分,究竟仅属民事上的债务不履行,还是自始即无支付意思,成为最大争点。由于交易规模往往较大,赔偿负担亦重。外国籍经营者或员工一旦被怀疑参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难以避免。
核心要点
- 此类行为构成刑法第246条第1款诈骗罪,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
- 交易当时是否具备支付意思与支付能力,是诈骗与债务不履行的分界。
- 交易记录、资金周转表与转卖方式,是推认当初意思的客观证据。
- 诈骗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对象,附缓刑的拘禁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诈骗与单纯迟延付款有何不同
分界点在于订货当时是否具有支付货款的意思与能力。若在经营过程中资金周转恶化、结果无力支付,属民事上的债务不履行;反之,若自始无支付意思,或明知全无支付能力仍下单订货,则成立刑法第246条第1款的诈骗罪。该判断虽属主观问题,认定却依客观情节进行:进货后立即低价转卖、开始交易后订单量骤增、变更联络方式等,都会被作为推认其意思的情节。
会收集哪些证据
会收集订货单、送货单等交易文件,银行账户收付记录,会计账簿,库存状况,与转卖对象的往来,以及公司内部邮件与聊天记录。侦查机关将其按时间顺序排列,检验下单当时是否存在支付的前景。因此,辩护方同样可利用这些资料,具体说明当时预期有客户回款、与金融机构的融资洽谈正在推进等情节。不予销毁、妥善保存,并尽早提供给辩护人,对争执事实具有决定意义。
作为员工参与会怎样
即使身为员工,若明知公司无支付意思仍参与下单或收货,也可能以共同正犯或帮助犯被追究责任;反之,若未参与经营决策,仅依指示从事事务处理,则有因欠缺诈骗故意而免责的余地。关键情节包括:在何时得知公司的资金状况、是否曾提出疑问、报酬有无不自然的加成等。凡能佐证自身认识的记录,请务必保存。
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诈骗罪属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所列之罪。因此,持经营·管理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因该罪被处拘禁刑的,即便附缓刑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此外,公司业务一旦停止,即欠缺符合在留资格的活动,还会产生同法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问题。应统筹考量刑事处分与事业存续,一并推进赔偿计划与维持在留资格所需活动实态的确保。
常见问题
本来打算付款也会被认定为诈骗吗
有可能。由于认定依客观情节进行,若存在进货后立即低价转卖或订单骤增等情形,容易被推认自始无支付意思。应尽早整理显示当时资金周转与预期回款的资料,作具体反驳。
把货款还上就能不起诉吗
清偿是重要情节,但在金额巨大、被害人众多的案件中,未必仅凭此即获不起诉。还款计划的可行性、被害人意向与参与程度都会被综合考量。着手愈早,可选方案愈多。
公司破产后在留资格怎么办
若持续处于不从事符合在留资格活动的状态,可能成为入管法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对象。请不要等到在留期间届满,应尽早研究转职或在留资格变更的可能性。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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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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