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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争取在留特别许可?退去强制程序各阶段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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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争取在留特别许可?退去强制程序各阶段的准备

何时争取在留特别许可?退去强制程序各阶段的准备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在留特别许可虽然是在退去强制程序最后阶段、由法务大臣作出裁决时给予的(入管法第50条),但实际胜负取决于此前的违反调查、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阶段积累了多少材料。令和五年修改后的入管法明确了申请程序,并在第50条第5款列举了应当考虑的事项,主张的构建方式因此发生变化。若刑事案件同时进行,刑事处分的内容会直接影响在留判断。本文按程序流程说明各阶段应准备的内容。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虽在退去强制程序最后阶段判断,但材料准备应从违反调查之初开始。
  • 令和五年修法确立了申请程序,并在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明示了考虑事项。
  • 若刑事案件同时进行,能否获得不起诉处分将直接影响在留判断。
  • 应在口头审理前备齐家庭关系、工作、纳税与身份担保等证明材料。

在留特别许可在哪个阶段作出判断

在留特别许可是在退去强制程序最后阶段、法务大臣作出裁决时判断的。程序依次为: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进行违反审查(认定是否符合入管法第24条各项);当事人不服认定时由特别审理官进行口头审理(同法第48条);对判定仍不服的,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同法第49条)。即使认定异议无理由,法务大臣仍可特别许可其在留,这就是同法第50条。但作为判断依据的家庭关系、工作状况、纳税与素行材料,从违反审查阶段起就已逐步进入卷宗。等到最后阶段才行动为时已晚,应自违反调查之初即着手整理材料。

令和五年修法后申请程序有何变化

令和五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将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程序明定为法律制度,并在第50条第5款列举了判断时应考虑的事项,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与在留经过、在留期间、在日本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以及人道上的必要性等。同条第1款但书亦明确,即便被处以拘禁刑的人,若存在「特别情事」仍有获准的余地。因此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应罗列抽象的困境,而应依第5款各项逐项展开,并使每一项都有相应证据对应,这样更具说服力。

刑事案件进行期间应准备什么

刑事程序进行期间,减轻刑事处分本身就是最有效的在留对策。持有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的人,若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宅、伪造等罪被处以拘禁刑(相当于原懲役刑),即使宣告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的退去强制事由。也就是说,取得缓刑判决并不意味着在留危机解除。因此应尽早推进被害赔偿与和解、赎罪捐款以及身份担保体制的建立,把争取不起诉处分(含起诉犹予)作为首要目标。和解书、撤回被害申告书、公司继续雇用意向书等,可直接用作入管程序的证明材料。

主动申报与被查获在处理上有区别吗

主动出面申报可能被评价为反映素行与悔过态度的情节。像非法滞留这类持续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2项之2或第4项之2(ロ)状态的情形,越是等待被查获,在留空白期越长,工作状况也越难说明。另一方面,主动出面会使收容的可能性现实化,因此应先准备好用以避免收容的监理措施(同法第44条之2以下)、确定担任监理人的人选,并对住所与生计作出说明后再出面较为稳妥。若刑事案件同时进行,还需协调刑事处分明朗的时点与出面时点,建议尽早咨询能够统筹两套程序的律师。

常见问题

可以自己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令和五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已明定申请程序。但作出判断的时点仍是退去强制程序最后阶段的法务大臣裁决。无论是否提出申请,自违反调查阶段起就提交家庭关系与素行方面的材料,在实务上更为有效。

刑事判决获得缓刑就能保住在留资格吗

未必。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的人因盗窃、诈骗等被处拘禁刑的,即使附缓刑也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项之2;毒品案件依同条第4项(チ)同样如此。缓刑判决并不等于在留安全,故应优先争取不起诉处分。

放弃口头审理会不利吗

放弃口头审理将丧失对特别审理官判定提出异议的机会,导致在通往法务大臣裁决的过程中无法充分主张。除选择尽早回国者外,放弃应慎重决定。被要求在放弃书上签名时,请勿当场签署,先联系律师。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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