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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的申请与监理人的选择:不经收容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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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的申请与监理人的选择:不经收容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方法

监理措施的申请与监理人的选择:不经收容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方法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经令和5年入管法修法,设立了替代收容的监理措施制度,使当事人可在监理人的监理之下,一边在社会中生活一边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相较于以往只有收容或假释放两种选择的局面,自程序初期即能维持社会生活的通道得以开启,意义重大。不过,监理人负有申报与报告义务,对象者亦须遵守所附条件。选择何人担任监理人,是左右申请能否获准的重要因素。本文梳理申请实务与选择监理人的着眼点。以下说明监理措施的制度定位、监理人的义务、人选的判断基准,以及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规定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定位为替代收容的措施。
  • 监理人须掌握对象者的生活状况,并向入管履行申报与报告义务。
  • 会附加缴纳监理保证金、指定住所等条件。
  • 能否从事有报酬的活动取决于决定内容,务必逐案确认。

监理措施是什么样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以监理人的监理为前提,替代依收容令书或退去强制令书所为收容,准许当事人在社会中生活的制度。经令和5年修法置于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自令和6年6月起施行。由主任审查官综合考量逃亡与湮灭证据之虞的程度、因收容所受不利益的程度及其他情事后作出决定。对象者会被附加指定住所、经传唤须到场、向监理人报告生活状况等条件,并可能被定有监理保证金。以往的假释放是以收容为前提的例外性解放,而监理措施则被制度化为收容本身的替代措施,二者在定位上有所不同。因此,理解二者在制度定位上的差异,是决定申请方向的前提。

监理人负有哪些义务

监理人处于掌握对象者生活状况、并向入管履行申报与报告的地位。对象者离开指定住所或违反条件时须予申报,并应要求报告其生活状况。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定有过料的制裁,故仅仅挂名出借身份是难以胜任的。另一方面,监理人与其说是监视者,不如理解为在支持生活的同时确保程序得以履行的角色。亦有意见指出,制度运用上应避免使监理人负担过重。对于考虑担任监理人者,须先准确说明义务内容,再由其自行判断是否接受。因此,在委托他人担任监理人之前,应将义务内容与可能的负担如实说明,取得其真实意愿,避免日后中途辞任。

应当选择谁担任监理人

选定基准在于与对象者关系的实态,以及是否具备足以履行义务的生活基础。实务中,配偶、亲属、多年交往的友人、曾有雇用关系的经营者、支援团体人员、律师等均有担任的例子。关键在于能够与对象者日常联络、掌握其住所状况,并在必要时确实向入管申报。监理人自身在留资格稳定、拥有固定职业,会增强申请的说服力。反之,居住遥远而缺乏日常接触者,或与对象者存在利害冲突者,并不适合。若难以找到人选,可向支援团体或律师寻求协助。换言之,监理人的实质,是能够持续陪伴并履行申报义务的人,而非头衔或身份本身,选任时应以此为准。

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核心是能够客观佐证逃亡之虞较低的材料。住所方面,提交租赁合同以及显示同住家属状况的资料。生活维持方面,具体说明家属收入或支援者提供援助的预期。关于监理人,则准备身份关系资料、在留资格与职业相关资料,以及记载其与对象者交往经过的书面。若存在健康问题,应以诊断书说明治疗的必要性。此外,此前均按传唤到场的经过,以及家属在日本生活的情况,也都是显示逃亡之虞较低的情事。包括对决定不服时的应对在内,请在申请前先行确认方针。材料宜按住所、生活、监理人、健康四类分别整理,便于审查者迅速把握,并附具目录。

常见问题

监理措施期间可以工作吗

有获准与不获准两种情形,取决于措施类型与个别决定的内容,务必以决定内容确认能否就劳。未获准许却从事工作的,构成违反条件,雇用一方也会涉及非法就劳助长罪的问题。此外,若获准从事有报酬的活动,其范围与时间通常也设有限制,超出部分同样构成违反,务必逐项确认。

担任监理人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负有申报与报告义务,违反时法律定有过料的制裁。虽不需承担对象者的债务,但仍应在理解义务内容之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如有疑问,欢迎事先咨询。此外,若监理人自身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而难以继续履行义务,应尽早申报并检讨更换人选,不宜放任不管。更换须经入管重新审查。

监理措施与假释放应申请哪一个

取决于程序阶段与具体情事。监理措施被制度化为收容的替代措施,假释放则定位为对被收容者在健康等事由下所采取的措施。何者适宜,须个别研判。实务中,也有先申请监理措施、未获准许后再以健康事由申请假释放的情形,两者可依阶段分别运用,宜与律师共同规划。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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