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主动向入管出头申告:左右在留特别许可与出国命令选择的因素
2026/08/13
在留期间已过仍在日本生活的当事人,常会咨询是否应主动到入管出头。出头申告是在被查获之前自行申报违反事实,可能在其后的判断中作为有利情事被纳入考量。但一旦出头,退去强制程序必然启动,因此究竟是希望继续在日居留,还是希望顺利出境,所需准备的材料与推进方式截然不同。本文梳理出头申告的意义、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的准备,以及选择出国命令所需的要件。以下说明出头申告的意义、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的准备、选择出国命令的要件,以及出头之前必须确认的事项,供判断时参考。
核心要点
- 出头申告是在被查获前主动申报,属其后判断中的考量要素之一。
- 一旦出头,退去强制程序即启动,须先确定目标结论再行前往。
- 希望继续在留的,应事先备妥证明家庭关系与定着性的材料。
- 符合出国命令要件的,上陆拒否期间仅为1年。
出头申告具有什么意义
出头申告是不等被查获而主动申报违反事实的行为,在其后的判断中可能发挥有利作用。在留特别许可依入管法第50条,综合考量家庭关系、在留经过、素行、人道上的必要性等,而主动出头这一事实,有被评价为意在消除违反状态之态度的余地。此外,实务上出头申告的案件,不少可在不予收容的情况下推进程序。但由于出头必然启动退去强制程序,毫无准备便前往并不可取。应先确定为何而出头,并备齐足以支撑该目标的材料后再行前往。换言之,出头不是终点而是程序的起点,能否在其后的判断中获得有利评价,取决于事前准备的充分程度,不宜仓促前往。
希望继续在留时应准备什么
准备的核心,是能够客观呈现在日生活实态的材料。若与日本人或永住者存在婚姻关系,应具体呈现婚姻的实质,如同居状况、家计共同性、由交往至结婚的经过、与双方亲属的往来等。有子女的,其就学状况、日语掌握程度、有无在本国生活的经验尤为重要。在留期间、居住经历、工作状况、纳税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也都是显示定着性与素行的材料。另一方面,对非法就劳的事实与资格外活动的程度,须准确掌握后如实说明。与事实不符的说明一旦事后被查出,将使判断显著趋于不利。材料的准备通常需要数周至数月,宜预留充足时间,并按主题分类整理。
什么情况下应当选择出国命令
适用于选择尽早出境、并将日后再次入境纳入考量的情形。出国命令制度规定于入管法第24条之3,其要件包括:属于非法滞留;抱有迅速出境的意思而主动出头;无退去强制经历,亦无曾受出国命令的前例;未曾因一定之罪被判处拘禁刑;可预期确实会迅速出境等。符合要件并依出国命令出境的,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所定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相对地,依退去强制令书被遣返的,即便第1次也是5年。在继续在日居留并不现实的案件中,这一差异具有重大意义。因此,若已决意回国,尽早以符合要件的方式出头,往往比拖延观望更为有利,也更有利于日后再次入境。
出头之前应当确认什么
应确认违反的内容与时期、家属的在留状况,以及有无刑事案件。若除非法滞留外,还存在以假名工作、使用他人名义在留卡、转让银行账户等事实,便有发展为刑事案件的可能,出头之前须先行梳理。家属处于同样状态的,一人出头即会牵动全家的程序,故应统一家庭层面的方针。此外,出头后的生活安排、监理措施中监理人的人选、住所的确保,也都是须预先检讨的事项。出头是无法撤回的行为,请在确认目标结论与准备状况之后,择机实行。换言之,出头的时机应由准备的完成度决定,而非由不安的情绪决定,家属之间尤须事先充分沟通并统一说法。
常见问题
出头当天就会被收容吗
视案件而定。若住所固定、被认为逃亡之虞较低,程序有时可在不予收容的情况下推进。宜着眼于申请监理措施,事先安排好住所与监理人人选。此外,若被认为逃亡之虞较高,仍可能被收容,因此事前整理住所与生活支援的材料十分重要,宜与律师同行前往。有律师同行也便于当场沟通。
只要出头申告就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主动出头只是考量要素之一,并不能仅凭此获得许可。家庭关系、在留经过、素行等会被综合判断。至于前景如何,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事加以研判。许可与否取决于整体事情的分量,应以婚姻实态、子女就学、纳税记录等具体材料逐项加以呈现,而非仅凭口头陈述。
家庭成员中仅一人没有在留资格时怎么办
须先整理全家的在留状况再确定方针。一人的程序可能波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在留,故建议就出头时机与申报内容在家庭内部充分沟通后再推进。例如,仅一人属非法滞留而其他家属持有正规资格时,出头的时机与说明方式都需慎重设计,宜先咨询律师后再行动。切勿各自临时决定。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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