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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收容期间被查出刑事案件:身体移送与退去强制程序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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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收容期间被查出刑事案件:身体移送与退去强制程序的中止

入管收容期间被查出刑事案件:身体移送与退去强制程序的中止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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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退去强制程序被收容于入管设施期间,有时会暴露出另一起刑事案件,典型情形包括使用伪造在留卡、使用他人名义账户、过去盗窃或诈骗的余罪等。此时警察将实施逮捕,身体由入管设施移送至警察留置设施,入管程序事实上中止,在刑事处分确定之前不会执行遣返。由于收容期间对外联络受限,选任辩护人与通知相关人员往往迟延。本文梳理程序走向与此阶段防御的要点。以下说明案件浮现的典型场合、身体与程序的变动、伪造在留卡案件的争点,以及此阶段应优先进行的辩护活动。

核心要点

  • 收容期间被查出刑事案件的,将被警察逮捕,身体从入管设施移出。
  • 在刑事处分确定之前,事实上不会执行遣返。
  • 在留卡的伪造与行使等,入管法第73条之3以下设有罚则。
  • 取得不起诉即回到入管程序,故起诉前的辩护活动左右最终结论。

在什么场合会被查出刑事案件

多数是在入管调查过程中浮现新的事实。违反调查中,会就入境经过、历来的工作单位、所使用的身份证件与银行账户进行详尽询问。在此过程中,可能查明当事人曾出示伪造在留卡从事工作、使用他人名义的在留卡,或将账户转让给第三人等事实。此外,也有因共犯供述而查出过去盗窃、诈骗中参与情况的情形。入管法第62条第2项就公务员在职务上认为存在犯罪时的通报等作出规定,故应以入管会向警察传递信息为前提加以考虑。接受询问时的说明,须意识到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因此,在入管的调查中,凡涉及证件与账户的问题,都应意识到其有延伸为刑事案件的可能。

身体与程序将如何变动

一旦被逮捕,身体即由入管设施移至警察留置设施,进入通常的刑事程序。羁押原则10日、含延长最长20日,检察官须在此期间决定处分。其间退去强制程序事实上停止推进,不会执行遣返。刑事处分终结后,通常再由入管接管身体,退去强制程序随之重启。即便取得不起诉,入管程序本身依然存在,仍须决定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还是朝出境方向调整。刑事与入管两套程序孰先孰后,会影响家属生活安排与申请假释放的时机,因此需要通盘设计。换言之,两套程序的先后顺序决定了此后数月的走向,须在最初阶段即作出通盘设计,而非逐段被动应付。必要时应重新调整既定方针。

伪造在留卡的案件会有什么问题

问题在于行使行为的刑事责任,以及此前工作是否合法这两个层面。伪造、变造在留卡,以及提供、持有伪造卡等行为,入管法第73条之3以下设有罚则,视案情还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伪造罪。此外,若使用伪造卡从事工作,该期间的活动将被评价为并非基于在留资格,进而影响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另一方面,现实中亦不乏本人并不知悉系伪造而受领的情形。从何人处、以多少价金、听取了何种说明而取得,这些经过对判断有无故意至关重要,应趁记忆清晰时具体整理。因此,取得渠道与交付经过的具体记忆,往往是争执故意的唯一线索。

此阶段应优先进行哪些辩护活动

首要目标是在起诉前争取不起诉。一旦受有罪判决,毒品案件将涉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超过1年的实刑则涉及同条第4号リ,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空间会进一步收窄。即便当事人本已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是否再叠加一项有罪判决,仍会改变其后的判断。收容设施与留置设施在会见、送物手续上并不相同,尽早整备与家属的联络体制同样重要。讯问中会被追问与入管处陈述的一致性,两套程序中说明若相互矛盾,任一程序中的可信性都会受到质疑,因此必须统一方针以保持陈述的一贯性。换言之,此阶段的核心工作,是在两套程序之间保持一致而准确的说明。

常见问题

入管收容与警察留置有何不同

依据的法律与目的均不相同。入管收容服务于退去强制程序,警察留置服务于刑事程序。会见、送物的手续与时间安排亦有差异,身体移送时需要向家属另行说明。此外,两处在日程安排与所需手续上并不相同,家属往往需要重新准备证件与预约,宜提前确认,避免白跑一趟。

刑事案件结束后就会被遣返吗

若已签发退去强制令书,便会推进遣返准备。但在此之前,仍可考虑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或申请监理措施、假释放等。可采取的方法因程序阶段而异,请尽早确认。此外,若在此期间提出新的材料,仍有可能影响判断,故不宜以令书业已签发为由放弃主张,应把握剩余时间。

收容期间能自由会见辩护人吗

与辩护人的会见较一般会见受到更宽的保障。不过各设施在手续与时间安排上有所不同,事先联络会更为顺畅。若需安排翻译,也请一并告知。此外,会见时可请辩护人携带必要文件,并就今后程序的时间表作出说明,以便与家属共享,减少不必要的焦虑与误解。也可将待确认事项事先列成清单。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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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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