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放期间涉及新案件时:再度收容与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影响
2026/08/13
假释放只是暂时解除收容,并不授予在留资格。当事人被指定住所与活动范围,负有定期到场义务,且不得就劳。在此状态下若成为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将同时推进,可能导致假释放被撤销、再度收容以及保证金被没收。此外,对于正在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件而言,素行评价会大幅倒退。本文梳理假释放期间发生案件时的程序走向及可采取的应对。以下说明假释放期间的各项限制、发生案件后的程序走向、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影响,以及事发当下应立即采取的措施,供家属一并参考。
核心要点
- 假释放是收容的暂时解除,并非授予在留资格,亦不得就劳。
- 因新案件被撤销假释放的,将再度被收容,保证金也可能被没收。
- 刑事处分的内容,直接影响其后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的素行评价。
- 对违反指定条件或不到场的行为,令和5年修法已整备相应罚则。
假释放期间受到哪些限制
假释放系依入管法第54条所为的措施,仅暂时解除收容。许可时会附加指定住所与活动范围、经传唤须到场的义务、缴纳保证金等条件。由于不得就劳,一旦从事获取收入的活动即构成违反条件,雇用一方也会面临入管法第73条之2非法就劳助长罪的问题。生活困难固然可以理解,但违反条件一经查明,不利后果甚为严重,将导致假释放被撤销并再度收容。令和5年修法亦就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等情形整备了罚则。因此,准确掌握许可书上所载条件的内容,是一切应对的起点。换言之,假释放许可书上所载条件,就是当事人日常生活的边界,务须逐条确认并严格遵守。
发生案件后程序如何推进
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将并行推进。一旦被逮捕,即留置于警察署,经羁押后由检察官决定处分;其间案件的发生会被通报入管,进而检讨是否撤销假释放。假释放一经撤销,刑事程序终结之时身体即移至入管收容设施,已缴纳的保证金也可能被没收。若退去强制令书业已签发,则会着手准备遣返。因此,在制定刑事辩护方针时,须预判身体最终将被送往刑事设施还是入管设施,并同步安排与家属的联络体制及各项必要手续的准备。换言之,刑事与入管两套程序会同时压来,事前设想身体的去向,才能作出有效应对,并及早通知家属与支援者,避免联络中断。家属亦应及早了解两套程序的差异。
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会怎样
可能性并未归零,但判断显然会趋于严格。依入管法第50条作出的在留特别许可,会综合考量家庭关系、在留经过、素行以及人道上的必要性。假释放期间发生案件,会被视为在指定条件之下生活却又实施新的违反,对素行评价影响甚大。不过,案件内容并非千篇一律:以生活困顿为背景的轻微案件与有组织的案件,含义显然不同;若取得不起诉,则可避免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评价。此时,就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子女、配偶的状况等其他考量要素,以具体材料加以呈现的工作,比以往更为关键。因此,越是在此种局面下,越需要以客观材料替代抽象的求情,逐项加以呈现。
案件发生后应立即做什么
首先应联系能够兼顾刑事与入管两方面的辩护人。处于假释放状态者,通常入管程序上已有代理人参与,须与刑事案件的负责人共享信息、统一方针。讯问中会被问及生活状况与收入来源,若存在违反就劳禁止的事实,其说明将原封不动地影响入管程序。说到什么程度,应权衡对两套程序的影响后再决定。此外,若持续处于离开指定住所的状态,这本身又构成新的条件违反。人身拘束持续时,请委托辩护人向入管说明有关情况。换言之,此时最忌讳的是刑事与入管各自应对、各说各话。若身体被移送,还须立即确认新的会见与送物方式,并通知支援者,以免联络中断。
常见问题
假释放期间打工了会怎样
属违反条件,可能成为撤销假释放的事由,雇用方也会涉及非法就劳助长罪的问题。若已在工作,请先将实际情况告知辩护人,商议今后如何维持生活以及在程序上如何作出说明。此外,若因生活所迫而不得不工作,也应先与支援者商议可行的援助方式,而非放任该状态持续下去。
假释放被撤销后会立即被遣返吗
刑事程序仍在进行的,通常优先处理刑事案件。刑事程序终结后,若已签发退去强制令书,便会推进遣返准备。在遣返之前仍有可采取的程序,请尽早咨询。遣返的准备通常需要护照与机票等安排,其间可检讨的手续包括提出新的材料或申请监理措施,时间上仍有余地,但不宜拖延。
保证金还能拿回来吗
遵守条件的可获返还;因违反条件而被撤销假释放的,全部或一部可能被没收。是否没收取决于违反的具体情节,宜备妥能够具体说明经过的材料。此外,保证金由他人代为缴纳的,返还对象与方式亦须事先确认,宜保留缴纳时的收据与相关记录,以免日后发生争执。必要时可请辩护人代为查询。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当事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入管实务,正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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