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为侦查对象时:非法就劳助长罪与对经营者在留资格的波及
2026/08/13
围绕员工的在留资格,公司可能被搜查,代表人或人事负责人被要求接受询问。对雇用外国人的企业而言,最典型的嫌疑是入管法第73条之2的非法就劳助长罪。该罪的构造是,原则上不接受不知道对方没有在留资格的辩解,怠于核实的雇主仍可能被处罚。公司一旦被判处罚金,其作为所属机关的适正性即受质疑,并波及在职外国员工的在留期间更新。对以经营·管理资格在日居留的代表人来说,这更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在留。以下从罪名的成立要件、初期应对、对在留的影响以及可能的免责主张四个方面加以说明。
核心要点
- 非法就劳助长罪原则上不接受不知道对方无在留资格的辩解。
- 依两罚规定,除行为人个人外,法人亦可能被科处罚金刑。
- 公司受罚后,作为所属机关的适正性受质疑,影响员工的在留期间更新。
- 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代表人,将直接面临资格该当性与更新审查的问题。
非法就劳助长罪在何种情形下成立
成立的核心在于,就事业活动使不得就劳的外国人从事工作这一事实。入管法第73条之2以就事业活动使外国人从事非法就劳活动者等为处罚对象,法定刑为5年以下拘禁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尤须注意同条第2项:不得以不知悉对方没有在留资格等为由免除处罚,仅在无过失时方属例外。换言之,未核对在留卡、未确认是否属于可就劳的资格即予雇用的,仅以不知情为由并不足够。是否曾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查询系统核对在留卡号码,是否确认过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都会成为审查重点。换言之,本罪的重心不在于是否知情,而在于是否已尽必要的核实义务。
遭到搜查或被要求询问时首先应做什么
首先应做的,是掌握被扣押物品的范围并整理公司内部信息。搜查扣押许可状上记载有作为对象的犯罪事实与应扣押之物,应取得其副本并与扣押物品目录交付书核对。其次确认谁被列为被疑人:是代表人个人、人事负责人,还是法人,此后的应对方式将随之不同。若预定对员工进行询问,公司若要求统一口径,极可能被评价为湮灭证据。更为妥当的做法是,整理雇用时的确认手续记录、在留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工资台账等材料,积极展示已尽核实义务的事实。此外,宜指定单一窗口对外应对,避免不同部门作出相互矛盾的说明,并将当日经过作成内部记录。
公司被判罚金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影响同时及于代表人本人与员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以事业得到适正运营为前提,因违反入管法而受处罚,将成为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中的消极情事。若曾提交虚假资料,还可能依入管法第22条之4被审查是否撤销在留资格。对在职外国员工而言,所属机关的适正性关系到在留资格该当性的评价;在技能实习、特定技能的接收中,接收体制的适合性也会受到审视。因此,公司不应只着眼刑事处分的结果,还须自处分前阶段起,具体展示为防止再犯而整备的核实流程、对负责人的培训以及记录保存体制。换言之,公司的应对方式本身,就是日后在留审查中的重要材料。
确实不知情而雇用的,可以主张免责吗
若能以具体事实证明并无过失,则存在主张的空间。入管法第73条之2第2项但书将无过失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若确曾核对在留卡原件、查询号码有效性、确认可就劳范围,甚至查验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则有助于免于处罚。不过,在伪造在留卡制作精良的案件中,核实义务应达到何种程度往往成为争点。关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是否要求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上亦有讨论,本所目前正就责任主义思想及于行政处分的范围提起诉讼。结果无法预测,但保留核实手续的记录,在刑事与入管两方面都具有意义。重要的是,把核实的时点、方法与经手人一并留存于记录之中。
常见问题
只要留存在留卡复印件就安全了吗
仅有复印件有时并不足够。为防范伪造,建议在核对原件卡面之后,通过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供的在留卡号码失效信息查询确认号码有效性,并查验就劳限制记载与资格外活动许可,同时留存核实记录。此外,宜将核实的日期与经手人一并记入台账,以便日后举证,并定期复核在职者的在留期限。
法人与代表人会同时受罚吗
依两罚规定,作为行为人的个人与法人可能同时受罚,法人被科处罚金刑。由于被列为被疑人的主体不同,辩护方针也随之不同,请尽早确认。此外,法人被科处罚金后,还会影响接收外国员工时的适正性评价,须一并考虑是否调整雇用管理体制,宜尽早咨询。同时也应检讨内部规程的修订。
员工被退去强制后公司会怎样
员工个人的程序与公司的刑事责任各自独立进行。公司方面应整备雇用时的核实记录以为应对,同时还需检讨在职其他员工的在留手续及接收体制的调整。此外,若员工系因公司事由而失去在留资格,日后可能引发劳动方面的纠纷,宜同步整理相关记录与说明,避免争议扩大。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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