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与前历有何不同:对外国人在留期间更新与永住申请的影响
2026/08/13
涉入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常问,是否会留下前科。日常用语中前科与前历常被混同,但在法律上二者的性质不同,在在留资格审查中的意义也不相同。前科是有罪判决确定后的记录,罚金刑亦包含在内;前历则是被作为被疑人侦查过的记录,即使不起诉也会保留。两者都不会因本人申请而消除,但直接关系到退去强制事由的是有无有罪判决,前历仅作为素行评价中的一项考量因素。本文梳理二者的区别,以及在在留审查中可能出现问题的具体场面。以下依次说明二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以及在入管审查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因素。
核心要点
- 前科是有罪判决确定的记录,包含罚金刑;前历是被侦查过的记录。
- 多数退去强制事由以有罪判决为要件,仅有前历并不当然该当。
- 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部分罪名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永住许可与归化审查中,除前科外,包括前历在内的整体素行都会被纳入考量。
前科与前历在法律上如何区分
区分标准在于有无有罪判决确定。前科指拘禁刑、罚金等有罪判决确定后的记录,由检察厅作为犯罪经历加以管理;罚金以上之刑,还会由本籍地市区町村记入犯罪人名簿。前历则指被逮捕、被讯问,即以被疑人身份接受侦查的记录,即便最终不起诉,或根本未被提起公诉,警察与检察厅仍会保留。前历不伴随选举权限制或资格限制等法律效果,但在日后另案被侦查时,可能影响处分判断与羁押必要性的判断。两者均无法依本人申请予以涂销。因此,被问及是否会留下前科时,首先应确认的是案件最终有无以有罪判决收场,而非是否曾被逮捕或被搜查。这一区别在实务中常被混淆。
前科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影响程度因在留资格种类与刑罚内容而有显著差异。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规定,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即基于活动取得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留学、技能实习等资格者,因盗窃、诈骗、伤害、侵入住居、伪造等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即使宣告缓刑亦然。同条第4号リ以超过1年的拘禁刑为要件,但全部缓刑者除外。毒品类犯罪适用同条第4号チ,以受有罪判决本身为要件。另一方面,永住者、定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不适用第24条第4号之2。因此,判断影响程度时,须先确认自己所持的资格属于别表第一还是别表第二,再对照相应条文。
不起诉后的前历会在在留审查中成为问题吗
仅凭前历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在审查上并非全然无关。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依入管法第21条第3项等规定委由法务大臣裁量,素行是否良好属于考量因素。仅有被逮捕的经历并不当然导致不许可,但同类事案反复发生,或伴随资格外活动的情形,就需要作出说明。特别是永住许可审查中,素行善良被列为独立要件,归化审查亦从同样角度考量。因此,即便取得不起诉,仍有必要整理出能够说明事件经过与防止再犯措施的材料。换言之,前历的意义在于说明的必要性,而非当然的不利结果,关键在于能否呈现其后的稳定生活与有无同类事案的反复。
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会考虑本人的主观认识吗
在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时,应在多大程度上要求本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入管实务上存在争议。刑罚以责任主义为基础科处,而退去强制被构成为行政处分,实务中存在只要事实该当即可的运用。然而,例如当事人并不知悉所持物品的性质,或者相信雇主的说明而从事相关活动时,是否仍应导出相同结论,值得检讨。本所目前正在进行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思想在行政处分领域应及于何种范围。结论无法预测,但视案件情况,将本人主观认识相关的事实详加记录,往往有助于日后的主张。对当事人而言,重要的是在讯问与调查的早期阶段,就把当时的认识经过如实留下具体记录。
常见问题
缴纳罚金会留下前科吗
会。罚金同样是有罪判决,会作为前科记录,罚金以上之刑还会记入本籍地市区町村管理的犯罪人名簿。不过,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以拘禁刑为要件,仅有罚金并不当然该当该号。此外,罚金前科在永住许可审查的素行善良要件判断中同样会被纳入考量,不容忽视。
前科和前历几年后会消除
并不存在依本人申请予以消除的机制。依刑法,拘禁刑执行完毕后经过10年、罚金以下经过5年,刑的宣告失去效力,但这只是资格限制解除的效果,记录本身并不会消失。因此,在审查中真正具有意义的,是说明事件经过之后的生活状况、工作情况以及有无再犯,并以材料加以佐证。
有前历就一定无法更新在留期间吗
并非一定不许可。前历只是素行方面的考量因素之一,案件内容、经过期间、就业与家庭状况、防止再犯的具体措施等会被综合判断。说明材料准备得是否充分,有时会左右结论。特别是就业情况、纳税记录与家庭状况,往往比单纯的口头说明更具说服力,宜事先整理齐备。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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