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被附加禁止接见决定时的应对:部分解除申请与准抗告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被附加禁止接见决定时的应对:部分解除申请与准抗告

被附加禁止接见决定时的应对:部分解除申请与准抗告

2026/08/13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得知羁押已经决定,前往会见时却发现附有禁止接见的决定,因而无法见面。在外籍人士的案件中,此种情形屡见不鲜。所谓禁止接见等,是禁止本人与辩护人以外之人会见或收发信件的裁判;对家属而言,这意味着在完全不知本人状况的情形下,日子一天天过去。本文说明此项决定在何种情形下会被附加、为何在外国人案件中较易出现,以及部分解除申请与准抗告等应对方法,并说明禁止期间家属仍可着手之事。理解制度的构造,方能判断何时应当提出何种申请。

核心要点

  • 禁止接见等,是在认定有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时所作出的裁判。
  • 与辩护人及拟担任辩护人者的接见,不在禁止的范围之内。
  • 所禁止者不限于会见,有时连书信与物品的授受亦一并禁止。
  • 通过部分解除申请或准抗告,家属的会见有时能够获得准许。

禁止接见等决定是怎样的裁判?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于有相当理由足认被羁押的被疑者或被告人将逃亡或毁灭证据时,得禁止其与辩护人以外之人接见,或禁止书类及其他物品的授受,此即禁止接见等的决定。禁止的范围因案件而异:有仅禁止会见者,亦有连书信授受一并禁止者。惟与辩护人及拟担任辩护人者的接见,不在禁止之列,故仍可通过辩护人掌握本人的状况,并将外界的信息转达本人。就此而言,尽早选任辩护人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否则家属将完全失去与本人之间的通道。家属若在不知情的状态下前往会见,往往在窗口才被告知无法见面,徒增焦虑。此点在实务上极易被忽略。

为何外籍人士的案件较易被附加?

实务上,有共犯的案件、隐约可见组织性背景的案件,以及对事实有所争执的案件,较易被附加禁止接见等。就外籍人士的案件而言,此外还常被提及以下背景:关系人身处国外,阻断接触较为困难;以外语书写的信件在内容核查上需要时间与体制;以及有借由通信串供之虞。然而,这些不过是一般性的倾向;若具体检讨本案究竟设想何人之间、以何种方式毁灭证据,便可能发现维持禁止的理由相当薄弱。因此,须结合个案的具体情事逐项反驳,而非笼统接受。尤须留意,禁止的理由一旦形成,便容易被沿用至起诉之后,故宜及早争执。时机的把握往往决定成败。

部分解除申请与准抗告如何推进?

应对方法有二。其一是申请部分解除,即不争执禁止的全部,而仅就配偶或父母等特定近亲属的会见请求解除;实务上认为此种方式相对较易获准。提出申请时,须具体说明该亲属并非案件的关系人,亦无参与毁灭证据之虞。其二是对禁止接见等的裁判提出准抗告,此系争执该决定本身的当否,应结合案件性质与证据收集状况的变化提出主张。扣押业已完成、关系人的询问业已结束等情事变更,往往构成有力的材料,宜及时把握时机提出。两种方法可以并用,亦可视证据收集的进展分阶段提出,不必拘泥于一次定胜负。提出后仍应持续留意案情变化。具体材料越充分,获准的余地便越大。

禁止期间家属仍可做些什么?

纵在无法会见亦无法通信的期间,仍有可为之事。其一是送入物品。视禁止的内容,有时连物品授受亦被禁止,但现金与衣物的送入多半仍获准许,宜先向设施确认。其二是通过辩护人传话。辩护人得以接见,故可确认本人的健康状况,并将家中的近况转达。其三是维持在留资格所需的各项手续:与任职单位的协调、向学校的联络、在留期限的管理,只能由外部代为推进。此一时期所整备的材料,往往在日后处分与在留的判断场合发挥作用。换言之,纵使无法见面,家属所能发挥的作用依然不小,不必因此陷入无力感。请与辩护人分工推进各项事务。请与辩护人保持固定的联络节奏。

常见问题

禁止接见会持续到什么时候?

决定中有时载明期限,但多数持续至羁押期间届满,起诉之后亦可能延续。亦有在证据收集告一段落后获得解除的例子,故应视情况的变化研讨提出解除申请。至于提出的时机,请与辩护人商议后决定。亦可请辩护人在每次接见后转达本人的近况,以缓解等待的不安。时间的选择颇为关键。

连信件也完全不能写吗?

若连书类的授受一并禁止,则书信往来亦不可行。惟与辩护人之间的书面往来不受限制,故可将欲转达的内容托付辩护人。但依内容不同,有时并不适宜转达,故请事先与辩护人商议后再作决定。转达之前,宜先与辩护人确认表述方式,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误解。请预留核查所需的时日。

部分解除获准的可能性大吗?

因案件而异,惟仅就与案件无关的亲属请求解除,一般认为较请求全部解除更易获准。若能附具材料说明该亲属并非关系人,判断的依据将更为明确。具体如何提出,请先向辩护人咨询。亦可同时说明该亲属的居住地与职业,使判断的依据更为清晰。亦可附上户籍或住民票。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距高田马场站步行约5分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刑事案件与在留问题不分割委托给不同的专业人士,而由同一名律师自最初的接见起,一贯负责至入管手续。

本所配有专办外国人案件的中文翻译,可对应接见、讯问在场以及与家属的商谈。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亦可通过微信(WeChat)直接联系。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共同对应。

以下介绍本所过往解决实绩之一部分。

  • 在作为特殊诈欺"取款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案例。
  • 就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先行实现婚姻与认知手续,并在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
  • 就被以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的案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具有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无罪判决、特殊诈欺案件不起诉处分、被认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取得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请点击这里(この記事の日本語版はこちら)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